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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顺心怡斋 2013-09-20

林刚律师,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北京市海淀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劳动学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林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进修于青岛大学诉讼法专业研究生。1995年开始创办山东省临沂市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临沂城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任主任, 2007年调入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林刚律师执业近二十年来,办理案件上千起。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民商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案件的整体把握有独到的见解,以其敬业负责的精神及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和高超业务技能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侵权赔偿等专业进行深入研究并办理大量重大疑难案件。对公司法务情有独钟,先后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

电话:18618185669 E-mail: bjlingang@163.com

执业证号: 11101199610506325  执业机构: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1006室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本期主题—虚假信息结婚登记 婚姻是否有效?

近期,在广东的一位男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起诉。原因是被告身份不明。原来结婚了十一年离家九年的妻子的所有信息都是假的。
    案情回放
    2000年7月,株洲县男子唐涛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时,与一贵州籍女子简丽相识恋爱,2001年7月回株洲县老家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现年10岁。
    2003年,简丽说是回贵州娘家,至今没有回来。在诉讼中,唐涛提供了结婚证及女儿的出生证明等相关信息,以证明与简的婚姻关系和婚生小孩的情况,同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妻子的个人身份信息资料。
    法院按照唐涛提供的妻子姓名和具体家庭住址情况,在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的协助查询下,发现简的公安户籍证明信息与唐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完全不一致,身份不明确。直到这时,唐涛才知,妻子给他的所有信息都是假的。
    本期访谈主题:虚假信息结婚登记 婚姻是否有效?

中顾法律网司南: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今天的嘉宾是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林刚律师,林律师执业二十年,成功代理了上千起案件。林律师您好,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北京-海淀区
林刚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中顾法律网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顾法律网司南:首先,非常欢迎您的到来,近期在广东发生的这起案件无疑令人匪夷所思,结婚已经十一年竟然不知道妻子究竟是谁?如今找不到人起诉离婚也被驳回,原因是对方身份不明确。那么民事诉讼起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北京-海淀区
林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7号《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也要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那么如何才能算具备了“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所以,起诉状中关于被告的自然状态的表述不但要达到符合该条规定的程度,而且,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主要的身份信息要与该自然人的户籍状况相一致。
  本案中,由于唐涛无法提供其妻真实身份信息,起诉书中的被告简丽又查无此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顾法律网司南:在本案中,唐涛的妻子离家九年不归,在无法证实妻子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此时唐涛能否申请宣告死亡?
北京-海淀区
林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但由于唐涛无法证实妻子的真实身份,法院同样不会受理唐涛关于宣告妻子死亡的申请。
中顾法律网司南:由于简丽的所有信息都是虚假的,那么以虚假的身份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北京-海淀区
林刚律师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将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作为认定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十条只是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所以,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认定以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尚缺乏法律依据。
中顾法律网司南:本案中简丽的所有信息都是假的,目前也无法找到简丽那么这婚应该如何离?
北京-海淀区
林刚律师
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原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上述内容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才是可撤销的婚姻。所以,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婚姻。   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可见,对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审查尤其是身份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程序义务。因此,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虚假为由撤销婚姻登记。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且可以撤销,而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竟是虚假的话则更有适用撤销规定的理由。
中顾法律网司南:对于这起案件,您有什么看法?对于唐涛您有何建议?
北京-海淀区
林刚律师
对于唐涛这起案件,其“婚姻”不是可撤销的婚姻,但该登记却是可撤销的婚姻登记,撤销了登记自然达到了消灭这种“婚姻关系”的效果。   建议唐涛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这样就解决了无法查实其妻真实身份的难题。
中顾法律网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北京-海淀区
林刚律师
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处理,个案裁判不一。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案件中作为被告一方的这个人不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立案受理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是:如果被告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骗取钱财,应裁定中止该案的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理由是被告利用假身份证,以与他人结婚为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审理案件“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犯罪现象,应当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民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种观点是:应判决准许离婚。理由是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在法律上确立了夫妻关系。虽然结婚证上被告的人系假名字,根据身份证及姓名查询也没有一个叫被告的人,但作为结婚证上被告这个人的实体是存在的,且在结婚证上被告的签名及照片也是真实存在的,应认定结婚证有效。
  第四种观点是: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理由是被告以骗取钱财为目的、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虚假的身份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原告与结婚证上的被告任何时候都不能转化为有效婚姻。该案符合无效婚姻的特征要件,虽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四种情形中没有这种情况,但根据结婚的实质要件看,该案以无效婚姻处理较为合适。
  本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无法解决婚姻效力的问题,第二种情况即使按照诈骗处理,同样不能解决婚姻问题,第三种意见与婚姻登记应提供真实证件材料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符,第四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本律师建议完善立法:将“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形,规定为婚姻无效或属于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管辖及作出裁判有法可依。这样,就可以在公安系统户籍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照片等信息查清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以其真实姓名列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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