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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符司法学说断想

 songsgt 2013-06-30
王符司法学说断想
2013.6.21人民法院报
□ 宋云明
 

    王符,字节信,自号潜夫,安定临泾(今甘肃镇原)人,东汉著名的政论家、思想家,东汉社会批判思潮的开创者。其代表作为名著《潜夫论》,该书共十卷36篇,其中27篇谈到法律,《断讼》、《述赦》、《考绩》三篇专门讲述法律。王符的法律思想以儒家为主,兼采法家学说。

    针对当时“断讼”过程中的种种弊端,王符大声疾呼,各级司法部门必须依法审理,公正判决,以便真正保护善人,而使恶人不能逃脱罪责。他在《述赦》篇中强调:“夫有罪而背辜,冤结而信理,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故曰:‘无纵诡随,以谨无良。’若枉善人以惠奸恶,此谓‘剑怨以为德’。”在具体听讼断狱过程中,王符重视研究“奸原”,提出“原情论意”的原则,要求分析犯罪的原因和思想动机,以便正确的定罪和恰当的量刑。“先王谳狱,原情论意,以救善人,非欲令兼纵恶逆以伤人也。”王符还主张听讼审案应该于民方便,而不可以“扰民”、“烦民”,这种便民惠民的做法与精神,在今天仍具有它的价值。

    王符认为,法律是“治乱之枢机”,法律必须以“惩恶劝善、锄奸利民”为目标。在他看来,法律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主要源于人的趋利恶害的本性。他进而阐述到,既然人的本性如此,那么治国断讼必须循其本性。王符认为,司法是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只有严格司法才能“致太平”。“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不能实现公平正义,最终要靠人来操作践行法律。司法官必须依法审理,公正判决,以便实现“惩恶扬善”的司法目标。王符继承发展了儒家的人性学说,认为司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正直、谨慎、清廉的司法良知。好的司法官要“以仁抚世,泽及草木,兼利内外,普天率土,莫不被德。”邪恶的司法官“德不称其任”,“上不顺天心,下不得民意”。

    公正司法是司法官的基本要求之一。司法官必须养成谨慎的品质,要“战战栗栗,日慎一日,克己三省,不见是图”,如孔子所言:“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王符提出“积微呈显,积著成象”、“思慎微眇,早防未萌”。要让那些“修身慎刑,敦方正直,清廉洁白”、“好善疾恶,赏罚严明”的官员掌管刑狱,如此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取信于民,实现长治久安。王符进而指出,治国断讼必须选贤才:“国家存亡之本、治乱之机,在于明选而已”、“身之病,待医而愈;国之乱,待贤而治”,又说:“治世不得真贤,譬犹治疾不得良医”。

    二十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克拉玛德雷曾言:“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卡多佐大法官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当前,滋养司法良知,提升司法道德,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无疑是最佳营养和不竭源泉。

    “法官的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司法实践中,只有把“隐形”的法官良知“显性化”,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使“虚”的法官品格培育融入“实”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才能创造出优秀的司法产品,为司法为民增添腾飞的“翅膀”。唯有如此,方能“致治安而世升平”,即通过公正地裁判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维护社会和谐,保障社会安全。

    正所谓,离法律越近的地方,越需要道德;离权力越近的地方,越需要良心。司法良知是“隐形”的,但高于一切,是司法公正的灵魂与保障。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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