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程序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3 管理职能 3.1 组织机构 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在分管领导领导下开展;人事部是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新光物资公司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组织机构图:
3.2 组织机构中各部门职责 3.2.1 分管领导 1) 负责审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2) 监督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3.2.2 人事部 1) 负责制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对《山东省电力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尚未包括的工种制定发放标准; 5)负责审批各车间计划外防护用品计划。 3.2.3 新光物资公司 1)负责采购和保管劳动保护用品; 2)负责发放和回收各单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负责对积压和废旧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处理。 4 管理程序与要求 4.1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流程图:
4.1.1 每年年初,各单位向人事部提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或改换申请,人事部根据《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对申请进行审核; 4.1.2 人事部编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通知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4.1.3 新光物资公司根据人事部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通知编制采购计划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4.1.4 新光物资公司做好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保管; 4.1.5 新光物资公司根据发放通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4.1.6 本公司职工内部调动或改变工种时,由所在单位向人事部提报改变或换发劳动防护用品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光物资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已领的防护用品使用尚未期满但又适用于新工种时,应继续使用,新工种不应发放的物品应作价处理,需增加的按标准发给; 4.1.7 对调离本单位(系统)的职工,防护用品使用不到规定期限的要折价处理; 4.1.8 人事部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符合规定要求。 4.2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有关要求 4.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电力工业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合理的发放、使用防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4.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乱批和滥发各项防护用品。 4.2.3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采购、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未经技术鉴定的产品一律不得购买和使用。 4.2.4 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要专物专管专用,妥善保管,健全发放制度,一人一卡,做到帐物卡相符。 4.2.5 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增发的零星防护用品,应由需用单位向人事部提报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手续。 4.2.6 发给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如有丢失,一律不再补发。有正当理由,经分管经理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收款,交清丢失赔偿费,方可领取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4.2.7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除雨衣交旧换新外,其余旧品不回收。 4.2.8 职工因病休,脱产学习等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停发或顺延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如属按月发放的消耗性护品,凡脱离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应当月予以停发。 4.2.9 车间主管生产的正、副主任和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生产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应与工人领用相同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长三分之一。 4.2.10 凡从事多工种作业(或兼职)人员,应以经常从事的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大纲进行检查与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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