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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能否作为证据

 神州国土 2013-05-21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工作证能否作为证据

  本报记者 张乔

  劳动争议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了较大的比重,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又是一个难点。

  张某自2000年起就在省会某饭店上班,从事厨师工作,一直受饭店的管理。工作期间,饭店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多次与饭店协商,要求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饭店却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饭店不服仲裁,于2013年2月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张某提交饭店在其入职时为其发放的工作证,并申请自己的两位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事证实,张某自2000年起就一直在饭店工作。饭店对此矢口否认,且拒不提供张某在其处存放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此规定,法院认定张某与饭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按照社保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张某补缴各类社会保险。

  主审此案的法官许丽娜说,张某在没有其他关键性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张小小的工作证和证人证言就成功赢得了诉讼,维护了自身的权益,这就提醒我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旦发生纠纷,在证据的收集方面会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所以,对于一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小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等,不要掉以轻心,一定要妥善保管,很可能哪天它就能改变你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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