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部分: 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就被告人李亭君“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 去年4月至8月,阜阳市颖泉区居民张林伟夫妇从张俊田经营的联华超市购买了47盒“绿元”牌奶粉,他们出生不久的女儿食用这种奶粉两个月后,因患营养严重不良综合症死亡。经阜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这种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不合格,按照国家标准,婴儿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应为12%,而这种奶粉蛋白质含量只有2.56%!自从去年9月2日起,张林伟多次向阜阳市工商局颖泉分局周棚工商所投诉此事。被告人白启祥当时受理了张林伟的投诉。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有婴儿因服用奶粉死亡?” 被告人 白启祥:“知道。” 公诉人:“你是否向有关部门移交了案件?” 被告人 白启祥:“没有。” 随后,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就被告人是否意识到劣质奶粉导致婴儿死亡应是刑事案件进行发问。两被告人均辩称,他们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会是一起刑事案件。 公诉人随后就两被告人在处理此案中的徇私舞弊行为进行举证。销售劣质奶粉的联华超市经理张俊田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在受理案件后曾接受了他的吃请。为了让工商所平息此事,他还给了白启祥1000元人民币。当时任该工商所会计的胡某也证实,两被告人曾指使他编造有关的材料,将张俊田销售伪劣奶粉案按照行政案件结案,只对张俊田做出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理。控辩双方就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随后,被告人白启祥的妻子就白启祥是否退还张俊田1000元贿赂款出庭作证。 证人伍华丽 证实白启祥让她将钱退给张俊田。 公诉人 受贿和退钱的时间相差了三个月。 在庭审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两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此罪。 被告人白启祥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没有提出证明被告明知是刑事案件的证据。” 公诉人:“身为工商人员,白启祥和李亭君应该知道自己的职责。” 经过几个回合辩论后,两名被告人各自进行了最后陈述。随后,合议庭休庭对本案进行评议。下午两点,法庭再次开庭,对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审判长:“两被告罪名成立。判处白启祥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判处李亭君有期徒刑两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