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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

 jxlpgsj 2013-05-06

工商总局印发《2013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

20130125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2013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方案》确定的红盾护农行动主要任务包括:

加强日常监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监管效能。要结合当地实际,梳理查找监管漏洞,着力解决监管空白和边界不清等问题,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以实现经营者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合规为工作目标,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体系建设,确保履职到位。

深化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农资市场特点,紧扣农时,继续在春耕、夏种、秋播时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经营场所和重点品种,着力解决农资市场突出问题。要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积大的假冒伪劣农资大案要案,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加强农资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促进农资行业诚信经营。要将加强行政监管与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相结合,建立以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经营者自律、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为重点的信用管理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提高执法效能。

创新监管方式,稳步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数据基础,注重功能整合,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着力提高农资市场监管的可追溯力。

《方案》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机制,完善依法监管机制,健全规范制度机制,强化配合宣传机制。对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对各地红盾护农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013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 

2012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总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大违法农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有效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但目前农资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还未得到根除,假劣农资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仍有发生。为巩固前一阶段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推动该项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就2013年红盾护农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3年红盾护农行动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切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做到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继续加强日常监管,深化专项整顿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构建以经营者自律、信用分类监管和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为重点的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支撑,稳步推进农资市场信息化建设,提高可追溯监管能力,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日常监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查找监管漏洞,着力解决监管空白和边界不清等问题,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以实现经营者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合规为工作目标,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体系建设,确保履职到位。

1.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要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切实做到农资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清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在销售旺季以科技下乡农资知识宣传团厂家直销送货下乡等名义走村串户非法销售农资,一照多点、非法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 

2.严格监管农资商品质量。各地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农资市场质量监测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要及时跟踪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市场检查发现的农资商品质量问题,依据职能科学确定农资抽样检验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加强对抽样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 

3.严格规范农资经营行为。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推进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重心下移,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查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农资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等违法行为。  

(二)深化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农资市场特点,紧扣农时,继续在春耕、夏种、秋播时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经营场所和重点品种,着力解决农资市场突出问题。要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积大的假冒伪劣农资大案要案,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1.继续深入开展化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化肥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进一步规范化肥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化肥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假劣化肥流入市场。一是严厉查处虚假标注有效成分、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违法行为。二是严禁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是进一步加大农资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假(仿)冒 “中化五洲丰烟农等品牌化肥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2.积极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种子销售使用大县,种子生产批发主体聚集地区,种子市场隐患多、易反复区域为重点,以小麦、稻种、玉米、棉花种子为重点品种,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督促种子经营者将标签标识作为种子进货查验的重点,种子外包装标签必须标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重点检查种子实物是否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坚决打击销售假劣种子行为。 

(三)加强农资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促进农资行业诚信经营 

推进农资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是落实农资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必然要求,是工商部门依法监管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农资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将加强行政监管与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相结合,建立以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经营者自律、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为重点的信用管理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提高执法效能。 

.健全农资经营者自律制度。要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诚信经营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一是严把进货关。严格监督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经营资格,索要并保存检验报告,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二是严把销售关。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的流向、数量等信息,制定质量承诺书,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和质量承诺卡,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三是严把退市关。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下架退市制度,发现销售的农资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 

2.推进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激励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农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积极推进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将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依据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 

3.推进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农资经营示范店是建立执法与服务,打假和扶优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一是创建活动要注重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工作目标和步骤,确保该工作规范有序。二是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本着优中选精的原则,严格制定评选标准,确保农资示范店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代表性。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培育大批农资示范店,推动农资行业的整体水平提高。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农资经营店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根据日常监督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四)创新监管方式,稳步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是2013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要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总局《关于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以下环节的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筹规划、遵循标准、注重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找准薄弱环节,制订周密计划,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和时限推进该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总局将适时派出督查组检查该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夯实数据基础。数据建设是农资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要把农资市场主体信息和商品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置于突出位置。要严格遵守《农资市场监管数据标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使数据质量在源头上得到控制,切实抓好数据建设,为农资市场信息化建设夯实基础。 

3.注重功能整合。根据《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功能指南》,各地要切实抓好系统功能建设和整合,把农资市场监管应用系统建立在工商综合业务平台之上,融合于整个工商业务软件之中,实现与登记管理、执法办案、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业务应用系统的相互关联,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着力提高农资市场监管的可追溯力。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监管责任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红盾护农行动的组织领导,强化领导责任制,确保工作任务、措施、责任等落到实处。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农资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依法监管机制。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坚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深入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行为。 

(三)健全规范制度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等制度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管内容,推进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发放资料、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水平。 

(四)加强配合宣传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加强与农业、公安、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积极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宣传、咨询、维权活动,加强对农民消费者的农资知识培训,增强其防范意识,提高农民真假农资的辨别能力。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红盾护农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分别于2013615日前15月统计数据和工作小结,1115前报110月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总局将适时对各地红盾护农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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