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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人性的风口上望法治

 不咬人的蚊子 2013-07-25

站在人性的风口上望法治

来源:2013-07-23检察日报

傅达林

 

 

人类为什么需要法治?或许在浩瀚的思想典籍中,我们可以寻找到许多答案。比如最有说服力的一项,便是共同体生活的需要。人既然都处在共同体之中,难免发生利益的冲突与纠纷,而法治乃是最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它能避免人类陷入利益纷争的泥沼。

 

如果继续追问下去,这种利益的冲突缘何会产生呢?可能就不得不回溯到一切制度的根源性问题——人性上面了。法治在寻求对利益的有效调整表象下,亦是深入到人性层面的。简言之,法治起源于人性,其终极目的也回归至人性。

 

追根溯源,法治的发生原本与人性相关,法治的设计就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设之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年认为人性本善,所以提出“贤人政治”,幻想让哲学家当国王。但到了晚年,他发现人性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完美,于是在“贤人难求”的情况下,他又提出法治是现实可行的“第二等好”的方案。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走得更远,认为人性中掺杂有欲望和兽性的一面,以此提出“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论断,成为现代法治思想的滥觞。西方基督教文明对人性的批判更为彻底,既因为人为神所造而肯定人固有的尊严,又认为人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这种对人性的双面观察,有助于增进人类对法律功能的认知,并提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如果人人都是君子,还要法律何用?

 

正视人性中固有的缺陷,便拆除了指望圣贤或“哲学王”治国的人性基础,并为“法律的统治”确立了理论上的逻辑前提。但面临的困境是,既然人性本恶,又如何确保法治不会沾染上人性陋习呢?针对人性恶开出的法治处方,又该寻求何以实现的逻辑前提?这就必须回到人性的复杂面相上来。人性本具有两端:一端是善良、理性、宽容、克制,另一端是邪恶、冲动、专横、贪婪,法治就是用人性中的“善端”抑制“恶端”,用汇聚起来的公共理性防备四散开来的私利冲动,以促进有利于最大多数人利益的人类福祉。

 

在立法中,法治通过汇聚人在公域表现出的善,形成体现公意的公共理性,最大程度地彰显和促进善。博登海默说:“人类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使个人得以在自我之外设计自己,并意识到合作与联合努力的必要。这就是理性的能力。”这样的理性构成了立法正当性来源,并成为法律对人进行规范的道德根据。因为“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予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卢梭也曾说过,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而立法可视为“公共场合”中人性理性的汇聚,用来防范人性自私、专横、非理性进入公共生活。

 

同样,在法律的实施当中,人性的要素也至关重要。人性中自私自利、专横贪婪、暴躁冲动的一面,使人倾向于突破规则,当规则与自己的利益一致时便遵守,当出现冲突时便选择突破规则,于是出现“守法机会主义”。《管子》讲,“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道出了寻常人人性的趋利避害常态,这正是出现守法上的“搭便车”与违法上的“法不责众”现象的根源。而执法力量的存在,便是要将这种趋利避害的人性,导引到不伤害他人的理性轨道,使得个体自私目的下的趋利避害进入公共空间,以人性中宽容有度、理性克制的一面,刺激出突破规则的羞耻感,增进人们追寻规则、认同规则、守护规则的人性基础。

 

因此,法治整体上是通过适当的立法和执法机制而对人性的一种“设防”,利用人性中的“善端”遏制“恶端”,促进公共善的积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悖论是,从域外引进的法治系统以“人性恶”为前提,但立足传统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构建却是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尤其体现在对公权的信任假定上,“人民政府”不可能伤及人民,所以相当长时期内的法治建设主要是“治民”。从目的论来说,法治应在区分公域与私域的场合下,利用人性善与理性的一端,来规制人性中恶与非理性的一端。

 

中国未来的法治昌明,就意味着在公共社会空间里,人性善良理性的一端得到极大拓展,逼仄暗藏在私欲空间里的人性阴暗角落。这种人性的增长与人类福祉的增进,成为人类法治的终极目标。

 

(作者为西安政治学院理论军事法学教研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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