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有一个业主委员会,后办事处又批准成立了新的业主委员会。那么——
这个新业委会合法吗
来源:河北法制网
本报记者 张乔
近日,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郭先生向本报反映,称财富大厦原本有一个业主委员会,但2012年1月,该大厦所在地办事处又批准成立了一个新的业主委员会。郭先生问,这个新业主委员会是否合法。
老业委会: 特殊条件下产生,一直为广大业主维权
据郭先生介绍,2006年,其购买了财富大厦一套房产,随后入住。入住不久,大厦里面的部分业主就因为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且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决定集体去找开发商理论,并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家推举郭先生为业委会筹备组组长。 郭先生等人找到当地居委会和建北办事处,要求成立业委会。就在这段时间,开发商指使物业公司给大厦停水停电,住在高层的业主无法使用电梯,这也让居委会和办事处下定决心,成立业委会,让业主们自己的事儿自己说了算。 因为业主们没有房产证,办事处就作为一个特例,最后决定,有购房合同的业主们可以召开业主大会。 经过确认,财富大厦塔楼的业主和裙楼商铺的50多名业主参加了业主大会,在派出所和办事处全程监督下,按照法律程序公开选举出了由9人组成的业委会,郭先生任业委会主任。 从2008年4月到现在,郭先生等9名业委会成员代表业主,先后与两家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让广大业主用上了水电,业主们的生活恢复正常。因为大厦消防未经验收,业委会便要求物业公司加强人防,严密巡逻,至今未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业委会也因此深得业主们信任。 由于历史原因,财富大厦原来的开发商退出,新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成为新的开发商。2011年10月,开发商向建北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成立新的业委会。办事处对此作了批复,认为根据石家庄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老业委会成员也于2011年4月12日任期届满,新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入住财富大厦后,为财富大厦的重整工作做了大量贡献,因此办事处同意了新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并由办事处牵头,重新组建一个代表更广泛、强有力的业主委员会。 郭先生找到办事处,称业委会已经存在,现在应该做的是换届选举,而不是成立新的业委会。办事处称,当时老业委会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现在事易时移,就该成立新的业委会。 2012年1月,开发商组织部分业主,经过选举,成立了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郭先生称,塔楼上的业主基本上没有参加,这次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新的业委会,合法吗?
办事处: 新业委会成立完全合法
就郭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联系了建北办事处韩书记。韩书记称,新成立的业委会完全合理合法,是得到广大业主支持的。 韩书记称,老业委会成员任期已满。财富大厦新的开发商入住后,就开始重新整治,电梯、消防等事项均已解决,业主们的生活基本恢复正常。老业委会成员在任期已满的情况下仍旧不提出换届选举,有部分业主找到办事处,要求办事处出面组织,成立新的业委会,办事处遂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了新的业委会。选举过程完全公平、公正、合法。如今新业委会运行正常,为业主做了大量工作。 韩书记称,老业委会到期了该撤就得撤。如今新业委会已在政府备案,老业委会已经解散了。 随后,记者又拨通了新业委会的办公电话,一名刘姓工作人员称具体情况不清楚,有事儿去找财富大厦重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建华。 王建华副主任称,财富大厦历史遗留问题很多,原来的开发商跑了,新的开发商入住,是想解决财富大厦存在的种种实际问题。老业委会在特殊历史时期由办事处领导,也做了许多好事,新的开发商入住后,他们成了最大的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重新洗牌,让财富大厦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新业委会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业委会的每一名成员都经过办事处、公证处的严格审查、把关,并已在办事处备案。
律师解答: 成立业委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延平认为,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其产生方式是:首次业委会组成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按公示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按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约定或者章程履行职责。一个物业区域只能有一个业委会,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委会负责召集其后的业主大会,其成员撤换应当经业主大会通过,业委会成员一般任期为两年。 本案争议的要点在于:旧的业委会前期已事实存在,如需要换届或对其中成员撤换,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业主大会召开应由原业委会召集,街道办事处可做指导性工作,但不能替代原业委会召集,若这样做属于程序瑕疵。从法理上讲,如本次业主大会充分表达了大部分业主的意愿,其经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业委会并经备案,应具备法律效力,原业委会成员组成的旧业委会应当终止。如原业委会成员认为新业委会不合法,可通过业主大会通过的约定或章程提出异议,以业主大会的方式予以改变,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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