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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讼业务的思维与技能/新律师

 刘锡春律师 2013-05-02

企业法律服务顾问日常内容揭秘——律师非讼业务的思维与技能/新律师


阮子文 著

 


企业法律服务顾问日常内容揭秘


在给一家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顾问的过程中,究竟有哪些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如何做才能既让客户满意,以切实解决客户的问题,又能体现我们的智慧与能力,并让客户看得见,摸得着,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下面探讨的这四项服务内容,是律师事务所做非讼法律业务都会面临的。
1.合同制作与审查
简言之,合同制作就是为顾问企业的某个具体交易或某种商事关系通过一份新的合同确认或固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审查就是为顾问企的某个具体交易或某种商事关系已经成文、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提出修改、整改、增加或防范等意见。这监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与董事或总经理的聘用合同;与第三方的销售、生产、购销、招投标、建筑承包、施工等合同。要出色制作或审查系列合同,我们建议:
首先,熟悉合同所涉行业法律(规章)规范、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行业实务操作流程、行业难点、热点甚至行业潜规则。
其次,了解并熟悉合同各方的诉求、诉求能否实现、如何设计诉求与法律规范、行业规定甚或政策的衔接点,并思考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目的与效力。
再次,将合同制作与审查解决方案先口头向企业陈述,获得企业的支持、理解和认可。为让顾问企业能看得见我们的具体劳动,应将这类口头陈述转化为书面报告提交顾问企业的相关部门,最后将整个制作与审查流程列出表格请顾问企业签收,以确认我们的劳动成果,成为双办接洽相关法律文件的证据,对彼此都有好处。
最后,跟踪合同的执行与变更,根据情势变辽适时提出修改或改变合同执行的思路与方案,若顺利执行完毕,请设计善始善终的跟踪执行书面报告提交顾问企业。报告内容重在执行流程分析与绎验、教训总结。
回顾平时我们是如何给企业做合同的?三年前,我的顾问客户打电话给我:
“阮律师,帮我们写一份劳动合同。”
“好的,没问题。”半天写好发给客户,客户下载打印约约。一段时间后:
“阮律师,你上次给我们做的那份劳动合同,我们在电脑里找不到了,你那里还有存档吗?来一份。”我手忙脚乱查找中,半天回复:
“找到了,拿去吧……”
“阮律师,这份劳动合同有的员工不愿意签,说有些条款太苛刻甚至不理解,怎么办?”
“这……我们见面再沟通一下……”
电话那头老总无可奈何地回应:“好吧……”
可能你不是这样开展服务工作的,但有大同小异,似曾相识的感觉吗?若有,请改变,若无,恭喜,加油!
2.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函
不同的项目或法律问题,制作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的主要内容表述形式是不一样的,比如我们给北京某少儿媒休集团就其知识产权在某省受到侵害制作的法律意见书,主要部分采用了“事实调查一侵权评析一实务操作一结论”的模式,但我们给某投资集团就某旅游度假合作项月的法律意见书,主要部分则采用了“资信调查一证据与风险评估一方案设计一结论”的模式。所以若要问如何制作出一份合适的法律意见书,其实靠的是悟性和实践经验,很难阐述得清楚并让人有所收获。
但我仍然要建议,给顾问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通常是因为正常的沟通渠道无法获得顾问企业所追求的效果,通过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起到一种说明、规劝、警示、接受或一定条件下接受、震慑甚至制作证据的效果而为的一种方式。要谨慎地使用,理性地使用,巧妙地使用,艺术与智慧地使用,才可能达到效果。并且,在使用这类法律文书的时候,应设计组合方案,以应对一旦发出的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没有任何效果的时候,该怎么办,设计组合方案或应对措施只有配合前述法律文书的使用,才可能获得想要的结果。
3.风险评估与专项服务
企业日常经营的风险评估或专项项目的服务是有区别的(其实它们可能都是法律风险的评估,不过专项项目评估一般同时包含实务操作流程,而企业日常经营风险评估则不一定有),最基本的区别可能是前者服务内容已经包含在年度顾问业务里,不能再行收取费用,后者服务要另行收取费用。不过我想关于“钱”的问题,我们都“有智慧、有能力”妥善处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让这种风险评估准确、适当并设计有力的防御措施。
我最深刻的体会是:我们应对经营与项目现状、法律规范与证据体系、商业风险与实务操作保持一种谈恋爱般激情、度蜜月般浪漫和过日子般理智,才有可能让这种法律的洞察力与商业直觉力完美结合,从而设计出一流的法律风险评估方案(含专项服务)。
4.诉讼与仲裁
若我们刚成为企业法律服务顾问的时候,已正在或准备或可能产生诉讼与仲裁,这不是我们的错,专心代表企业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就对了。在担任企业法律服务顾问一段时间以后,因为我们的服务疏忽或瑕疵,产生了新的诉讼或仲裁,这实在不是美好的事。从商业技巧来说,有人也许觉得,就是要让顾问企业经常产生诉讼,才能够在顾问年费外另外收取代理费。这虽不能说违反了执业纪律或职业规范,但这种舍本逐未经营顾问企业的思路,不明智、不可取、不光彩,不要有。
我与我的一个顾问企业合作了六年,在担任该企业法律服务顾问后花了两年时间,让该企业的诉讼案从之前每年的十几件降低到目前的“零”诉讼。我因此想表达的意思是:不要让顾问企业的诉讼与仲裁在我们的服务期内因为我们的服务原因而产生,这是企业法律服务顾问的重要职责之一。



摘自:阮子文 著 《律师非讼业务的思维与技能/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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