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古代科举中的舞弊奇案

 风云际会2009 2013-06-23
 
http://www. 添加日期:2009-06-15 19:45:00 来源:云南广播电视报

     近日,“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被人们议论纷纷。随后,湖北又冒出来一起类似事件:一个连高考都没参加的高二学生,顶替别人上了大学,已经毕业工作了……考试中国自古有之,考试舞弊伴随着科举考试的产生而产生,明清时期科举考试中的舞弊手段已经变得异常“精致”,明清政府相应采取了一系列防弊措施,这些对解决我国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舞弊问题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科举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科举是中国古代读书人所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中国科举制度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

  从隋唐开科取士之后,徇私舞弊现象越来越严重。到了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糊名和誊录制度的建立。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称“弥封”或“封弥”。后又根据袁州人李夷宾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

  元灭宋后一度不举办科举,至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才再次开办。元朝灭亡后,明王朝建立,科举制进入了鼎盛时期。科举制发展到清代,弊端越来越多,明清两朝规定,科举考试文体为八股文,这种死板僵化的文体,对人们的思想束缚很严重。科举制度最致命的弱点是清朝中后期选拔出来的人才不能适应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清朝同治、光绪年间,一部分官僚推行洋务运动,举人、秀才不了解自然物理、化学等科学知识,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1895年,北洋大臣王文韶在天津创办北洋西学堂(北洋大学前身),1897年,盛宣怀在上海创办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前身),后来各省也陆续创办了新式学堂。在这种情况下,1905年正式废止科举。

  科举中考生的作弊手段

  由于科举考试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考生一生的富贵荣华,因此不少人企图以作弊手段,在科举中取得好成绩。古代科举最常见的作弊有三种,一是贿买(即贿赂主考官以获取好成绩),二是夹带考试经文(带书或抄录于随身物品中)入内作弊,三是请人代考,四是冒籍。

  贿买——考生与考官约定,以特定的句子或字词来作暗号,让考官举荐自己的考卷。为了减少这种舞弊,自宋太宗起,朝廷订立了锁院制度。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当考官接到任命后,便要同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发榜前不得离开,亦不得接见宾客。贿买一旦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而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

  夹带——唐代的科举考试时已设有兵卫,以阻止夹带作弊。宋朝起,考试在贡院内进行,贡院内考生之间是以墙壁隔开的,称为号舍。考生不可以喧哗、离场,以防止传卷或传话。但是夹带经文这作弊方法始终是屡禁不止。常见的方法有将经文藏在衣服鞋袜里,或索性密写在衣物、身体上。其他各式随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蜡烛等等都曾被用作夹带。乾隆九年(1744)顺天乡试查出了几十个夹带小抄的士子,在贡院外号枷示众,竟吓得2000多名心怀鬼胎的士子连试都不考了,落荒而逃。乾隆闻讯大怒,他详细规定了此后应考士子的衣服鞋袜、笔管砚台等必需品的规格,甚至规定糕饼必须切成小块,考篮也得编成玲珑格眼式样。入贡院时更有两道严格的检查,要脱衣赤足,检查下体。

  代考——古代并无照片,准考证上的描述不过是些“面白”、“身中”之类模糊的词语,因此只要打通关节,找到愿意冒险的人,代考确也可行。乾隆四十八年(1783),广西士子岑照花了300两银子找人代考,居然得中解元,被揭发后立即被处斩。

  另有一种舞弊手法,与代考类似,就是换卷。如嘉庆三年(1789)的湖南乡试中,湖南士子傅晋贤狠心拿出1200两银子,交给书吏樊顺成,请他帮忙。樊某买通了内场书吏罗文秀,在发榜前,将第一名彭峨的试卷偷偷抽出,把卷首的姓名、祖籍、三代等项裁下来,换上了傅晋贤的。发榜后,傅某果然得中解元。幸而彭峨在考试后放榜前曾将他的答卷默写一份送给岳麓书院的山长罗典,留下了证据,因而才能最终昭雪。事发后,傅、樊、罗三人即刻处死,一命呜呼。

  冒籍——就是假冒籍贯去名额较多或士子水平较低的省应试,以增加录取概率。因此科举考试中对考生的籍贯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各州县的举人或童生必须在原籍报考。如果发现有“冒籍”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如果已考中,则取消其名额,然后再治罪,相关官员也会受到降级调用甚至革职的惩罚。

  为防止伪造身份骗取考试资格,古代采用“认保”和“连坐”之法。考生所持证件需填上出生地、姓名、籍贯、年龄、学历及三代履历(若三代之内有犯罪者没有资格报考),并由地方官出具证明,还要本县“廪生”和同考生作保,作保人数历代有别,宋代十人作保,清代五人即可。一经查实考生有冒名行为,保人、考生等均被治罪。

  对考官“舞弊”行为的预防措施

  一、考试前的保密措施

  考试前的保密措施在中国历代甚为严密,若有违纪,不论考官考生均要追究责任。唐大中九年(855年)乡试,因出现“漏泄题目”事件,涉嫌考官均受到贬谪,涉嫌考生登科者全部除名。明弘治十二年(1499年)会试,考官程敏政卖题与举人唐寅、徐泰等,后经查出,“敏政谪官,寅、泰皆斥遣。”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会试,考官汤宾尹私下“与名房互换答卷,共十八人。”次年被御史弹劾,受到吏部的惩处。鉴于此,清代会试对试题保密更加严格,考官拟定考题后,礼部掌管,考试时在考场当众启封。试题刻印是主考官和同考官亲自监督刻印,不准多印一张,其间凡参与人员一律不得外出。考试用的试卷纸是由提调官监制,后送监临官处“逐卷钤用关防印信,”以防考官漏题、考生事先作题或临场盗换试题答卷之弊。

  二、考场的监察

  为防止考试作弊,历代均有关于科举考试监察巡查工作之规定。中国古代对考场监察有两种:搜检:主要负责对考生入场前严格搜查,若发现考生“怀挟片纸只字”,“依科场条例”,先带枷示众一月,问罪发落。乾隆六年规定,对考官的随行人员和考场差役也厉行搜查,以防其串通考生“代为怀挟等弊。”凡差役人员一律在搜查之列,一经查出有“挟带之物”,“照科场例从重科断。”若场内供应人员将考题事先漏给考生或帮其作弊,或巧为传递,一律治罪。

  监考巡查: 明清考场中设有俯临全场的高楼,叫做“明远楼,”考生考试的号舍分列东西两侧伏其下面,届时考官、监临、监试、巡察御史皆可登楼监场,考生及差役人员尽收眼底,

  三、考试中的回避

  为杜绝考试中亲戚、同乡等利用关系舞弊,科举考试中特设“回避”制度,系唐朝首创。明代有遇亲属卷“引嫌不读”之例。清代又严格规定,凡参与乡试会试所有人员的亲属应回避,“或另试,或题由钦命。”

  四、考官的连带责任

  考官要负的法律责任有:

  第一,考官要对科举考试徇私舞弊的行为负失察之责任。无论在考试中哪一个环节发生弊端,除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俱受处罚外,考官也要负相应责任。

  第二,考官要对评卷是否公正合理及准确与否负责。

  第三,考官收受贿赂,打通关节,要负刑事责任。

  第四,考官要对录取考生质量、素质负责,若考生考取后不合格,有一名者同考官革职,有二名者同考官革职提问,主考降职,三名以上者主考官革职,1711年辛卯科场案主考官左必蕃被革职就是如此。

  大清科考奇案

  科举考试舞弊现象伴随着科举制度的产生而出现。

  唐宋时期虽然也屡有科场舞弊案发生,但处分较轻。唐穆宗时礼部侍郎钱徽取士不公,所取郑朗等14名进士都是毫无才能的贵族子弟。穆宗获悉后让白居易主持复试,结果有10人不合格,钱徽被贬职,其他涉案官员也受到了处分。

  明朝虽然制定了严格考试制度,但考试舞弊的现象屡见不鲜。天启元年辛酉科乡试,钱谦益出任浙江主考官。考生田千秋在考卷中暗藏“一朝平步上青天”七字作为关节,通过行贿作弊考中举人,事后查明被革除举人称号并发配充军,钱谦益也因此失察受处分。

  清军入主中原之后,仿照明制开科取士。科场上,大清王朝的几代帝王对舞弊行为举起空前的重拳打击,却仍然挡不住舞弊风愈演愈烈,中国历史上几宗最大、最惨烈的科场舞弊案,都发生在制度最细密的清朝,其中顺治14年的丁酉科场案、康熙50年的辛卯科场案,还有咸丰8年的戊午科场案,都成为震惊中国科举史的科场大案。

  顺治十四年(1657)丁酉科乡试,顺天乡试考官李振邺、张我朴等人公开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李振邺更是胆大妄为,在阅卷前竟让家僮拿着25人名单到考场里逐一寻找试卷。顺治帝下令查办此案,考官李振邺、张我朴等七人处斩,其他人革职。同年八月江南乡试发榜,主考官方猷、副主考官钱开宗所录取的人大多为行贿之徒,社会反响强烈。顺治帝正在气头上,下令重惩有关涉案人员,20余名考官被问斩,顺天和江南乡试所录取的举人全部押赴京城参加复试,顺治帝亲临考场,考试时由两名兵士监视一个考生,有些考生在这样的环境中紧张得不能握笔答卷,江南才子吴兆骞就交了白卷,后被流放到黑龙江宁古塔。

  清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南京秦淮河北岸贡院发生了一起震惊朝野的科场舞弊案。这一年,康熙读到一封江南巡抚张伯行的奏折。报称江南本届乡试副主考官赵晋受贿十万两纹银,出卖举人功名。阅卷官王曰俞、方名合伙作弊,正考官左必蕃知情不报。请求从速严办贿官,以定江南学子之心。

  康熙令户部尚书张鹏翮、漕运总督赫寿为钦差大臣,火速赶赴江南,务将科场案彻底查清。第一次会审是在扬州钦差行辕进行的。两江总督噶礼、江苏巡抚张伯行奉旨陪审。副主考官赵晋当堂供认受贿黄金三百两,阅卷官王曰俞、方名也供认徇私舞弊,将在卷中做了暗记的程光奎、徐宗轩、吴泌等点了举人。三个考官当堂被革去功名,收监看管。不料在审讯行贿人程光奎、吴泌时,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程光奎、吴泌招供行贿数额是:“小人各自出了黄金十五锭,每锭二十两。”江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