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田甜心 2013-03-3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全省国税系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一)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

  1.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1)《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4)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企业;

  (5)后备上市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2.慎重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1)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应税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3)当年新办的企业;

  (4)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鉴定和调整程序

  1.鉴定时间和鉴定对象。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鉴定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鉴定对象包括:对上年度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纳税人。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可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鉴定的程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税源管理部门或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岗位人员实地核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逐户分批集体审议通过的方法,确定纳税人是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部门或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岗位人员应先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核查,并在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之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通过本部门初审后报送政策法规部门组织集中集体审议。

  3.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鉴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规定“慎重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如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经核实,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但必须经税源管理部门或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岗位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县(市、区)局集体审议,并在7月底前将名单及调查报告上报市(州)局。由市(州)局在8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慎重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仍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名单,报送省局备案。

  4.定率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1)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对于“慎重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范围的企业,如确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该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执行。

  5.定额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确定

  实行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的确定,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