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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fancy-0119 2013-07-01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京地税地[2008]92转发国税发[2009]91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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