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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只动脑不动手

 昵称6873769 2013-03-05


    国际刑警组织目前拥有181个成员国,是联合国承认的、其成员国规模仅次于联合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与一般人的印象不同,它根本不是一个由“超级侦探”组成的“超级国际宪兵队”,而是一个合作体系,或者说是一种合作机制。

    从来没有专门的“国际刑警”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国际刑警组织似乎是一支合成的、凌驾于各国警察机构之上的刑事侦查部队,这实际上是对国际刑警组织的一种误解,因为国际刑警组织不是一个由“超级侦探”组成的“超级国际宪兵队”,而是一个合作体系,或者说是一种合作机制。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英文缩写为ICPO,它成立于1923年,其前身是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即ICPC),1956年改为现称。由于当年在法国邮政系统的注册名称是“INTERPOL”,因此,人们更习惯于把它看成是国际刑警组织的简称,并俗称为“国际刑警”。国际刑警组织在当今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它已拥有183个成员国,是联合国承认的、其规模也仅次于联合国这个全球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与联合国互为观察员,与联合国内的麻醉品管理委员会、教科文组织、国际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海关组织以及其他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等存在着稳定的合作关系。

    位于法国里昂罗纳河畔的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是一座耗资2000万美元的5层楼建筑,整个大楼外表全部以大理石和玻璃装饰,是一座十分漂亮的银灰色立方体大厦。它靠近里昂的金头公园,远离市区,绿树掩映,环境优雅,整个大厦浸泡在一方浅水池中,等于有了护城河环绕。总部的戒备十分森严,被数米高的花墙和具有侦控功能的铁栅环绕,大厦顶端的透明的尖塔上天线林立,摄影机架在各个方位。

    大厦内部设施非常现代化。拥有能够整合、处理全世界警方提供的信息的高科技电脑系统,还有一个功能强大的高速、保密通讯网络。每时每刻,各种信息不断从各个国家的中心局传递到总部,总部将信息储存到数据库中进行综合分析后,又反馈到各个国家的中心局。大楼内几乎每一道门都有电子锁控制,内部人员用带有照片的电子通行证才能打开,每个人出入各道门的数据都记录在电脑中。来访者要提前一天办理手续,像在机场一样通过安检后方可由工作人员带领入内。总部的工作人员能用多种语言进行情报交换工作,这里每年要处理数以百万计的要求提供情报的申请。对来自各国的每项查询,国际刑警组织通常都能在20分钟到2小时内给予答复,它的电脑数据库中存有海量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简历、身材、外貌、指纹和其他特征等。

    曾在法国国立信息学及图书馆学院留学的梁建生,在国际刑警组织总部进行了4个月的专业实习。他说:“在这里看不到警服、枪支、手铐,到处是绿树、花草、清洁的办公室、计算机终端和联网的电脑,男人们个个西服领带,女人们穿着艳丽的时装,逢人相互问好,互送微笑。”在他实习期间,国际刑警总部共有36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工作人员,其中只有131人是警察身份。

    1984年9月5日,在卢森堡举行的第53届国际刑警组织年会上,中国被正式接纳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同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它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侦局,担负着对外的联络工作和打击走私、贩毒、伪造国家货币、国际恐怖活动和国际诈骗等国际性犯罪的任务。

    因跨国犯罪而生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国际刑警组织应运而生。

     详解“红色通缉令”

    国际刑警组织开展警务合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侦查合作和侦查外合作两种。侦查合作包括传递和交换犯罪信息、发布国际通报、协查犯罪事实、证据的搜集与送达以及协调和促成成员国之间实现引渡罪犯等;侦查外合作包括警务人员的培训、举办国际研讨、开展调查研究以及技术合作等。

    国际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为了缉捕、查明罪犯,发现犯罪线索及查明无名尸体而请求各成员国警方进行协助的一项国际性侦查措施,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之间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合作的有力手段。国际通报以右上角印有的各种颜色的方块为标志,分为红、绿、蓝、黄、黑、白、紫来表示请求的内容。其中,红色通报为逮捕通报,是用于逮捕并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它相当于各国警察普遍采用的逮捕证,成员国警方收到此通报后,应对被通缉的人实施逮捕并羁押。因此,红色通报一般也被称作“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在内容和功能上与国内司法部门使用的通缉令相同,所不同的是它的发放范围。国内通缉令有国界限制,一旦跨出国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而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是各成员国都普遍认可的,而且也有义务来执行的。这一点在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里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成员国在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如果发现了被通缉的对象,当地执法机关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然后通知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发出通缉令的国家中心局,通过司法或外交渠道来申请办理引渡事宜。与此同时,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应向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有关国家发出销案通报,请求取消对此案的通缉状态,如果通缉文件中要求引渡,则以引渡终结时为止。

    “红色通缉令”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的刑事司法委托书,各成员国的警察机关经常援引该类通缉令,并依照通缉令上所载明的事项进行审查,凡认为合法合理者,一般即按通缉令注明的逮捕对象的情况依本国法律逮捕该案犯。这种通缉令的内容就包括了被通缉人的个人情况、身体特征、所犯罪行、通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批准逮捕的机关及发文字号、通缉令的签发机关和首长等项内容。

    引渡中的利益选择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加,表明了各国司法合作的密切程度。但这种合作始终是被置于各国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之下来考虑的,而且,所谓的合作大都采取“相互主义”的方针,而不是单方面义务地为他国效力。

    国际司法协助中的这种情况,在涉及引渡的案件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引渡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将某一罪犯引渡给其他国家,因此,影响各国做出引渡决定的因素也各种各样,两国间的政治、经济、外交、法律、文化等都是影响引渡能否顺利进行的因素。国与国之间在处理引渡问题时,一般都把本国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这就难免会给引渡罪犯造成一些障碍。引渡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开展广泛合作的一个重要领域。从国际实践来看,引渡的途径有外交途径和司法途径两种,国际刑警组织工作范围所涉及的引渡也包括这两种途径。

    在国际刑警组织所处理的大量案件中,引渡则通常采取非正式的途径提出。非正式的引渡请求的提出主要是由各国的国家中心局在通缉文件或请求协查文件中附带提出,其基本格式为:某被告因犯了某种罪行,根据某国某检察机关签发的第几号逮捕令,请贵国协查、缉捕案犯,并引渡给我国。当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时,必须制作相应的文书,其内容包括:致词、引渡的请求、引渡对象、请求引渡的理由、案犯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的批准文件、引渡附加条件的保证、请求引渡的机关的签署、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日期等。正式向有关国家提出请求引渡书后,即由国家中心局会同外交部门向被请求国正式提出交涉。被请求国接到请求引渡书后,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接受请求,如接受请求,则应与请求国协商办理引渡的具体事项。

    从各国引渡的实践来看,往往被请求国在决定引渡之前通常附加一些条件,如由请求国作出某种保证,不能对被告处以死刑;由请求国保证只以提出引渡的理由进行审判,除非发现新证据,足以表明刑事被告人确实犯有其他犯罪行为;被请求国不能以引渡刑事犯为由审判政治犯或军事犯、宗教犯等;涉及犯罪资金问题的还涉及赃款的如何分配等。

    成员国之间提出引渡请求时,国际刑警组织将通过正式的工作渠道与请求国和被请求国进行磋商,争取协调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在双方关于引渡的具体问题进行谈判的整个过程中,国际刑警组织始终处于居中协调的地位,而没有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权力。而且,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所确定的原则,对政治犯、军事犯、因宗教问题而受控告人员以及因种族问题而被控告人员的引渡请求,国际刑警组织不予从中协调。

    在国际刑警组织体系内,成员国之间最终能够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转交,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是成员国之间存在司法协助条约,并且其中规定了有关引渡问题,此时,该条约即当作引渡的法律依据来实现引渡; 
    
    其二是成员国之间没有双边或多边的引渡条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以《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中所确定的一般规则和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作为引渡的临时性法律依据,但这种临时性的法律凭据必须以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双方同意为准,因此,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进行一些外交谈判是不可或缺的。

    其三是采取让渡的方式,即根据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在无引渡条约时,按对等原则将罪犯送返其应受审判的国家; 或在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不论其所犯罪行是否属于可引渡之列,均予以送返。

    另外,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的工作实践,也存在被请求国驱逐犯罪嫌疑人或拒绝给予该人庇护权的案例,即被请求国通知请求国或其他国家,该国将在某时某地将某罪犯驱逐或递解出境,届时由得到通知的国家前来捕获该罪犯。这种情况往往都伴有一些政治、外交或国际关系上的因素,使被请求国不得不采取一种圆满的处理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被驱逐的罪犯实际上也是国家间让渡权力的实物表现。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出现这种结果也是当今国际社会摆脱各种制约而决心打击各种跨国犯罪的一种现实选择。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国际性犯罪是每一个国家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的各成员国就是本着通过国际合作来打击和控制本国的犯罪活动这一目的,才加入到这一国际组织中来的。因此,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不仅要求各成员国承担相应的义务,甚至要将部分属于主权范围内的权力作出让渡,以此来换取来自别国同样的协助。相反,如果某被请求国出于某种政治和经济上的目的,故意袒护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在此后的国际警务合作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且,请求国一方今后很可能成为被请求国跨国犯罪分子的栖息地,原因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这种不合作的关系将被跨国犯罪分子不失时机地加以利用。

    国际刑警组织虽然不是凌驾于各国警察部门之上的“超级警察”,而是以“协调”为主要职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机构,但它在当今世界打击和预防国际性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国际刑警组织在引渡以及其他合作领域所能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但我们应该看到,这不仅仅是国际警务合作所面临的问题,而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及经济因素。随着国际警务合作的不断深入,相信这些不利因素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淡化。我们欣喜地看到,引渡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已经被联合国等其他国际组织及其成员高度重视,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反映了国际社会期望加大打击各种跨国犯罪的这一需求。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以往被跨国犯罪分子作为避风港的一些发达国家,目前也采取了一些切实措施促使各种跨国犯罪分子能够被引渡回国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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