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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适用的几个问题

 庸庸学馆 2013-07-26
组织处理适用的几个问题
2013年7月26日 10:40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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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芳

  组织处理工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要取得实效,必须始终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的原则,并注意以下三点问题:一是必须明确组织处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且双方不可随意代替;二是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三是必须注重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并按照管理权限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
  
  要积极适用并充分彰显组织处理的正向能量
  
  当前,部分人对组织处理存在错误观点。比如,有观点认为被审查人受到纪律处分的,在确定处分档次时已综合考虑了各种情况,再给予组织处理有重复处理之嫌;还有观点认为通过免职、责令辞职将被审查人从重要部门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下处分更“严重”,如再给予上述处分意义不大,等等。
  
  单独使用或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组织处理,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腐必惩的要求,有利于在突发事件中应急处置、回应关切、占据主动,有利于在案件调查中排除干扰、提振信心、提高效率,有利于在窝案串案查办中政策攻心、分化瓦解、区别对待,从而严肃党的纪律,团结教育挽救被审查人。鉴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对组织处理制度的自信,在办案中敢于并善于运用组织处理手段,既不允许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也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
  
  要稳妥使用并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适用条件
  
  实践中,部分单位在适用组织处理中还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误将诫勉谈话作为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有的对应给予开除处分的,却以辞退或辞去公职方式处理;有的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方式结案,但作出的书面决定混同于正常的干部调整,难以得出是受到组织处理的结论,等等。
  
  在适用组织处理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弄清被审查人的身份情况,区分适用的条件,依照规定提出适当的建议,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同时还要注意不要机械适用法条,而是要综合权衡,努力做到与干部、群众朴素的心理评价同频共振,提高干部、群众对处理的认可度。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结案;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处分。
  
  规范程序、切实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组织处理,必须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必须在管理权限内、经集体讨论决定,并保障好被审查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等合法权益。对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防止出现被审查人在被组织处理后无所事事却仍享受原有职级待遇等情况的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为防止被审查人干扰、妨碍调查,在立案前对被审查人职务予以调整的,一般作为办案策略运用,不作为组织处理把握;对仅采取免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方式结案的,如未立案的,可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对仅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非组织处理方式结案的,如已立案的,应撤销案件。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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