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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律师:三种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

 灵魂出窍KKK 2013-05-12
《办法》规定,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解读:上述规定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
  第一、债权种类很多,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除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外,其他种类债权难以确定数额和公允价值。
  第二、为避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上位法规定,同时尊重公司自治权利的行使,《办法》排除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种类的债权。
  第三、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对应的,在履行债务前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此,只有当一方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后,才能用于债权转股权。因此,《办法》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解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具有法定的强制约束力,同时,行政机关也承担着协助法院执行裁判文书的法定义务。债权人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认可和支持,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可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办法》规定“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解读:在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利于破产企业重整或者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促进破产企业走出困境、焕发活力,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改善资产结构、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杨德明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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