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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142)—境外所得税抵免(3)

 刘刘4615 2013-04-12

     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上述方法的使用,国内外分算,(加法,关键词:多不退少要补)
  1.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2.A国实缴税额=10(万元)
  B国实缴税额=9(万元)
  3.A国补交:2.5万元,B国本期不纳税。
  该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5%+2.5=52.5(万元)
 
填表:
(13)利润总额
  (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25)应纳税所得额【200】
  (26)税率(25%)
  (27)应纳所得税额【50】
  (31)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12.5+7.5】
  (32)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10+7.5】
  (33)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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