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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受刑事处罚后是否开除公职

 星际星 2013-07-11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16号令)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废止,监察机关查处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纪案件缺少了统一的实体处分依据。为解决此问题,2008年5月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明确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即是如果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相一致或类似,则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应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开除处分。

时间: 2012年6月26日 17:02        作者: 中国监察顾问组    本文刊载于2012年第10期《中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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