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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

 shengmingli 2013-04-06

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拉丁文:Habeas Corpus)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若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战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获得裁决。在某些地方,人身保护令在国家紧急状况下可以被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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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介
2 历史
3 实行
4 申请
5 作用

人身保护令 - 简介

法官展示第一份阻止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书。法官展示第一份阻止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书。

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利(如进行有证逮捕、有证搜查)或者进行某一行为(如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被拘禁者)。司法令状制度体现了司法权对于行政的监督,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则是一个优良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原理在于:法院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就是对其他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有力制约。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权利最容易受到损害的群体,对他们人权保障力度的强弱,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发展水平、民主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修正案中,对《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刑事诉讼法》也应当响应《宪法》新规定。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羁押者的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效仿欧美建立自己的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

美国法院发现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庭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也叫反对施暴的禁止令。美国大部分州都颁布了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是犯罪。本次试点的“指南”也参照了国际上先进的家庭暴力理论,制定出了类似于民事保护令的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 - 历史

人身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远在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为英格兰王时便有签发类似效用的法庭手令。据邱吉尔所述,亨利二世给予人民接受皇室裁判的机会。倘若有人被贵族法庭所拘押,英王可以向贵族发出手令,将受押者交予皇室法庭,受英王的审判。至1640年英国首次通过人身保护的法例。1679年正式通过的人身保护条例定下签法保护令的细节。人身保护令除了可向政府发出外,亦可向私人发出。1771年英国曾向被拘押的奴隶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下令将该奴隶释放。

人身保护令 - 实行

英国
在英国的历史内,要求人身保护令的权利曾数次被暂停或受限。在两次大战及处理北爱尔兰问题时,只要合乎国会法令,一般人仍然可以被无限期拘押而不获审判。

美国
在美国,普通法下的人身保护令被视为重要的一环。美国宪法内第一章第九段明确订明人身保护的权利不能被暂缓,除非在叛乱或被入侵下,保护公众安全所需而为之。

在美国内战期间,及内战后的重建期内,人身保护令曾经一度在行政命令下暂停。林肯总统在1861年暂停在马利兰州及部分中西部州份停止执行人身保护令。他的命令虽然曾被联邦法院判为非法,但林肯并没有理会。在2001年以后的反恐战争中,美国总统下令将怀疑为恐怖份子的非美国公民非法战斗人员无限期拘留。不少法律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给予人身保护令的权利。

香港
香港使用英国普通法。在1997年以前,英国本土的人身保护条例透过《英国法律应用条例》,在香港生效。1997年7月1日之后,人身保护令可由高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第22A条发出。

重庆

重庆率先出台人身保护令反对家暴,从年20107月1日开始,重庆市20个基层法院将在全国率先试点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新规,遭受家庭暴力者可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重庆市高院日前出台《关于开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规定》两个文件,探索更好的反家庭暴力方式。

人身保护令 - 申请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

“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平安建设举措之一。

人身保护令 - 作用

在有保护令制度的国家,申请保护令是独立于离婚诉讼的。因此,那些只想结束暴力关系,但不愿离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单独申请保护令,在婚姻关系内受到保护令的保护。而在我国由于尚没有保护令制度的立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能依附于离婚诉讼,作为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因此,这使得诉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期限较短,那些不愿意离婚的受害人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发出保护令案件的回访中,当事人也普遍希望保护期限能够更长,以使其在维持婚姻的同时不必担心再遭受家庭暴力。当然,这有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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