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某花钱托习某为女儿找工作,结果事没办成,花出去的钱也差点打了水漂。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委托纠纷案件,判决习某返还李某12万元。
2010年3月初,李某得知某机关工作人员习某在省里有些关系,便请习某托关系给大学毕业不久的女儿安排工作。习某答应将其女儿安排为一个省直部门的事业编制干部,但需要12万元费用。李某将钱如数交给习某后,女儿工作的事却迟迟没有进展。在李某的多次催促下,2011年底习某写下承诺书,称其若在2011年底前办不成,退还12万元及同期利息。但直至2012年习某仍未将女儿的工作安排好,李某一怒之下将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委托协议无效,习某返还12万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法院遂判决被告习某返还原告李某12万元。(高 晋 含 笑)
■法官说法■
人情关系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该案的承办法官说,本案双方形成一种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有争议的是合同标的或者说委托事项是否合法,如委托事项合法,习某为老乡帮忙,事成之后拿些酬金,本也无可厚非。但具体到本案,习某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有招录人员的职权,他所承诺的安排工作,是借助熟人关系,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达到目的,这显然是违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
该法官同时指出,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人们通过各种关系,往往想得到超越规则之外的利益。这种私人关系越强大,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危害也越大,有时甚至会沦为刑事犯罪的媒介和温床,法制社会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与人的交往要依赖于法律和契约,并通过规则和制度建立起彼此信任的关系。我们需要人情,但这种关系和人情绝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