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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宗已办抵押的闲置土地该如何处置

 神州国土 2013-05-22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8月以拍卖方式竞得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签订了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时间为2010年11月底前。该公司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给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11年5月,该公司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取得贷款,抵押期限为两年。由于资金原因,该宗地迟迟未动工开发。现在该宗地已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两年,按照规定政府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但银行与该公司就该宗地尚存在抵押债权债务关系。请问,县政府应如何处置该闲置土地?

  山东省莘县国土资源局 王华顺答:从理论上讲,国土资源部门既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抵押登记,同时又负责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处置等职责,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当依据出让合同审查抵押期限、抵押贷款期限等事项,使抵押期限不超出土地使用权有可能因闲置而被收回的期限,以确保抵押权人能够依法实现抵押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也存在着抵押期限超出土地使用权可能收回期限的问题,因此,需要妥善处理这个矛盾。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有效产生必须以有合法的抵押财产或者抵押标的为前提。抵押权作为一种派生物权,其附属于作为基础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在基础权利被国家有关部门收回的情况下,作为派生权利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由抵押人就抵押合同解除后的债权问题与抵押权人另外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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