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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昵称11915660 2013-04-06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一、生猪进厂(场)须持有生猪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二、严禁从疫区采购生猪。

三、宰前检验与宰前检疫同步进行。检疫、检验人员须对生猪活体逐头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认属于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的梁疫生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待宰间,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批次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瘦肉精”、兽药残留等抽样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宰前已经死亡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相关处理记录表和台帐。

五、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健康猪赶送至待宰间静养;伤残猪送入急宰急宰;疑似染病生猪送入隔离间实施隔离观察。

六、生猪进厂(场)应逐头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健康状况良好和体表卫生。

七、生猪进厂(场)须建立台帐登记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卫生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须保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防止二次污染和交叉感染。

三、屠宰设备、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经常清洗、消毒。

四、生产加工场地、墙壁、排水沟、更衣室、厕所等场所和各种容器、运输车辆必须及时彻底清扫、清洗、消毒,确保生产区、生活区卫生整洁。

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和冷库,并符合保证肉品质量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六、制定并严格执行灭鼠、灭蚊等病虫防控措施,及时彻底消除鼠害、蚊害等隐患。

七、实行水质检测申报制度,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污染物处理,严禁污染物直接排放,防治在屠宰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及嗓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九、保持员工良好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鞋上岗操作。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并建立卫生、健康档案。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一、屠宰工作人员须经过健康检查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人畜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屠宰工作。

二、屠宰技术人员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规定屠宰生猪。

三、待宰生猪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并实施喷淋,保持猪体表面卫生。

四、屠宰的生猪,须持有品质检验人员签发的《合格证明》或《准宰证》。

五、严禁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六、实施人道屠宰。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整修等流程须规范操作。

七、屠宰加工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八、屠宰加工过程中,必须确保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和生猪产品质量。

九、建立生猪屠宰信息台帐,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当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建立生猪及生猪产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可追溯制度,向社会做出肉品质量安全承诺,并对质量安全承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详细登记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

四、建立肉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信息。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并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五、有效利用电子监控设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实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跟踪和溯源。

六、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及时召回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

七、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一律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如实记录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用具,确保品质检验工作正常进行。

三、肉品品质检验步骤和方法应当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执行。

四、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生猪健康状况、传染性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或黑干肉、种猪及晚阉猪、屠宰加工质量等项目。

五、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须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和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须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确保出厂的生猪产品合格率达到100%

六、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检验台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七、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厂(场)证章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屠宰厂(场)生猪定点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及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签)等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及转借等。

二、定点屠宰标志牌应当悬挂于定点屠宰厂(场)显著位置。

三、实行一猪两证两章制度,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按照生猪宰前宰后检疫检验结果,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讫印章。

四、屠宰厂(场)使用的各类证章,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五、保证各类证章正常使用。证章丢失、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屠宰厂(场)须配备无害化处理专职人员和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无害化处理安全有效。

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方式、方法必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执行。

三、对确认属于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猪瘟、猪丹毒的染病生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作隔离和封闭式焚毁处理。

四、对确认为病害严重、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作焚毁或化制处理。

五、对确认为患有普通性疾病生猪及生猪产品采取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处理等方法。

六、对患有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的染病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须向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索取相关证明。

七、主动接受商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病害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由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方才有效。

八、认真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规定,如实、完整记录无害化处理信息,及时、准确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资料。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信息报表报送制度

 

一、配备专、兼职统计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统计信息员须及时、准确、完整填写、报送各类报表,并附具必要的指标说明。报表纸质应保持完好、整洁。

三、报表报送前,应对各种统计数据及指标对应关系进行反复核对和审查,保持各类报表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清晰、准确。

四、屠宰厂报送的各类报表的指标、数据必须与实物或基础台帐指标、数据相一致。

五、因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统计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报送报表时须附具情况说明,必要时,须附具当地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佐证材料。

六、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类市场动态、信息,协助相关部门调查重大动物疫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的起因、发展过程和结果。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散发有害信息。

八、妥善保管各类统计信息资料,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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