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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劳动竞赛应“三忌”

 把尔裁为三截 2013-05-25
开展劳动竞赛应“三忌”
[来源: 中国邮政报 | 作者: 张合明 | 日期:2012年2月21日 | 浏览302 次] 字体:[ ]

    企业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来激发员工发展业务的积极性,这是一件公认的好事,员工乐意参与,促进了企业业务发展速度的加快。然而,任何事物若用辩证唯物法来分析,它都是一分为二的,利弊兼之。所以,开展劳动竞赛也不例外,也有其弊端。笔者以为,开展劳动竞赛若要扬其长、避其短,就应注意克服“三忌”才是。 

    一忌滥。为了促进某项业务发展或某项工作开展而组织劳动竞赛,当然是最佳选择。可是,作为一家企业,如果在同一个时期,这项工作开展一次劳动竞赛,那项业务发展也组织一个劳动竞赛;甲部门组织劳动竞赛,乙部门也开展劳动竞赛。试想,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岂不是要在同一时期参加若干个劳动竞赛吗?一名员工的能力、精力、耐力都是有限的,对同时开展的若干个劳动竞赛,就可能产生一种恐惧心理。这种恐惧心理一旦产生,不仅激发不了员工的积极性,还会影响员工正常工作水平与能力的发挥,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组织劳动竞赛若搞得多而滥的话,是难于激发员工积极性的。企业若想开展劳动竞赛,应该统一归口、协调,合理安排,有节有度地组织,在时间上也要注意错开,尽可能不在同一时间段内组织多个劳动竞赛,这样才能达到开展劳动竞赛的目的。 

    二忌惩。开展劳动竞赛的初衷是用激励的方式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让员工各尽所能,超常规地做好某项工作或完成某项业务等。但如果企业把劳动竞赛任务当做一项指令性的计划来下达,要求员工必须完成,做不好或完不成任务,就予以严厉考核、惩处的话,那么,这种劳动竞赛的开展就违背了开展劳动竞赛的初衷,甚至还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开展劳动竞赛宜坚持正面激励、引导,不必把劳动竞赛的要求与企业的考核办法混为一谈。 

    三忌长。一个人的激情、兴奋是有度的,并非无限地激情洋溢、兴奋不止,所以,搞劳动竞赛就要恰到好处地把握其度。一般情况下,应开展一些周期较短的劳动竞赛,不宜搞一些一年期的甚至时间更长的劳动竞赛,否则参赛者的激情、兴奋情绪消失殆尽而劳动竞赛还未完结,就会导致参赛者产生一种疲惫的应付心态。显然,这样的劳动竞赛的效果是会大打折扣的。 

    总之,开展劳动竞赛也需要与时俱进、协调开展、创新方式,不可不假思索地随意开展。劳动竞赛只有酝酿成熟了、策划好了再开展,才会收到好的效果,若盲目开展,费时、费力、费时间,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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