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京地税地[2008]92号转发国税发[2009]91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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