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海 刘明洁 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直未共同生活,一方在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可否要求返还彩礼?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在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0元。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张女士于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且尚未共同生活。2月11日,王先生从其父存折中支取人民币30000元连同其自筹的10000元共计4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交予被告,张女士将此40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而后,张女士要求与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王先生放弃生育权并到张女士家落户,王先生全部财产归张女士及张女士与前夫所生女儿所有。王先生不同意该协议条款,双方发生矛盾,张女士遂提出分手,且只同意返还彩礼10000元。王先生遂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张女士离婚,并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款40000元。 该院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提出离婚,张女士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先生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王先生给付张女士彩礼,是建立在婚后共同生活基础上,现双方虽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故对王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此规定,本案中王某的返还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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