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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

 李球王图书馆 2013-09-11

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经营者除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的,责令改正,退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并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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