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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问题

 fancy-0119 2013-07-01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国发[1993]138号、财法字[1995]6

 

 

    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京地税地[2008]92转发国税发[2009]91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京地税地 [2010]145号转发国税函[2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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