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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火应当“控制”哪些责任人

 Lijk1017 2013-06-05
三把火应当“控制”哪些责任人
杨于泽
 
    四天之内,东三省各烧一把大火,120余人殒命,数万吨粮食毁于一旦。人们很自然地想到问责,事实上有关部门已雷厉风行地追责起来了,中储粮大火已有9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吉林宝源丰禽业火灾的相关责任人也“已被控制”。
    但是,这些被警方“控制”的相关责任人都是些什么人呢?依常理,能够被如此迅速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与责任人的,一般应是企业内部对火灾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从业职工。而企业安全生产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有政府的监管责任。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也存在政府监管者失职渎职的嫌疑。对监管者的问责程序,也应及时启动。
    火灾直接责任人被警方“控制”,这些人通常被称为“小人物”,但并不值得我们同情。正是由于他们的失职卸责行为,才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带来生命与财产的巨大损失。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涉嫌违法并构成犯罪,依法侦办他们的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但安全生产是一种公共产品,责任并不限于企业及其从业者。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责任是多主体的,既包括企业本身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甚至还有工会组织。火灾既已发生,各责任主体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研判。
  在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归责时,政府监管的责任在一般人心目中很隐蔽,很容易被忽略。依《安全生产法》,政府及其安监部门负有“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及时处理”的监管责任。而据媒体报道,东北火灾的三家企业长期存在事故隐患,这与政府监管之间有无因果关联?火灾发生,除企业从业人员失职外,监管者无疑是有失职渎职嫌疑的。
    在现实追责语境中,人们习惯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对举,让从业人员担直接责任,即使想让官员担责,他们也只需承担“间接责任”。官员只负“间接责任”,从字面上理解,很自然就责减一等。加上问责通常是政府自己问自己,官员的责任最终很可能就被豁免了,至少是大事化小了。
  而考诸法律,安全生产责任并无“直接”与“间接”之分。安全生产是一种公共产品,是由企业、从业者与政府及其官员通力合作“生产”出来的。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管责任是法律明定的,也是“直接责任”。把监管责任视为“间接责任”有违法律精神,实乃一种卸责思维,这是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稀缺的重要原因。
  现在企业内部责任人已被“控制”起来了,那如果政府监管者存在失职渎职嫌疑,他们该不该被“控制”起来?官员的责任不是“法外之地”,我们没有理由对他们另眼相看,必须依法从严追究。自然,政府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也是真实存在的,公众也期待他们展现责任心,主动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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