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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交税?

 刘刘4615 2013-04-10

       财政补贴收入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 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税务上将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进而又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属于应征税而未征税收入,其与不征税收入存在很大区别,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税法均有明确列示。具体到财政性补贴属于哪类收入,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借:银行存款---专款
                    贷:递延收益 
 
                借:在建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专款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税务调整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财税[2009]87号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王新提醒:注意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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