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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的在建工程怎样解除抵押

 裴老师推荐 2013-09-02

已抵押的在建工程怎样解除抵押?
《房屋登记办法》第59条规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第60条规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6l条规定:“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消灭是指在建工程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而归于消灭的情形。
简单说就是:还清债务,收回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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