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水库管护责任
一、管理责任 小型水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水利站(或相应的职能部门)、村委会负责人分别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 (一)政府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筹集维修养护与加固补助资金。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抢险,现场坐镇指挥,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等重大决策,负责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投入抢险,安排地方政府组织下游群众转移。 (二)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负责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1、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维护,组织进行工程安全检查、安全鉴定(排查)、制定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筹集维修养护与加固资金; 2、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制订有关应急预案,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3、负责险情上报,组织抢险救灾和群众转移; 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 5、监督水库承包经营活动。 (三)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承担管理单位职责的部门或组织)对小型水库的安全与管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护人员对工程进行管护。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工程养护、用水调度、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负责水库经营管理。 (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制定全县小型水库管理的制度;做好有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审定;指导开展小型水库安全检查,掌握全县面上小型水库安全状况、管理与经营情况;负责全县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制定全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除险加固与更新改造规划;申请县级及以上管护经费与加固资金。 二、管理设施标准 (一)有专用管理房,有办公设施,值班用具(应急灯等); (二)防汛道路通畅,雨天能通行载重汽车或拖拉机; (三)有办公及大坝照明; (四)有水尺和雨量筒(安置牢固,刻度准确、清晰、易读); (五)有渗漏明流的要有渗水量观测设施(量水堰等);
三、维修养护标准 保持大坝整洁和坝体完整;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的完整;放水洞启闭灵活;及时清除大坝、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持草皮护坡的完整与整齐(汛期至少1月修整1次);及时修复雨淋沟、清除排水沟内杂物;做好观测设施的维护。 小型水库按无闸,坝长
四、水库管护人员的责任 (一)掌握所管理水库的基本情况。(水库的主要特征指标,及水库下游的防洪影响范围)掌握该水库的设防标准降雨量与对应的水位。有水库设防日降雨量的概念。 (二)按规定做好水库工程与设施的巡视检查、水位观测、报汛与记录工作。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水位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并通知下游可能影响的村庄做好相应准备。 (三)保持大坝整洁和坝体完整;清除大坝、溢洪道内杂草、杂物。 (四)对危害水库安全或破坏水质的现象和行为应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 (五)做好工程管护记录。
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其安全管理员由管理单位直接或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经水库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单位应与安全管理员签订责任书,并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续聘或辞退。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配备库水位、雨量、电话等必要的观测、通讯设施,保证信息畅通。无管理房的水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新建不小于 水库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依法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并及时修订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方案)、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各类预案、方案按规定报批执行;并相应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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