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在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小李左眼受伤,伤情较重,对其视力影响较大,继续从事保安工作的难度较大,故单位应当发给小李生活费。
仲裁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以及《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裁决单位每月支付小李生活费560元。
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能工作 可按月享受生活费 小李在寿光市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从事保安工作。2008年6月20日,小李在夜班期间发现一陌生男子要进入厂区,随即上前要求该男子出示证件,该男子拒绝出示。后双方发生口角,该男子将小李的左眼打伤,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后,小李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于小李的左眼视力没有完全恢复,不能从事原来的保安工作。小李要求所在单位支付生活费,但单位拒绝支付。小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月支付生活费62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在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小李左眼受伤,伤情较重,对其视力影响较大,继续从事保安工作的难度较大,故单位应当发给小李生活费。 仲裁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以及《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裁决单位每月支付小李生活费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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