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書法史研究要論

 啸海楼 2013-03-06
書法史研究要論
 
張金梁
(此文爲中國書協建會三十周年特約論文)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傳統文化藝術的重要代表形式書法得到了全面發展,本文僅就書法史學的發展和幾個學術問題,簡要論之。
    壹、構建書史
    中國文藝之史,在古代大都集作者小傳及衆評而爲之,可謂述而不作,書法亦然。近代馬宗霍著《書林藻鑒》,始于每朝之前做壹綜述,提綱挈領頗多高論,體例略具。之後祝嘉有《書學史》出,“依朝代爲序,首論是代書體之演變,法書之流傳,或詳考證,或加品評,稍抒已見;後列書家傳記,並舉其關于書學之著述。”[1]不難看出,應是在馬氏的基礎上稍作開拓而已,也沒有形成真正的書法史格局。改革開放後的,文藝發展迅猛,文學、美術、音樂等史書不斷湧現,外來專門史也大量翻譯出版,對于書法史寫作的進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1983年鍾明善先生的《中國書法簡史》由河北美術出版社出版發行,書法史格局爲之壹變,鍾先生之後記雲:“編寫書法史,絕不是壹朝壹夕之事,也絕非壹人之力所能爲。這本小冊子,僅僅想爲中國書法史勾畫壹個大體的輪廓,引玉之磚,實難登大雅之堂。我誠懇地期待著前師長、書界同好和廣大者批評指教,我更期待壹部詳實的、真正的中國書法史早日問世。”[2]現在看來,這本三十二開本128頁文字的《中國書法簡史》是非常簡陋的,但其奠定了書法史寫作史論結合的格局,從此也拉開了書法史研究寫作的序幕,書法史的研究成果不斷面世,直到由江蘇省教育出版社組織由叢文俊先生等七位專家分朝代撰寫,從1999年至2002年底出版完畢的七卷本《中國書法史》,成爲此時期書法史研究的集大成者。其中最值得的稱道者,便是將書法放置在曆史文化大背景中審視,在寫作上首先對材料進行去粗取精去僞存真的整理,再采取史論結合的論述方式,即重視微觀分析也關照宏觀把握,將個案研究與整體探討密切地結合在壹起,取得了空前的成就。
    書法史是研究中國書法的根本,其任務有三:壹是通過文獻及考古所得資料還原曆史上書法活動的真實狀況;二是理清書家書法風格形成的內在及外在關系,尋找出書法發展的規律;三是站在史學高度和發展的眼光對書法進行審視,從而能讓人們鑒古鑄今。七卷本《中國書法史》在這些方面都有著比較成功的體現,已構成了“詳實的、真正的中國書法史”規模。當然若從更高的、發展的要求看,隨著文物文獻的不斷出土發現,以及衆多書法史研究成果的面世,會爲以後古代書法史修訂作好了准備。另外,七卷本畢竟分卷衆人編寫而成,每個人的文化修養、知識結構、審美觀點、研究方法、寫作特色不盡相同,從而也多少影響了書法史大格局的整體感和學術思想的壹致性,相信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些遺憾會逐漸彌補起來的。
    二、肯定考證
    考證之學在中國曆史上由來已久,漢劉向父子在秘閣中校書時便開始運用,至清代乾嘉年間斯學大盛。史學家杜維運在論及曆史研究中“史料考證的必要性”時說:“認清史料的類別及性質,進壹步對史料作精密的考證(名之爲考據、審訂、批評,皆無不可)。史料以類別而可信的程度不同,但是被認爲最可信的直接史料,有極不可信的地方。任何壹種資料,都不是完全可信的,裏面可能有錯誤,可能有虛僞,可能有私人的愛憎,可能有地方及民族的成見,不經精密的考證,即笃信不疑,後患實無盡無窮。所以史學發展到史學家知道考證史料的時候,已相當進步了,發展到壹套史料考證學出現,已臻于成熟的時期。”[3]杜氏將考證的出現和運用,視爲史學進步以及是否成熟的標准高度,可見其對考證學的重視程度。他在提到考證時,還將考證解釋爲“考據、審訂、批評,皆無不可”,非常有遠見。當然考證史料不是目的,而是史學家深入探討問題的手段,這種關系是不能顛倒的。
    從研究方法的角度看,時至清末民初考證之學便有了很大的發展,如王國維雲:“吾輩生于今日,幸于紙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材料,我輩固得據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之某部分全爲實錄,即百家不雅馴之言,亦不無表示壹面之事實。此二重證據法,惟在今日始得爲之。”[4]由于社會進步科技發展,以及方古代文獻大量整理面世和出土文物資料的不斷增加,爲當今書法史考證提供了便多的方便。近些年來,在書法研究領域,考證學運用相當廣泛,也取得了諸多突破性的成果,實際上七卷本《中國書法史》的成功,也與內中體現著大量考證成果有很大關系。
    書法史及文獻的考證,可分爲外部、內部兩方面:外部考證,是將所涉及到的是書法文獻之作者、真僞,版本、來源、時期等問題,其主要是圍繞著資料的可信程度而進行,爲人們研究古代書法提供可信資料。近些年來,張天弓先生在這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其對曆史上流傳下來的唐前的書法文獻,進行了壹系列的考證研究,成果斐然;內部考證大都是關于書學資料所反映出來的內容、語境等知識層面及相關的朝廷制度、道德規範、社會文化、書法事件、書家作品等問題,朱關田先生在此方面用功最勤,其對唐代大部分代表性書家及作品進行了壹系列的考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綜合研究上,廣泛采用出土文獻資料,運用考證手段將書法史論結合起來進行探討,叢文俊先生爲代表者,其所著《中國書法史·先秦卷》,彌補了先秦無書法史的空白,還撰寫了諸多考證文章,解決曆史上不少懸而未解的書法問題。總之,當代書法研究,賦予了考證法以新的活力和使命,其仍然在推動書法學術發展上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重視制度
    古代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是朝廷,研究曆史必須要關注在每個時期內朝廷所起的作用。李大钊《研究曆史的任務》說:“從前曆史的內容,主要部分是政治、外交,而活動的事迹完全拿貴族當中心。所以福理曼說:過去的政治就是曆史,曆史就是政治。他把曆史認定爲政治,不會分離。”[5]這種對曆史的認定法,顯然有些簡單,但也說明政治在古代曆史上所起到的重大作用。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帝王將相應該是曆史的中心人物,其他人群大都是圍繞著他們而進行活動。書法作爲文字的外在形式,壹開始便起著“經藝之本,王政之始”的重大作用,並且在古代壹直充當著朝廷政令及社會文化的標志,。
    在中國曆史上,越久遠的年代文字越被王室貴族所控制,其文字書寫與政治密切聯系情況就越明顯。如我們看到的甲骨文便是商代朝廷占蔔活動的記錄,商、西周、春秋、戰國金文,皆是王室及貴族鑄器記事的狀況,秦漢以後的大型石刻、碑志,也大都是以朝廷爲主導地位的人群文化活動的紀念物。宋代以後的各種叢帖的也是收集了曆代上層人物的書法墨迹而成。至清代後期碑學興起,才對非經典書法納入學習的對象,但成名者及追隨人群,仍然是士階層人士爲多。由此可見,在古代,書壇基本上是爲帝王將相及上層文人所設,他們是時風的主導者和創造者,追隨者便是以科舉考試爲主要群體的文人集團,如唐代的“幹祿字”、宋代的“院體”、明代的“中書體”,清代的“館閣體”,這些都是與政治有密切聯系的書體,他們是書法史研究不可忽視的對象。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史學教授魯濱遜說:“我以爲曆史中過去的‘狀況’同‘制度’,比單個的事件重要的多。”[6]將單個事件獨立研究,容易走向片面或極端,得出的結論會偏離社會實際,這正是我們要在朝廷政治制度關照下研究書法史的主要原因。
    四、雙線探索
    從曆史的角度看,書法呈現出兩條明顯的發展軌迹:壹是以朝廷所提倡的書法審美及書體發展的,從書體上看以正書爲主,行草書也會受到必然的影響,故而“幹祿字”、“院體”、“中書體”、“館閣體”等相繼産生後,成爲朝廷書寫官吏及科舉應試人員追慕的對象。在整個社會的學書人中,大概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習書人大都墜入此種模式,這也是不能以統計法來研究書法史決定書風優劣的重要原因;二是個性書家,在這裏專指與朝廷書風不同者,他們大都是士人,或因進入仕途後酷愛筆墨而自我追求,或因無緣仕途而自作主張,或因人生挫折而審美意識巨變,于是産生了諸多與朝廷時尚書風相異的書作。從發展的狀況看,朝廷提倡的書風以實用爲主,爲了表現朝廷的形象,要求帶有壹定的規範性和嚴肅感,整飾嚴謹容易走入程式化,從而阻礙了書法的發展。而個性書家則會根據自己的愛好來選擇習書對象,進行體現自我意識的書法創作,表現出了較爲主動靈活有生氣的壹面,符合了書法藝術的發展規律,體現出了較高的藝術水平,從而也與朝廷提倡的書風拉開了距離。
    人們在審視書法史時,往往注重于那些有個性的書家,忽視了朝廷書法的存在,而將過多的精力傾注到個性書家方面。更可怕的是將個性書家當作朝代的代表來論,如楊維桢爲元末最有成就的書家之壹,人們往往將他作爲那個時代的代表;再如徐渭爲明中後期比較受人關注的書家,人們也將其做爲那個時期的書家代表來論,豈不知此二者幾乎沒有追隨學書者,是非常典型的個案,若認爲他們是著名書家,而其所處時代的人們都那樣寫字,那便會贻笑大方了。此種把當時社會書法的主體與個別現象本末倒置研究,顯然會走入以點代面以特殊代壹般的誤區,其結論就可想而知了。依次類推,若在書法史上只重視個性書家而忽視朝廷書法,就會使書法史重倒以“起義史”代替古代史之複轍。因此,我們在書法史研究中,要將朝廷書法與個性書家作爲兩條線路分別對待,不能相互代替,這樣才能比較客觀的再現書法史的豐富場面。
    五、因緣關系
    在曆史研究中,人們普遍的關注其進化性、連續性、因果性,書法作爲曆史發展中的壹部分,當然也有這些特性。書法的進化性當然隨著書體的進化而進化,而技法本身也在不斷的向多層面多方向繁衍變化;連續性表現的更爲明顯,從書體的發展到書法流派的形成及傳承,無不表現出了書法發展的連續性;似乎因果性方面,在書法發展史表現的不太明顯。
    關于曆史的因果關系,谷鳳池在《曆史研究法的管見》說:“禍福相相依,因果相伏,爲天演界不移的定律,亦是曆史中必同的准則。壹事然,全部曆史皆然。”[7]梁啓超先生先前也同意這種觀點,他在《曆史研究法》中說:“不談因果,則無量數繁赜變幻之史迹,不能尋出壹系統,而整理之術窮;不談因果,則無以爲鑒往來之資,而史學之目的消滅,故吾侪須以炯眼觀察因果關系。”[8]後來梁先生在《研究文化史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對此加以修正,將“因果關系”改稱“因緣關系”,他說:“文化總量中,含有文化種、文化果兩大部門。文化種是創造活力,純屬自由意志的領域。當然壹點也不受因果律的束縛;文化果是創造力的結晶,換句話說,是過去的‘心能’,現在變成了‘環境化’。成了環境化之後,便和自然系事物同類,入到因果律的領域了。”[9]梁先生是個善于糾正自己觀點的學者,他將曆史上的“因果關系”改爲“因緣關系”,無非使學說更靈活寬泛包容量更壹些,從而使自己的學說更加嚴密。縱觀古代書法史,其中因果關系若隱若現,仔細分析,也比較符合梁先生的“因緣關系”規律。
    應該引起注意的是,書法史中“因緣”的核心是朝廷,人們在面對書法家時,往往會過分地強調其獨立個性,忽視朝廷文化的影響作用。古代知識分子的理想是“學而優則仕”,壹切皆圍繞著朝廷的政治制度而進行,所以說社會時尚人生觀念及審美趨勢等,皆受朝廷政治制度的影響而産生,可表現爲兩種情況:壹是正面關系,如各種在朝廷及各種主導人物影響下的書法風格;二是負面影響,即物極必反及其它變異現象所出現的與朝廷風格不壹致者。人們在研究書法史時,往往會出現兩極分化現象,即在朝廷書法風格影響上,只注意了正面影響,如“幹祿字”、“院體”、“中書體”、“館閣體”的産生,而將與朝廷書法風格不壹致的書家,完全獨立于朝廷書法風格之外,使他們成爲獨立的個案,成爲無源之水無根之木,是不利于書法史研究的。豈不知這些與朝廷風格不壹的書家,也是在朝廷書法大環境下成長起來的,他們的肉體及精神上無不凝聚著時代文化的基因,這就是各朝代個性書家風格鮮明的主要原因。
 
 
[1] 祝嘉《書學史·自序》,中國書店1987年版,第2頁。
[2] 鍾明善《中國書法簡史·後記》,河北美術出版社1983年版。
[3] 杜維運《史學方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頁。
[4] 王國維《古史新證》,《王國維文集》第四卷,中國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2頁。
[5] 李大钊《研究曆史的任務》,《史學探淵》,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610頁。
[6] 蔣大椿編《史學探淵》,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689頁。
[7] 同上,第690頁。
[8] 梁啓超《曆史研究法》,東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頁。
[9] 梁啓超《飲冰室書話》,時代文藝出版社1998年版,第546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