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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标准

 郭广军 2013-07-17

1.1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大坝在设计标准内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能,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已建运行的小型水库。

1.3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我省有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要求,落实相应的水库管理单位。未设水库管理单位的,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水库管理。

1.4  水库管理单位是水库工程安全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水库大坝实施安全管理,大坝安全类别应为一类坝。大坝安全类别未达一类坝的,应及时实施除险加固,使大坝安全类别达到一类坝。

水库管理人员

2.1  水库管理人员配置

水库管理单位有明确的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人员,或配有辅助类人员;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符合《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并满足水库安全管理要求。

未落实水库管理单位的,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设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巡查员。一座水库至少配备一名巡查员。

2.2  关键岗位及其要求

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专职管理人员)、工程运行与维护岗位(包括巡查员)等为关键岗位,其人员应持证上岗。

2.3  管理人员培训

管理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技术管理(操作)人员和巡查员应定期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

管理制度

3.1  主要的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有:

1岗位责任制度,如单位负责、工程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工程运行与维护等岗位制度。

2)运行管理制度,如水库调度运用、水库大坝巡查防汛工作与值班、事故(险情)报告处理、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安全保卫等制度,设有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的水库应包括相应的操作规程。

3)安全监测制度,如水雨情监测、大坝安全监测、监测资料整编分析等制度。

4)维修养护制度,如大坝、溢洪道、输(放)水等建筑物,以及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的维修养护制度,大坝为土石坝的应包括白蚁检查与防治制度。

5)档案管理制度。

3.2  水库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及时修订完善,同时向水库主管部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应在合适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如在管理区醒目位置公示水库管理主要岗位责任人及岗位职责、事故(险情)报告处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在防汛值班室张贴防汛值班、水雨情观测、事故(险情)报告处理等制度,在启闭机房内张贴设备操作与养护责任人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设备检查维修养护制度等。

3.4  未落实水库管理单位的,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如水雨情观测、水库巡查、维修养护、事故(险情)报告处理、应急预案、巡查员管理等,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设施

4.1  大坝安全监测设施

4.1.1  坝高15m及以上的土石坝设有大坝表面水平与竖向位移、大坝渗流等监测设施。观测断面及测点布置满足大坝安全监测要求。

4.1.2  坝高15m及以上的混凝土坝、浆砌石坝设有坝顶表面水平与竖向位移观测设施;坝内布置有廊道的,设有坝基扬压力、渗流量等观测设施。观测断面及测点布置满足大坝安全监测要求。

4.2  水雨情监测设施

4.2.1  水位观测设施

有水位尺。小(1)水库和有防洪预警要求的小(2)水库有自计水位遥测设施。

下游河道水位直接影响大坝安全的,有下游河道水位观测设施。

4.2.2  降雨量观测设施

小(1)水库和有防洪预警要求的小(2)水库,大坝附近有降雨量遥测设施。

4.3  防汛抢险道路

能直达坝顶、下游坝脚、溢洪道,路面宽度满足抢险机械设备通行的要求,路基及边坡稳定,路面无堆(放)积物,危险路段有安全防护设施或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和警示牌,通行顺畅。

4.4  管理用房

4.4.1  水库管理单位有专门的管理区,管理用房满足日常办公、防汛值班和职工生活需要,有防汛物资仓库、水库安全信息化管理硬件设施用房。

管理区内醒目位置设有水库特征参数、天气预报、当日水库水位及库容等内容的公告牌,房屋结构安全,外墙整洁,对外交通顺畅。

4.4.2  未落实水库管理单位的或水库管理区距大坝200m以上的,设有大坝管理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 m2

4.5  通信设施

能满足报汛、报警需要。小(1)型水库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讯设施。

4.6  供电设施

能满足办公、照明、信息传输等需要。泄洪闸门采用电动启闭的水库,供电可靠,自备电源满足闸门启闭运行要求。

4.7  水库管理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已划定,界桩(或隔离网)和公告牌已设置且保持完好。已征用的土地应办妥土地证。

运行管理

5.1  大坝注册登记

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规定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新建水库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水库除险加固、扩建、改建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3个月内完成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5.2  大坝安全鉴定

按《山东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定期开展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备案。

5.3  库区

库岸稳定,无滑坡、坍塌、泥石流;库区地形地貌无明显变化;库区内无《山东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发生,巡查发现的已进行口头劝阻或书面通知,并书面向水库主管部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落实水源保护有关措施,无投饵养殖等影响水质的活动。

5.4  水库调度运行

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年度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设有泄洪闸门的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运行,编制水库调度运用年度总结;病险水库按批准的限制水位运行,除险加固期间编制渡汛方案并报批。

5.5  大坝安全监测

5.5.1  观测

按相关观测规程的要求定期测量、观测,各类观测项目有专用的记录本,监测资料连续、完整,记录规范,测量、观测误差满足规范要求。

5.5.2  资料整编

分年度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定期组织监测资料分析,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科学的处置措施。整编的监测资料及分析报告登记归档,并报水库主管部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6  水雨情监测

5.6.1  观测

按规定的频次测读(或接收)水库水位及降雨量,有专用的记录本,记录规范、完整,观测精度满足要求。

5.6.2  资料整编

分年度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水文机构备案。

5.7  水库巡查

5.7.1  按《山东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定期进行库区巡查。

5.7.2  定期巡查频次要求:汛期,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前后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水库达到汛期控制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两次。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时,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5.7.3  重点巡查的部位:土石坝坝体严重渗漏、漏洞,坝基处流土或管涌等异常渗漏部位,大坝有明显的裂缝、坝面坍坑以及滑坡等危险迹象等大坝异常变形部位。发现有危及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7.4  汛期第一次巡查要求:对水库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有记录资料的安全隐患部位,应进行专门检查;特别是对病险水库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会同检查,为整个汛期巡查打下基础。

5.7.5  巡查人员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库日常巡查记录本,巡查记录规范、全面,对发现的问题有详细的现场记录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记录,每年的巡查记录本已按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

5.8  防汛值班

5.8.1  水库管理单位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通信畅通。

5.8.2  有值班记录,记录事项清晰、完整。

5.9  应急管理

5.9.1  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应急管理责任人和相应的职责明确。按大坝实际情况就近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5.9.2  紧急情况时,服从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应急指令。

5.9.3  发现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第一时间向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水库主管部门和政府防汛指挥部报告,落实专人进行险情监测及记录,并采取科学的应急措施。

5.9.4  水库应急抢险时,水库管理单位落实抢险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6  维修养护

6.1  土石坝

6.1.1  坝顶

1)结构平整,全线最大高差不超过10cm,局部坑洼面积不超过20×20cm、深度不超过5cm

2)环境整洁,杂草高度不超过3cm,无树木、灌木(专项绿化设施除外),无与工程无关的废弃物、堆积物、杂物;

3)上下游两侧安全防护设施结构完好、稳定牢固,上游侧防浪墙结构完好、伸缩缝充填饱满;

4)坝顶入口设有明显的隔离设施与警示标志。

6.1.2  坝坡

1)坡面平整,无明显滑坡、塌坑、隆起、雨淋沟,混凝土面板无贯穿性的裂缝;

2)坝面整洁,无树木、农作物、堆积物、废弃物,杂草高度不超过10cm

3)护坡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滑移等现象;护坡草皮完整,无灌木杂草滋生、放牧、铲草现象;踏步完整,轮廓鲜明。

6.1.3  排水

1)贴坡排水或排水棱体结构完整、轮廓规则,无坍塌、鼓肚,无成片的荆棘杂草,排水畅通;

2)两岸排水沟结构完好,无明显破损,沟内无杂草、灌木及堆积物;

3)下游坝脚无积水、流水、浑水现象。

6.1.4  坝肩

1)两岸边坡稳定,无危岩、掉块;

2)坝体与岸坡接触部位无裂缝、凹坑、冲沟,无杂物堆积。

6.2.5  蚁害

及时治理发现的白蚁活动,无明显蚁害。

6.2  混凝土坝与浆砌石坝

6.2.1  坝顶

1)结构完整,局部破损面积不超过10×10cm、深度不超过3cm;上游侧防浪墙结构完好,伸缩缝充填饱满,混凝土结构无露筋现象。

2)上下游两侧安全防护设施结构完好、稳定牢固;坝顶入口设有隔离设施,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环境整洁,无与工程无关的废弃物、堆积物、散落物、垃圾和乱堆的杂物、工具,无杂草。

6.2.2  坝坡

1)结构完整,无成块的严重剥落、破损;

2)库水位变动区坝面无贯穿性的严重裂缝,下游坝面无严重析钙、大片潮湿、明显渗水及杂草滋生现象;

3)踏步和排水沟无明显破损,沟内无杂草、堆积物;近坝侧水面无漂浮物。

6.2.3  溢流坝

1)溢流面平整光滑、无错台、无明显成块的破损,无严重析钙现象;

2)闸墩(桥墩)结构完整,无破损、露筋;

3)交通桥梁板结构完整,无露筋,最大裂缝宽度不超过0.3mm,桥面局部破损面积不超过10×10cm,安全防护设施结构完好、稳定牢固。

6.2.4  坝内廊道

1)干净整洁,路面平整、无杂物,无爬行动物窝巢;

2)电缆、电线布置及物品摆放有序,照明设施有效;

3)排水孔(管)畅通,无淤堵现象,排水井出水通畅;

4)渗水有收集设施,排水沟无杂物、淤积;

5)廊道进出口设有安全防护设施,结构完好。

6.2.5  坝肩

1)两岸边坡稳定,无危岩、掉块;

2)坝体与岸坡接触部位无裂缝、冲沟、渗水。

6.2.6  止水设施

结构完整,无明显破损,无渗水或渗漏量不超过允许范围。

6.3  溢洪道

6.3.1  进水渠

1)挡墙结构完好,无倾斜、破损;底板平整,无淤积、杂物堆积;

2)边坡稳定,无危岩、滚石、掉块,坡脚无堆积物。

6.3.2  溢流堰

1)堰面平整光滑,无明显错台;

2)堰体结构完好,无裂缝、渗水、析钙、破损现象,无杂草滋生。

6.3.3  泄槽及消能设施

1)结构完整,挡墙无倾斜、破损、渗水;

2)底板无破损、渗水,底板及消力池无淤积、杂草、杂物等,出水通畅。

6.3.4  边坡

整体稳定,无滑坡、坍塌、掉块等现象。

6.4  输水(放水)建筑物

6.4.1  进水口

结构完整,进水口附近水面无漂浮物,淤积不影响放水。

6.4.2  管身(洞身)及出口

无渗水、漏水现象;坝坡(边坡)稳定,无裂缝、坍塌、掉快等。

6.4.3  启闭机房

结构安全,室内整洁。

6.5  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

6.5.1  金属结构设备运行正常,电气设备安全、稳定。

6.5.2  定期对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供电线路等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齐全,发现的问题与缺陷及整改落实情况有记录。

6.5.3  定期对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进行保养、维护,汛前进行试运行,对检查、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与缺陷有明确处理意见和书面记录,责任人落实。

6.5.4  供电线路稳定、可靠,备用电源容量能满足闸门启闭要求,并能随时投入正常运行,备品、备料充裕。

6.6  大坝安全监测设施

6.6.1  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完好、有效。

1)观测设施无损坏、失效现象;

2)观测设施的保护装置完好,标志明显;

3)测压管口及其他保护装置加盖上锁;

4)水位尺完好,标志清晰,无碰撞、掉落、破坏现象;

5)量水堰板无附着物,量水堰上下游无淤泥或堵塞物;

6)遥测设施避雷装置正常有效。

6.6.2  定期对测量设备进行校验率定,观测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档案管理

7.1  水库管理单位或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落实明确档案管理人员,重视档案收集工作,按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整理、汇编。主要的水库管理档案包括:

1)各项水库管理规章制度;

2)与工程相关的规划报告及批复文件;

3)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含更新改造或除险加固等)报告、附图及批复文件;

4)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联系单、设计变更文件、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有关的验收资料;

5)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相关资料及报告书;

6)水库水雨情监测、水库巡查、工程维修维护、大坝安全监测等原始记录及汇编与整编资料,水库年度控运计划及批复文件;

7)出现过险情或实施过抢险的,相关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

7.2  水库管理单位具有齐备的水库档案资料,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管理还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标准条文说明

1.1  我省现有小型水库4000余座,占全省水库总数的95.7%,小(2)型水库占小型水库总数的80%以上。这些小型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已成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实施。但是,全省大多数小型水库建设年代较早,管理力量薄弱,资金投入不足,维修养护不到位,病险情时有发生,其中土石坝的病险情占绝大多数。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了除险加固,大坝安全得到了很大改善。因此,必须制定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见条文说明附录。

1.2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已建成蓄水运行的所有小型水库,包括新建的已完工蓄水的小型水库和除险加固期间的小型水库。

1.3  本条文主要强调小型水库要有单位进行管理。

1997年《山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简称《省办法》)规定,小(1)型水库必须建立水库管理单位。对目前没有或没有条件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按照2008年《山东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简称《省条例》)中应“落实相应的管理单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标准提出了对未设有专门管理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管理。

本标准条文中“水库管理单位”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小型水库设置的专门管理单位,二是对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业主)。

1.4  本标准规定了水库管理单位应该做什么,要达到什么要求。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断加强和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总目标是水库大坝必须是一类坝。水库管理单位是对水库安全负直接责任的主体。对水库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的单位应按我省相关行政法规执行。

管理人员

2.12.2  按《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水库安全管理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本标准对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一是设有专门管理单位的水库,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符合《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二是未设专门管理单位的水库,由主管理部门兼职管理的应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实行巡查员制度。

从我省的实践来看,巡查员是未设专门管理单位的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巡查员日常巡查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汛期巡查更是防汛抢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险情,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抢险技术措施。为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本条还对巡查员的数量作出了要求。

2.3  本条规定了水库安全管理的关键岗位,关键岗位指该岗位行使的职责对水库大坝安全的直接影响的岗位,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规定的岗位分类,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工程运行与维护岗位对大坝安全运行有直接影响,将其确定为关键岗位,对兼职管理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及水库巡查员也为关键岗位。根据部及省水库大坝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关键岗位要逐步推行持证上岗位制度。本条中提出了持证上岗的要求。

规章制度

3.1  本条罗列了一般的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3.2~3.3  本条规定了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备案、公示等要求,同时说明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并不限于3.1条罗列的制度,要“结合实际”建立并健全管理制度,对制度上墙提出了一定的细化要求。

3.4  未落实水库管理单位的,由于管理人员相对较少,水库管理制度可适当简化,但“必要的”制度是必须有的,如水雨情观测、水库巡查、维修养护、事故报告处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管理设施

4.1.1  SL189-96《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的规定,小型土石坝的观测一般以巡视检查和外部观测为主,应设置的外部观测项目主要为:(1)表面沉降及水平位移;(2)渗流量及渗水的浑浊度;(3)上、下游水位。土石坝应沿坝轴线设置12个沉降及水平位移观测断面,每个断面在坝顶及下游坝坡设23个观测点。土坝与混凝土建筑物的连接处,坝下埋管及填土高度变化处应布置位移沉降标点。可采用量水堰法或容积法观测渗流量,并观测渗水的浑浊度。

4.1.2  参照SL319-2005《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规定结合小型水库的情况提出的。SL319-2005规定常规监测项目应以变形和基础渗流监测为重点,按大坝级别,结合具体工程情况确定。

运行管理

5.1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是水库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应按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及《山东省水利工程安全条例》的有关要求执行。本条规定了对新建水库应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对情况有变化的小型水库应及时变更。

5.2  本条的依据是《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办法》(2003年)和《山东省中型水库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大纲》(2003年)。

按《山东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

5.3  本条对库区管理提出了要求。《山东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应禁止下列行为: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2)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3)围库造地、库区炸鱼;(4)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5)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6)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当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时,应以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二)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除外。  

对已兼有道路通行功能的水库,应检查是否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主管部门是否负责了道路的日常维修管理。当已影响到大坝安全状况和防汛要求时,应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5.9  关于应急管理

5.9.1条规定了水库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抢险预案,说明如下:

《水库抢险管理暂行办法》(鲁防汛〔20023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应根据水库安全状况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库抢险预案,组建水库机动抢险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和器械。2006年省防指和省水利厅转发了国家防办关于印发《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的通知(鲁防汛〔200618号)。水库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有关文件规定组织编制应急抢险预案。

编制小型水库应急抢险预案是党和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水库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高政府处置应急能力的重要举措。应急抢险预案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因此,必须下大力气编制好预案,使预案可操作,切实有效。小型水库应急抢险预案按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的应急抢险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预案的内容和防御措施,知道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做到主动防御、自觉防御。

一个比较完整的小型水库应急抢险预案应包括水库工程和防护对象基本情况的描述,防、抗、抢、救诸方面的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方案实施所必须的保障条件等。有些小型水库由于缺乏必要的基础数据,编制的内容可以比较简单一些,但其主要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水库基本情况,这是编制防洪预案的基础;

2)明确险情的发现与报告程序,以便防汛指挥部门迅速、及时地决策;

3)明确抢险的决策指挥程序;

4)明确对各种险情应采取的抢险工程技术方案;

5)明确抢险队伍的组织和抢险物资的保障措施;

6)明确人员紧急转移的方案等。

编制应急抢险预案是防汛抢险工作一项重要的非工程措施,应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如果与应急预案相关的因素发生很大变化,则应及时修改,并按原程序报批。

维修养护

6.1  土石坝维修养护工作应做到及时消除土石坝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随时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大坝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条文规定了应达到的标准。相关的维修养护方法与要求介绍如下:

6.1.1  坝顶、防浪墙、坝肩、踏步出现坑凹、裂缝时,应及时修补。

如坝顶出现坑洼,应及时用相同材料填平补齐,并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对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行车辆的坝顶,如有损坏,应按原路面要求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用土或石料临时填平;坝顶的杂草、弃物应及时清除。

防浪墙、坝肩和踏步出现局部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坝端出现局部裂缝、坑凹,应及时填补,发现堆积物应及时清除。

6.1.2  护坡的养护方法如下:

干砌块石护坡的养护:(1)及时填补、楔紧个别脱落或松动的护坡石料;(2)及时更换风化或冻毁的块石,并嵌砌紧密;(3)块石塌陷、垫层被淘刷时,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坝体和垫层后,再将块石嵌砌紧密。

混凝土块或浆砌块石护坡的养护:(1)及时填补伸缩缝内流失的填料,填补时应将缝内杂物清洗干净;(2)护坡局部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时,应及时采用水泥砂浆表面抹补、喷浆或填塞处理,处理时表面应清洗干净;如破碎面较大,且垫层被淘刷、砌体有架空现象时,应用石料作临时性填塞,岁修时进行彻底整修;(3)排水孔如有不畅,应及时进行疏通或补设。

堆石护坡或碎石护坡的养护:石料如有滚动,造成厚薄不均时,应急时进行平整。

草皮护坡的养护:(1)应经常修整、清除杂草,保持完整美观;草皮干枯时,应及时洒水养护;(2)出现雨淋沟缺时,应及时还原坝坡,补植草皮。

6.1.5  关于白蚁防治:对我省堤坝有严重危害的主要是土白蚁。白蚁如何巡查?(1)在时间上,每年春秋季是白蚁活动旺盛期,要注意巡查有无白蚁活动;(2)在方法上,巡查有无白蚁活动就是要到大坝上下实地观察,先粗后细,慢步查看,从环境、坝面食料、外露迹象和活动范围等方面查看,主要是查找有无蚁被、蚁线。查找蚁被、蚁线要非常仔细,被荒草覆盖的坝坡要预先将草砍掉,一个星期后再查找。

发现有白蚁活动迹象时,要及时报告,及时治理。治理白蚁有哪些措施?根据我省经验,一般应按照找巢、灭杀、灌填3个环节进行,常用方法有挖巢除蚁、药物灌浆和药物诱杀等。

1.挖巢除蚁:在找到蚁路后,沿蚁路开挖坝体直捣蚁巢,活捉蚁王、蚁后,施药灭杀,及时将开挖的坑槽回填夯实。该法比较直观,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一鼓作气完成。进度要快,以避免留有时间让工蚁将蚁路封死,从而找不到蚁巢,或工蚁将有翅繁殖蚁搬走,在巢内脱翅成新的蚁王、蚁后,重新繁殖蚁群。(2)当开挖工作量较大,追挖主巢须穿越坝身时,必须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3)水库处于汛期或高水位时,不宜采用破巢除蚁方法。

2.药物灌浆:将粘土和药剂制成泥浆,利用找到的蚁道或锥探孔,用小型灌浆机将药浆泥液灌注充填蚁道和蚁穴。该方法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选用对人、畜无毒的药剂,灌浆时应防止污染水源。(2)应委托有经验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和施工。

3。药物诱杀:在白蚁活动范围内挖坑,投放灭蚁灵等药物制成的诱饵来诱杀白蚁。该方法一般适用在蚁害不甚严重、巢龄较短的土坝,用此法毒杀白蚁,防止蚁害蔓延。该方法要注意以下几点:(1)诱饵投放时间:要选在白蚁地表活动季节(一般每年平均34月份和910月份);(2)投药地点:要选择有白蚁正在活动的位置;(3)后续工作:诱饵投放后710天要检查白蚁觅食情况,当发现有觅食现象时,要做好标记和记录;2030天后,查找死巢的地面指示物(炭棒菌),及时破巢除蚁或灌填,不留隐患。

6.2  混凝土坝与浆砌石坝养护维修工作包括工程表面、伸缩缝止水设施、排水设施、监测设施等,应做到及时消除大坝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随时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大坝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条文规定了应达到的标准。相关的维修养护方法与要求介绍如下:

6.2.3  泄洪前应清除过水面上能引起冲磨损坏的石块和其他重物。有排漂设施的应定期徘放漂浮物;无排漂设施的可利用溢流表孔定期排漂,无溢流表孔且漂浮物较多的,可采用浮桶、浮捅结合索网或金属栏栅等措施拦截漂浮物并定期清理。

6.2.4  廊道排水设施应保持完整、通畅。(1)排水沟应经常进行人工或机械清理;(2)排水孔应经常进行人工掏挖或机械疏通,无法疏通的,应在附近补孔;(3)集水井、排水沟道的淤积物应及时清除。

6.2.6  沥青井出流管、盖板等设施应经常保养,溢出的沥青应及时清除。沥青井每五至十年加热一次,沥青不足时应补灌,沥青老化及时更换,更换的废沥青应回收处理。伸缩缝充填物老化脱落,应及时充填封堵。

档案管理

7.1  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存、统计与利用,档案资料积累是档案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全省大多数小型水库建设年代较早,管理力量薄弱,工程技术资料缺失情况普遍存在,我省近年来大力实施了水库工程的除险加固,有些水库进行了重大维修,加强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就不应再存在工程技术资料缺失情况。

工程技术资料是指小型水库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社会和安全运行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的内容包括:对工程建设、安全认定和除险加固的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的各种批文;工程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日常运行的水雨情记录、检查和巡查记录;工程维修维护记录;大坝安全监测记录资料等。


【条文说明】附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一、 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05年)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家防总 国汛〔20031号)

《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国家防办 办海〔200618号)

、山东省有关地方法规、条例、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省人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8年)

《山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1997年)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

省防指《关于进一步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2004

《水库抢险管理暂行办法》(鲁防汛〔200239号)

《山东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试行)》(鲁防汛〔199940号)

《省防指、省水利厅转发国家防办〈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的通知》(鲁防汛〔200618号)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鲁水管〔200628号)

《山东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鲁水管〔200627号)

、水利部有关法规、条例、办法、技术标准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2003年)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水建管〔2007164号)

、省水利厅有关技术文件

《山东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鲁水管〔200310号)

《山东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试行)》(鲁水管〔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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