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与无罪推定

 jianqianzhe 2013-04-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从近年发现的刑事错案来看,基本上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主要是犯罪实施人)的认定错误,直接原因是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方面的错误,其中,过于倚重被告人供述,对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的合理怀疑没有完全排除,对非法证据没有完全排除其证据效力是关键。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也是如此。

公平公正解决各类纷争和纠纷的前提是力求发现案件真实,发现案件真实的理性原则和制度是“证据裁判原则”,即: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认定事实的证据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的属性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并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贯彻上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必然要求实行无罪推定。

刑事错案普遍系“疑罪从有”的产物。因此,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抛弃口供至上主义和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对于追求司法真实,预防刑事错案,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方面考量,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通揽全部证据,应当认定为“疑案”,理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