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日前,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食品加工厂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厂所生产的“棒娃娃”牌饼干的包装袋及外包装箱上面都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执法人员有所怀疑,于是立案调查,后查明:这个食品厂所用的“棒娃娃”商标取得了《商标注册证》,是注册商标,但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厂负责人也证实,之所以这样做,只是为了显得该饼干的名气大,以有利于销售。 对于此案应该如何定性处罚,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所使用的商标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擅自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印制“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已经构成伪造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驰名商标是个法律概念,并不是商品上的一种质量认证标志,不像我们常见的方圆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当事人擅自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印制“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绝大多数消费者对是驰名商标的商品充满信赖,这样当事人就能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必然会损害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蒙蔽广大消费者,最终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这种伪称“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中的“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其中的解释———四、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由此可见,将普通的注册商标伪称为“中国驰名商标”,是对生产者使用在商品上商标的信誉作虚假宣传,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山东省苍山县工商局 王纪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