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安徽省2010——合肥贫困精神残疾病人看病更方便 医保报销门槛降低

 皖林专栏 2013-03-23
来源:合肥日报 发表日期:2010-10-8
核心提示:“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现已出台,明确规定,只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费用都将由政府“买单”,前往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保报销“门槛”明显降低。

本月起,合肥市贫困精神残疾人看病就医将更方便。记者昨日从人社部门获悉,“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现已出台,明确规定,只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费用都将由政府“买单”,前往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保报销“门槛”明显降低。

据介绍,凡是持有低保证(包括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和残疾人证,并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都将纳入此次保障救助对象。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其个人应负担的参合、参保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

持有参合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的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在门诊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内的专用药物费用,凭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比照病人所在的统筹地区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待遇执行。而持有参保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的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普通门诊治疗,可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报销范围。

此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在新农合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在医保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可适当降低起付标准,其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可参照病人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

此类患者住院诊疗费用如何处理?

记者获悉,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报销后,再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在普通门诊就诊或一年内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可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基金重点救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