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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胡杨369 2013-04-30

跪求对《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理解

时间:2012-01-30 11:06来源:戬尔 作者:love水弄月 郑州律师 点击:11 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跪问:(1)什么叫“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什么标准确定某一行业为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业? (2)“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与行业资质管理有何区别?(国家对很多行业都实行专业资质许可,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物业管理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等,企业在不具备该资质的情况下签订涉及此种内容的合同,该合同不会被认定无效,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则不然)
(1)什么叫“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什么标准确定某一行业为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业?答:怎样写离婚协议书。例如烟草专卖、黄金经营的特殊的行业是需要经过特殊审批的行业。 (2)“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与行业资质管理有何区别?(国家对很多行业都实行专业资质许可,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物业管理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等,企业在不具备该资质的情况下签订涉及此种内容的合同,该合同不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法解释三全文。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则不然)答:资质是等级与实力的经营标准,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属于准入的条件。 问题补充:对于船员劳务服务公司是否可以向外国派遣船员问题,有如下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按照国务院对各部委的职能分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审批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不得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严禁利用“民间劳务”等名义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未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注册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单位、企业,要予以清理,并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取缔。 可否依此规定认为外派船员劳务领域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范围?答:是的,属于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范畴。
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如烟草\外汇\黄金\文物,这些行业不是有资质就可以经营的,国家对数量和规模是有限制的。而那些需要资质的行业,我不知道婚育证明格式。只要具备了相应资质就可以得到批准。如建筑行业中,如在承包工程时不具有资质,但在完工验收前具备了资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而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则不仅仅需要资质这一项这么简单。国家会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限制这些行业的发展。
(1)“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烟草\外汇\黄金\文物、特殊药品等!这些行业是国家专营统制事业,与国家安全和税收有密切关系。确定的标准就是看是否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税收等(2)“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与行业资质管理有何区别? 律师注册会计师是资质管理,但是你可听说过烟草师黄金师?你考个烟草师就可以开烟厂?所以说资质管理是涉及社会可以开放的公共事业,通过行业自律事前审查资质可以正常运做的事业,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必须有国家垄断经营不能有丝毫开放,不然就回影响国家安全的事业。比如催情激素,市场可以买卖吗,还比如读冷丁
违反经营范围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有效。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规范,因此民事行为无效。 行业资质管理一般是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最多属于行政规章,效力低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行政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自然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范围。违反只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有效。
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如烟草\外汇\黄金\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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