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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明治维新与中国的戊戌变法 续一

 现代乌托邦 2013-03-08

所谓一切土地和人民属于国家,是针对原始氏族社会的传统观念以及愈演愈烈的地方豪族掠夺私有地和私有民的现实所提出法律概念。大和朝廷的建立并不是武力统一的结果,而是部族臣服的政治妥协,因此原有部落对其土地和人民的私有关系未变;另外,近一二百年来,不仅以国造为代表的地方势力在扩张自己的领地,以皇室贵族为代表的豪族也纷纷设置部曲和田庄,这种趋势不仅会引发内斗,甚至会导致国家分裂。因此,中大兄皇太子提出土地和人民属于国家的概念正是为了制止时下的政治弊端——“由于贵族日益严重地私占土地和人民,天皇权威的丧失和国力的衰弱”(《日本史》第75页)。

通过制定户籍和班田法(成年男女均可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土地和人口都造册登记,然后再把贵族的领地以封地的形式颁赐回去,这些贵族由领主变成封主,其土地上的人民与封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只是向他们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赋。虽然就当时而言,这些旧领主可能没有损失什么,但是在法律上他们的封地是国家颁赐的,而非过去由祖上继承而来,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土地规模被固定下来,从而在法律上阻止了他们像过去那样继续私占土地和人民的可能。因此,这不是形式上、名分上的改变,而是大和朝廷由部落联盟的政治形态转变为国家的重要标志。不仅如此,“过去的地方豪族国造,在新的制度下担任了地方官郡司”(《日本史》第77页),大和朝廷还依据这些贵族官吏的位阶、官职和功勋给予他们特别的土地和俸禄。显然,这种国家权力制度与我国早期的商周时期极为相似。在西方国家中,历史上的英格兰王国也采用了这种政府体制。

大化革新针对的另一阶层就是农民。班田法规定了农户能够得到的土地数量,可以终身耕种。因此,“他们的姓名和籍贯得到国家的确认,没有正当理由,不通过规定的手续,是不得更改和离开的”。(《日本史》第76页)实际上是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不得迁徙和改行。此外,还规定了统一的赋税和劳役。这些举措或许在当时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民的生活水平无法提高。原先的设想是每六年班田一次,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农田分配,政府的分田机构无法长期适当运作。”(《日本小史》第35页)

孝德天皇之后是齐明天皇,然后才是中大兄皇子继位,是为天智天皇(661-671年在位),他颁布了《近江令》(以天皇都城所在地近江为名)。“天智天皇死后,围绕皇位继承问题,叔侄(大友皇子和大海人皇子)之间发生争执,引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内乱——壬申之乱。”(《日本史》第80页)大海人皇子胜出继位,是为天武天皇,他颁布了《飞鸟净御原律令》。其后的文武天皇又颁布了《大宝律令》(701年),至此“历代律令修订工作基本完成”(《日本史》第80页)。《日本史》作者坂本太郎认为:“《大宝律令》是把大化革新的纲领,其后50多年实施新政的经验和中国历代编撰律令的经验、教训,融汇在一起,经过仔细推敲而制定的一部完整的国家基本法典。它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兼具高度的文化性和伦理性。”(引自该书第80页)换句话说,大和朝廷的国家制度至此已经基本完备。坂本太郎从官制、身份制度、土地制度、财政制度、司法制度和天皇地位这六个方面对《大宝律令》作了介绍。

日本的中央政府由二官八省五卫府构成,尽管名称不同,却也与古代通常的政府分工没有多少差异。而地方行政组织由国、郡、里三级构成,五十户为一里,二里以上二十里以下为一郡。郡有五等,分为大、上、中、下、小,小郡只有一百户,大郡也不过一千户,可见郡与封地大小有直接关系;而国的构成没有明确标准,这说明国通常是依据习惯(与氏族有关)划分的。国设国司,与中央官职同级,且经常交流;郡设郡司,长官叫大领,次官叫少领,由国造(封建主)中选任,下级官吏(主政、主账)也由当地人中选任;至于里长则是当地人的义务性职务,不是官职。(以上内容参见《日本史》第80-81页)郡及以下官员由本地人出任延续了此前的政治习惯,但坂本太郎没有明确“国”的长官任用方法,我想,即使由中央任命,可能也是当地的豪族,而绝不可能是异地人士。各级官府的司法权力也不同,刑罚分(用竹鞭抽打,次数从10至50分五等)、(也用竹鞭,次数从60至100分五等)、(下狱拘禁从1年到3年分五等)、(送往流放地,按距离分远、中、近三等)、(有绞、斩两等)五等,郡司只能判决笞刑,国司只能判决杖刑和徒刑,太正官判决流刑,天皇判决死刑。这一点与我国不同,而且日本的刑罚较轻。对上层阶级还有减刑一说,即六议:议亲(皇族等)、议故(旧故)、议贤(德行)、议能(才干)、议功(有功勋者)、议贵(三位以上者)。六议以下而有位阶者也可以按其位阶减刑。日本的这种制度看起来似乎不公平,但是考虑当时的社会状况,这又是合乎情理的,因为与其让官员徇私枉法,还不如公开减免的标准。

在官有高低、民有贵贱这一点上,日本古代社会与我国并没有什么不同。皇族分亲王(天皇的皇子和兄弟姐妹,从一品到四品有四级)和诸王(从二世以下到四世王,从正一位到从五位下有14级),官员从正一位到少初位下有30级,贵族是指有五位以上的位阶者。亲王和三位以上诸王、官员领有封地,五位以上的授予位田和位禄;三位以上的子孙和五位以上的儿子称为荫位,到达一定年龄即可蒙受叙位的恩典。一般的有位者免除课役及其他义务。六位以下者也称为平民。平民也叫良民,包括农民在内。与之对应的是贱民,有陵户(守卫山陵的人)、官户(隶属于宫内省的官奴司)、家人(隶属于私家的准奴隶)、公奴婢、私奴婢五个等级,这些人必须与身份相同的人结婚,其子女也必须留在同等身份内。

从土地的占有和纳税情况看,满6岁以上人口都有口分田,包括女人、家人和奴隶(分田标准不同),许其终身使用。除了口分田和前面提到的封地,还有各种占有土地的情况。身份在五位以上者授予位田,大臣、大纳言等高级官僚和郡司授予职田,大宰帅以下各国司授予公廨田,立功者授予功田,还有特别恩赐授予的赐田。其中公廨田和封地是免租的,也就是说,国司以上官员(包括亲王和三位以上诸王)都被免除了缴纳地租的义务。田地公有,但是园地(供栽树种菜用)和宅地是私有的,可以自由买卖。此外,功田也分为大、上、中、下的等级,其世袭程度不同,大功田准许世世代代世袭,实际上近乎私有。耕地以外可供生产的土地统称为山川薮泽,允许民众自由开采。但是,后来逐渐被有资力的贵族占有,不许他人使用,也成为私有地。所以,当时日本的土地国有的概念并不彻底。值得一提的是,农民交租,不论多远,也要自己运到京城缴纳。这样一来国家省去了运输费用,当然日本国土狭小也是原因之一。

    律令中没有天皇地位和权力的规定,这不是疏忽而是有意为之,因为制定律令的不是天皇而是掌握大权的朝臣藤原氏。因此天皇的权威就只能来自长久以来的宗教习惯,天皇的职责是住持传统的神祗祭祀,至于是否参与政务那要看权臣势力的强弱而定。

《日本小史》作者说:“处于国家层次的社会通常有下列特征:有效的统合、社会阶层的化与分化,权力透过军队、刑法以及国家组织法予以合法化,统治者靠成文法的协助来统治。”(引自该书第27页)因此,《大宝律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国家政治的正式形成。虽然,日本向中国学习了很多东西,包括儒家思想、佛教和国家机构设置。但是,日本的传统政治文化没有改变,这就是日本的分封政体,因为日本并没有建立起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从底层的郡司由本地豪族出任,到顶层天皇只拥有宗教上的最高权威,这些都与中国的集权政治相去甚远。即使像分田这种实务,也没有照搬我国唐朝的制度,而是无论男女和奴婢都有一份。日本的这种做法当然不是要体现男女平等之类思想,而是延续传统习惯,因为妇女也是农业生产(水稻)的重要劳动力。大和国家的建立是一个妥协的过程,大和国家的制度建设,也是一个妥协(渐变)的过程,这与中国王朝的建立迥然不同。从西周到秦朝到汉朝再到唐朝,每一次都是旧贵族的毁灭和新贵族的诞生,有人把这周而复始的循环比做凤凰盘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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