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离岸价)不是新闻,但却是中国出口运输绕不开的困局。多年来,业内就有外贸出口合同80%以上采用FOB条款的说法,出口货物FOB高居带给国内运输物流行业的伤痛已毋庸赘述,甚至说也可以置之不理,但是对于中国出口贸易商,运输话语权的失去(不管是主动,还是被迫),就真的可以忽略吗?“如果贸易合同签订的都是FOB
条款,我们这些国内货代企业还能做些什么?”上海货代公司有限公司的一位高管对此感慨。
FOB条款签订理由有1、为了避免风险。2、单个客人的订数量偏少,很多订单只能是拼箱出货,没有一个独立的货柜量,所以客户很多是让几家公司的货走一个柜,而这样客户多用自己的FOB货代服务。”从表面看,FOB出口条款也能给外贸企业带来一定的便捷,如货主只需将货物交给船公司即可,不用担心运价波动,省时省力,而且方便外贸成本核算,但是这一条款却有着备受诟病的大漏洞——无单放货。即在FOB条款下,买方或其代理以托运人的身份订舱托运,境外货代以承运人身份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由于境外货代公司作为托运人有权通知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把货放给收货人,有些存心不良的境外货代与买方串通,搞无单放货,造成我国外贸企业在尚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货被提走,导致货款两空。 “很多中国货主不懂风险,而且每年新成立的外贸公司很多,他们没有在这上面吃过亏,所以警惕性不强,放弃了自己在订舱托运上的权利。” 2008年底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给中国货主带来极大的“无单放货”风险。因为该公约存在很大缺陷,它明确FOB出口的提单可签发给任何托运人,而不一定是实际发货人。“对于船公司而言,谁付运费,谁就有权利下放货指令。”这样的话,对FOB 出口发货人的法律地位及货物控制权来说,没有任何保障。而中国的外贸出口85%以上都是以FOB条款签约的,因此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成为重中之重。因此,上海货代公司的专业人士对此表示出担忧。
以目前中国航运界的水平与能力,我国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与国际知名的马士基航运不相上下,承担出口运输合同游刃有余。但是,选择CIF运输合同包含的不仅是航运水平,还有清关、物流、保险等一系列专业操作,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件麻烦事。选择 CIF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口贸易的产品属于卖方市场,二是出口方具备承担货物运输到港的能力。反观我国出口贸易,买方市场应是绝大多数产品出口的现状,这成为出口企业难以执行FOB的硬伤。另一方面,运输到港能力,目前出口企业可选择的在海外有操作能力的货代公司还大多为外企,即便中国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地掌控住运输话语权,但仍然需要依赖国外物流公司承运出口贸易。如果中国企业希望掌握出口运输话语权,转变当前被动局面,只有依靠产业升级与物流人才培养两条路径并举,提升本土物流企业的整体实力。否则,即便中国航运能力再强大,也掩盖不了中国出口贸易运输山河破碎的格局。”上海货代公司的专业人士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