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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 也不能用超产奖代替加班费(转载)

 微光anly 2013-09-25

  我们于今年年初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订单供过于求,我们常常被要求加班,但一直以来公司都没有向我们发放过加班费。日前,我们就此向公司提出了质询,被告知我们系实行计件工资,多付出了劳动本身就多得了报酬,更何况公司年底还将依据合同约定发放超产奖,故我们无权再要求发放加班费。对吗?

  汉琳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们发放加班费。

  一方面,超产奖不能替代加班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即超产奖属于生产奖的范畴。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生产奖(含超产奖)和加班费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高于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工资。超产奖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你们被要求加班,自然有权要求公司同时支付加班费和超产奖。

  另一方面,实行计件工资也可以要求发放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具体来说,即是公司安排你们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公司安排你们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公司安排你们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再一方面,你们有权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已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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