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办案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和有效手段。省纪委监察厅设立了5个专门从事办案工作的纪检监察室,主要任务是查办由省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即市厅级干部以及其他由省委任命的干部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其中:
第一纪检监察室是重案室,负责查办全省省管干部中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同时承担协助中央纪委办案的任务。
第二、第三纪检监察室是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查办省直部门、省协管单位,金融部门,省协管和省属高等院校,省属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省管企业和省协管企业、以及部分党组织关系在湖北的中央企业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四、第五纪检监察室是管地方的,负责查办全省17个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管干部的案件,其中四室联系鄂西6个地市州、2个直管市、1个林区共9个地区,五室联系鄂东1个副省级市、6个地级市、1个直管市共8个地区。
第二、三、四、五四个室还负有对所联系部门、单位或地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总结;对这些部门、单位或地区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任务。
二室和三室之间、四室和五室之间的分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目的在于增强监督的活力,防止长期分管而形成不利于严格监督的情况。
此外,省纪委监察厅党风廉政建设室、纠风室、执法监察室、绩效室,第一、第二派出纪工委、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也具有查办案件的工作职能。
二、关于办案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一)办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必须遵循七项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这七个方面的原则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体与程序并重,惩处与教育结合,惩治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要求。
(二)办案工作程序
办案工作的程序由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5个基本环节组成。
线索受理环节是办案工作的初始环节,线索来源的主渠道是委厅信访部门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此外还有来自上级机关交办,有关巡视机构、公安、检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移送,查办案件中发现,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和事件。
初步核实环节就是采取一定的调查措施,收集证据,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立案意味着经过初步核实,被调查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调查环节是办案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承办部门组成调查组,采取调查措施开展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过程。
办案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部门及时将案卷向案件审理室移送。审理部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既对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还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的意见,报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经过审理后,报请省纪委常委会或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被调查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关于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纪委监察厅建立了办案工作监督、管理、制约制度。其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三位副书记分管,实行相互制约;制定了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对案件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各项程序,以及涉案款物管理、办案人员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行严格的办案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
省纪委、监察厅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承担省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省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提请有关机关、部门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协助;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部门办案过程中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使用办案措施,实行安全保障,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处理,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