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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初的海禁与朝贡贸易

 悟道参禅学习 2013-10-14

论明初的海禁与朝贡贸易

李金明

摘 要:海禁与朝贡贸易是明初对外关系的两件大事。明初实行海禁的主要目的是抵御倭寇,它对于加强海防、维护新生的明王朝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海禁相辅相成的朝贡贸易包含着相当大的商业成分,它首先考虑的是贸易,其次才是政治。因其在执行过程中,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引起地方官员和民众的不满,加剧了朝廷与地方的矛盾,因此难以长期维持下去。作者简介:李金明,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副主任。

海禁、朝贡贸易与郑和下西洋是明初对外关系上的三件大事。海禁,指的是禁止国人擅自驾船到海外贸易,而海外国家要来中国贸易,则需以“朝贡”的形式,也就是派遣使者附载方物入明进行“朝贡”,然后由明朝政府以“赏赐”的方式收购其“贡品”。这种做法,实际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形式,在海禁严厉期间,它几乎成了明朝海外贸易的唯一合法形式,故史学界称之为“朝贡贸易”。郑和下西洋从某种意义上说,起到了招徕各国朝贡使者,为之扫清海道的作用,标志着明初朝贡贸易达到了鼎盛时期。

一、海禁与朝贡贸易相辅相成

明太祖立国之初,在东部沿海地区面临着倭寇不断骚扰,数掠山东、直隶、浙东、福建沿海郡邑的局面。加之元末农民起义的残部,如张士诚、方国珍的余党亦遁入海岛,与倭寇相勾结,“出没海上,焚民居,掠货财。北自辽海、山东,南抵闽、浙、东粤,滨海之区,无岁不被其害。”①严重地威胁到明朝新生政权的存在。为了维护刚建立的明王朝,明太祖不得不实行海禁,规定“片板不许入海”,一方面加强海防,抵御倭寇的侵扰;另一方面防止海外与内陆的反抗势力相互勾结,颠覆新建立的政权。早在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在命令靖海侯吴祯籍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隶各卫为军时,明太祖就宣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②洪武十四年 (1381)十月,又宣布“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③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月,因两广、浙江、福建人民以金银、铜钱、缎匹、兵器等交通外番,私易货物,再次诏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④与此同时,明太祖还着手加强海防,进行积极防御,于洪武十七年(1384)正月,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筑登、莱至浙沿海59城,以防御倭寇骚扰。⑤洪武二十年(1387)三月,又命令江夏侯周德兴往福建,以福、兴、漳、泉四府民户三丁取一,为沿海卫所戍兵,筑福建沿海16城,以防倭寇。⑥这些事实说明,明太祖当时实行海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抵御倭寇,加强海防。从维护新建立的明王朝来说,明太祖这样做是必要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然而,有的学者对当时实行海禁的做法大加抨击,认为是“闭关自守”,使中国失去了向海洋发展的良机等等。这些看法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至少可以说是一种偏见。因为明初实行海禁并不是如想象的那么严格,也不是一禁到底,至少对海外国家的贸易还在继续发展。正如明朝官员、行人司行人谢杰所说:“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⑦美国学者费维恺在经过一番周密的分析后,也做出了同样的结论:“明代的海禁自15世纪初一直延续到16世纪中,但实际上对于日渐增长的对日与东南亚贸易,很少影响。”⑧再说,明朝政府在嘉靖末年倭患基本平定、海禁的主要意义消失的前提下,亦于隆庆元年(1567)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宣布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海外贸易船申请文引,缴纳饷税,出洋贸易。于是,中国海外贸易急遽地发展起来,明朝官员、漳州籍御史周起元描述当时的盛况说:“我穆庙时除贩夷之律,于是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⑨这种现象的出现,可以说是海禁开放后中国海外贸易迅速复兴的结果,说明个别时期实行的海禁并不足以使中国就此陷入“闭关自守”,或失去向海洋发展的良机。

有人甚至把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原因也归咎于海禁。这种说法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当时在亚洲实行过海禁的国家不仅仅是中国,日本为了禁止西方***的传入,亦于1639年开始实施了长达 200多年的锁国政策,但“明治维新”不仅使日本摆脱了沦为殖民地的危机,并且走上了迅速发展的道路。我们从中日两国一样实行过海禁,而最后发展不一样的事例中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与否,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能否抓住机遇实行国家的体制改革,励精图治,走上强国之路,而不在于历史上有否实行过海禁。因此,过分夸大或片面理解明初实行海禁对后来中国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都是不切实际的。

明太祖在实行海禁的同时,为了维持与海外国家的贸易,要求海外国家以“朝贡”的形式,由官方出面组织商人来华进行贸易,其附载的方物由明朝设立的市舶司统一负责清点、转运。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朝贡贸易”,明人王圻在《续文献通考》中这样写道:“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明矣。”⑩这种贸易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基本和重要的商业基础,是中国处理国际关系与外交的手段”。(11)它与海禁相辅相成,成为“明朝对外政策的两大支柱”。(12)

有人认为朝贡贸易是着重从政治上考虑,是“怀柔远人”、“厚往薄来”的亏本生意。这种说法对朝贡贸易的性质缺乏全面的了解,其实,朝贡贸易中包含着相当大的商业成份:

1、海外国家派来“朝贡”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商人。就以日本来说,每次来朝贡的人员一般是正使、副使各一人,居座、土官、通事各数人,其他还有船员、水手以及搭乘的随从商人等。在朝贡初期,由于朝贡船是由幕府、大名、寺社等自己经营,故随从的商人还比较少。但到了后来,朝贡船全部承包给博多和堺港的商人,于是随从商人便大大增多,商人已从搭乘转而成为朝贡贸易的主体。(13)

2、海外国家载运进来的朝贡方物大概由进贡方物、使臣自进物和国王附搭物三种组成,其中真正从政治上考虑、厚往薄来的进贡方物仅占极少的一部分,而占绝大多数的自进物和附搭物却完全是用来进行贸易的。明人张瀚在《松窗梦语》中就说过:“且缘入贡为名,则中国之体愈尊,而四夷之情愈顺。即厚往薄来,所费不足当互市之万一。况其心利交易,不利颁赐,虽贡厚赉薄,彼亦甘心,而又可以藏富于民,何惮而不为也。”(14)

3、明朝政府对海外国家载运来的朝贡方物抽取货物税。按规定,如国王、王妃及陪臣等附搭的货物,先抽50%的货物税,余者由官府给值收购;如附带来贸易的货物,船进入港口后,即全部封舱,待抽20%的货物税后,才准开舱贸易。(15)

正因为朝贡贸易主要是着重于贸易,故经常因讨价还价而争论不休,诸如假冒伪劣、克扣斤两等商业欺诈行为层出不穷,根本谈不上什么“怀柔远人”、“厚往薄来”。明人谢肇浙描述过这种情况:“今诸夷进贡方物,仅有其名耳,大都草率不堪……而朝廷所赐缯、帛、靴、帽之属,尤极不堪,一着即破碎矣……且近来物植则工匠侵没于外,供亿则厨役克减于内,狼子野心,且有谇语。谇语不已,且有挺白刃而相向者,甚非柔远之道也。”(16)由此可见,朝贡贸易首先考虑的是贸易,其次才是政治,不能因为提出“怀柔远人”、“厚往薄来”等政治口号而忽视其主要的商业成份。

二、郑和下西洋把朝贡贸易推向高潮

洪武三十五年(1402),明成祖朱棣通过“靖难之役”登上了皇帝宝座。他在对外关系上继承了明太祖的遗绪,仍实行海禁与朝贡贸易相结合的政策。有人认为明成祖在海外贸易方面还是开放的,其实不然,他在实行海禁方面比明太祖有过之而无不及。明成祖一即位就宣布遵洪武事例实行海禁;(17)永乐二年 (1404)正月,更因福建沿海居民私自出海贸易而下令禁民间海船,把原有的海船全部改为不适合外海航行的平头船,(18)以此来切断沿海居民出海贸易的途径。而在朝贡贸易方面,明成祖却是极力鼓励,不仅对朝贡使者放宽各种限制,予以免税优惠,而且在浙江、福建、广东复设三市舶司,专门负责海外诸国贡使附带进来的货物转送问题;后来因贡使不断增多,又在三市舶司分别设立来远、安远、怀远等驿,以接待之。(19)除此之外,明成祖还不惜耗费巨资,派遣郑和“总率巨腙百艘”,“浮历数万里,往复几三十年”,(20)携带敕书及精致手工业品,遍赐海外诸国,招徕其遣使入明朝贡。为之扫清海道,遂把朝贡贸易推向高潮。

位于苏门答腊东部的旧港是南海诸国入明朝贡的必经之地,其地的安全与否对明朝朝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至永乐初年,广东人陈祖义在那里充当头目,“甚是豪横,凡有经过客人船只,辄使劫夺财物。”(21)因此,明成祖决定“命将发兵”剿灭之,为海外朝贡国家扫清道路。永乐三年(1405)六月,郑和首次下西洋到巨港时,先是遣人招谕陈祖义,招谕不成,则出兵与战,大败之,并生擒陈祖义等三人械送至京诛之,为海外诸国的朝贡扫清了道路。(22)同时,郑和还在马六甲设立据点,建造仓库,帮助随船入明朝贡的各国使臣打整货物,等待季候风。据跟随郑和下西洋的翻译马欢记载:“中国宝船到彼,则立排栅,如城垣,设四门更鼓楼,夜则提铃巡警。内又立重栅,如小城,盖造库藏仓廒,一应钱粮顿在其内,去各国船只回到此处取齐,打整番货,装载船内,等候南风正顺,于五月中旬开洋回还。”(23)

郑和在长达28年的下西洋活动中,忠实地奉行明成祖的朝贡贸易政策,每到一处,必宣谕皇帝诏书,向各国国王颁赐银印、冠服、礼品等,鼓励他们派遣使者入明朝贡,在他的努力下,海外诸国的朝贡使者络绎不绝,如永乐五年(1407)九月,郑和第二次下西洋回返时,遣使随行来朝贡方物的就有苏门答腊、古里、满剌加、小葛兰、阿鲁等国;(24)永乐二十年(1422)六月,郑和第六次下西洋返航时,亦有暹罗、苏门答腊、哈丹等国遣使随行来贡方物;(25)翌年九月,又有西洋、古里、忽鲁谟斯、锡兰山、阿丹、祖法儿、剌撒、不剌哇、木骨都剌、柯枝、加异勒、溜山、南勃利、苏门答腊、阿鲁、满剌加等16国遣使1200人至京朝贡方物。(26)由此使明初的朝贡贸易达到了鼎盛时期。

这些海外诸国贡使随船载运来交易的方物,大多是东南亚各地盘产的胡椒、苏木等香料。如洪武十一年(1378),在彭亨国王的贡物中,就有胡椒2000斤、苏木4000斤,以及檀、乳、脑诸香药;(27)洪武十五年 (1382),爪哇的贡物中,有胡椒7,5000斤;(28)洪武二十年(1387),真腊的贡物中,有香料6,0000斤;暹罗有胡椒1,0000斤、苏木10,0000斤;(29)洪武二十三年(1390)暹罗又贡苏木、胡椒、降真等17,1880斤。(30)大量香料的输入虽然会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但是对抑制明初的货币贬值却是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明朝自洪武八年(1375)开始发行大明宝钞,当时规定每钞一贯折银一两,但不久之后则开始贬值。为了抑制宝钞的贬值,明朝政府只好尽量减少以宝钞发放官员的薪俸,而代之以当时通过朝贡贸易大量进口的香料。自永乐二十年(1422)至二十二年(1424),文武官员的俸钞已俱折支胡椒、苏木,(31)规定“春夏折钞,秋冬则苏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则十之六。”(32)至宣德九年(1434)又具体规定,京师文武官俸米以胡椒、苏木折钞,胡椒每斤准钞100贯,苏木每斤准钞50贯,南北二京官各于南北京库发给。(33)正统元年(1436),再把配给范围由两京文武官员扩大到包括北直隶卫所官军,折俸每岁半支钞,半支胡椒、苏木。(34)这样做法,大概维持到成化七年(1471),因京库椒、木不足才告停止。(35)

从上述明朝廷以胡椒、苏木折支文武官员俸钞的做法可以看出,明朝通过朝贡贸易,从中可攫取高额的收益。仅就苏木一项来说,宣德八年(1433)明朝从日本贡使那里收购进来,每斤定价钞1贯,(36)而宣德九年(1434)折支给京官充俸钞,却规定每斤准钞50贯,这样一进一出,赢利就达50倍。另外,明朝对附进物的收购定价是按其输入的数量多少来决定高低的,如景泰四年(1453)日本进贡时随带的附进物数量超过了宣德八年(1433)进贡时的数十倍,明朝立即把收购定价大大地降低下来。若按宣德八年的定价付值,除折绢布外,需铜钱21,7732贯100文,按时值折银为 21,7732余两;但实际上仅付给折钞绢229匹、折钞布 459匹、铜钱5,0118贯,相当于原价的1/10。后经日本使臣允澎的多次交涉,明朝才不得不又补上钱1,0000贯、绢500匹、布1000匹。(37)由此说明,随着进贡方物输入数量的增多,明朝从朝贡贸易中的获利则更大,加之还要从中抽取一半的实物税,故一味持“怀柔远人”、“厚往薄来”的观点,认为朝贡贸易是“出得多,进得少”的亏本生意,同样是不切实际的。

三、朝贡贸易加剧朝廷与地方的矛盾

在这里人们不禁要问,既然明朝从朝贡贸易中可以攫取厚利,使明初社会经济得以迅速地恢复与发展,那么郑和下西洋为什么不能继续下去,朝贡贸易为什么会逐渐走向衰落?这之中的原因有多方面,本文仅从朝贡贸易自身存在的弊端来加以分析。

首先,明朝规定,海外国家的朝贡船抵岸后,其贡物先经市舶司盘点,然后由市舶司遣官随同贡使运送至京。在运送的过程中,一切劳力均需由地方提供,其耗费民力的程度是难以想像的。如把贡物从广东运送至京,在南雄至南安一段需翻越梅岭,舟楫不通,全靠民力接运。而海外国家入贡又无定时,如遇农忙季节,抽不出劳力,只好把贡物先在南雄收贮,待农闲时再运赴南安,因此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危害甚大。(38)于是,礼科给事中黄骥在奏疏中气愤地说:“……贡无虚日,沿路军民递送一里,不下三四十人,俟候于官,累月经时,荒废农务,莫斯为甚。比其使回,悉以所及贸易货物以归,沿路有司出车载运,多者百余辆,男丁不足,役及妇女。所至之处,势如风火,叱辱驿官,鞭挞民夫,官民以为朝廷方招怀远人,无敢与其为,骚扰不可胜言。”(39)

另有规定是,贡船抵岸后,市舶司将其贡物封存,遣人入奏朝廷,待朝廷命令到后才能启封起运。这之间贡使停留在当地动经数月,一切日常供给皆出于当地百姓,其耗费亦很浩大。后来虽然朝廷为节省民间供馈,同意市舶司不必待报,即将贡物遣官同贡使一道运送至京。(40)但能随贡物至京的仅是正、副贡使少数人,而大多数的随从仍然要留在当地等待贡使回来,故当地百姓的供馈一样也少不了。如正统四年 (1439),琉球通事林惠、郑长率船工、随从200余人在福州停住,每日除供给廪米外,其他茶、盐、醋、酱等物按常例均出于地方里甲。而林惠等人又故作刁钻,要求折支铜钱,未到半年就耗去铜钱79,6900余文,尚必须按数取足,稍或稽缓,辄肆詈欧,蛮横至极。(41)这些贡使随从在地方待久之后,必然惹是生非,甚而杀人抢劫,影响当地的社会安宁。如永乐十三年(1415),琉球贡使直佳鲁在福建抢劫海船,杀死官兵,殴伤中官,夺其衣物;(42)正统三年(1438),爪哇贡使占微在福建莆阳驿酗酒肆横,执刀杀死数人后自杀身亡;(43)成化四年(1468),日本贡使麻答二郎在街市买货物时,使酒性,挥刀杀人等等,(44)不胜枚举。当时几乎已到了贡使所经,鸡犬不宁,民不聊生的地步。山东东昌府聊城县民李焕上疏说:“……递年进贡,去而复来,经过驿传,凡百需索,稍不满其所欲,辄持刀棍杀人。甚至乘山东饥荒之际,盗买流民子女,满载而去,害民亏国,良可痛恨。”(45)

其次,海外诸国入明朝贡,大多为图厚利而来,其贡物不管你需要与否,只要有利可图,则大批载运进来,因此,经常出现供求失调,在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争论不休。如暹罗所贡的碗石,在国内是非常普遍的东西,而他们却特意从西洋转运进来,在正统二年 (1437)每斤给价钞250贯,其获利极为优厚;到正统九年(1411)又输入8000斤,此次礼部认为碗石非贵重物品,每斤降价为钞50贯,仅值上次给价的1/5,后来又减半给之。即使如此,暹罗贡使还是有利可图,故正统十二年(1447)再运来1380斤,且要求循正统二年例给价,结果在礼部争论不休,最后不得不每斤给钞50贯,并告诉今后不准再贡。(46)这种情况在日本的朝贡中也有出现,在日本的贡物中刀占绝大多数,因一把刀在日本的售价是800-1000文,而明朝给价为 5000文,日本贡使从中可赢利4-5倍。因此,日本每次朝贡输入刀的数量急遽增多,据记载,第一、二次朝贡仅3000把,第三次增至9968把,第四次3,0000多把,第五次7000多把,第六次竟高达3,7000多把。按明朝规定,民间不得私有兵器,如此多的刀只能由政府收买,最后只好以每把1800文的价格全部买下来。(47)

第三,海外诸国每次入贡时,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总是贡舶一次往返跑两趟,也就是贡舶到岸后,使者捧金叶表文入京朝贡,而该贡舶却在原地购买货物先行载运回国,待第二年再来接回朝贡赏赐的物品和再次购买货物返国。如果使者从京城返回到广东或福建时,其贡舶尚未复至,则借口船被漂没或遭风损坏需要重新建造,给广东、福建两省带来不少的财政负担。正统四年(1439),琉球贡使就借口“舟为海风所坏”,要求赐一海舟。当时福建三司考虑到节省冗费,免于劳扰军民,则于现有的海船中选择一艘赐之。(48)成化十五年(1479),暹罗贡使亦以此借口要求重新造船,广东巡抚都御史朱英出于无奈,以银200两付之使自造,但暹罗贡使却诬奏他“以求索宝货不得而故违成命”,结果还是不得不“如前命造船与之”。(49)

朝贡贸易自身存在的这些弊端,不仅给市舶司所在地的省份增添了不少麻烦,而且在贡使赴京途中所经的各地,也无故增加了许多民力劳作和财政负担。因此,各省官员叫苦不迭,地方百姓怨声载道,纷纷上书诉说朝贡贸易所带来的危害,认为从朝贡贸易中受惠的是朝廷,而遭难的却是地方,故使地方与朝廷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永乐朝任翰林院侍讲的邹缉在《奉天殿灾上疏》中就直截了当地指出:“朝廷岁令天下有司织锦缎、铸铜钱,遣内官赍往外藩及西北买马收货,所出常数千万,而所取曾不能及其一二,耗费中国,糜敝人民,亦莫甚于此也。”他恳切地向皇帝进谏:“文臣愿陛下深下明诏,散遣工匠营造之人,停止役作,使天下之人得遂其父母妻子相安相养之心。罢绝下番买马之役,勿令复出四夷,外国来朝贡者赐赉而遣之,勿使久居中国。”(50)明成祖对因朝贡贸易而引发的朝廷与地方矛盾的加剧不能不引起警觉,在永乐十九年(1421)四月初八日奉天、谨身、华盖三殿遭灾后,引咎自责,认为是自己“不德所致”,是上天的一种惩罚。于是,诏告天下,把一切“不便于民及诸不急之务者,悉皆停止”,以苏民困。在所列举的停止事务中,就有“下番一应买办物件并铸造铜钱,买办麝香、生铜、荒丝等物,暂行停止;往诸番国宝船及迤西、迤北等处买马等项,暂行停止;修造往诸番船只,暂行停住,毋得重劳军民。”以此来表示自己“修身之诚”,“奉承天戒,举宽仁之政,惠绥臣民”的决心。(51)自此之后,郑和下西洋遂难以维持下去,朝贡贸易亦随之逐渐走向衰落。

综上所述,明初为抵御倭患,防止海内外反对势力相互勾结,实行了海禁,禁止国人不得私自出海。这对于维护新生的明朝政权,加强海防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明太祖在实行海禁的同时,也实行了“朝贡贸易”,以保持与海外国家的贸易。这种贸易名义上是“怀柔远人”、“厚往薄来”,实际却包含着相当大的商业成份,明朝通过朝贡贸易一般可攫取高额的收益。明成祖为招徕各国贡使,为之扫清海道,派遣郑和七下西洋,使明初的朝贡贸易达到鼎盛。因此,海禁、朝贡贸易与郑和下西洋遂成为明初对外关系上的三件大事。然而,由于朝贡贸易自身存在着一些弊端,给沿海各省带来了不少麻烦,不仅加重其财政负担,耗费民力,而且严重地影响到社会安宁,故引起地方官员与民众的不满,加剧了朝廷与地方的矛盾。明成祖为缓解这种矛盾,不得不引咎自责,施仁政于民,把下西洋等一切不便于民的活动宣告停罢,使名噪一时的郑和下西洋难以维持下去,而朝贡贸易亦随之逐渐走向衰落。

注释:

①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十五,《沿海倭乱》。

②《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

③《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十月己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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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明太祖实录》卷二○五,洪武二十三年十月乙酉。

⑤《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壬戌。

⑥《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一,洪武二十年四月戊子。

⑦谢杰:《虔台倭纂》上卷,《倭原》。

⑧费维恺:《宋代以来的中国政府与中国经济》,《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

⑨张燮:《东西洋考》,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页。

[ ]

⑩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市籴考?市舶?互市》。

(11)J. K. Fairbank & S. Y. Teng, 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6, 1941,p. 137.

(12)田中健夫:《东亚国际交往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外关系史学会编:《中外关系史译丛》第二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153页。

(13)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54页。

(14)张瀚:《松窗梦语》卷四,《商贾纪》,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6页。

(1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二○,《海外诸番?入贡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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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谢肇浙:《五杂组》卷四,〈地部二〉。

(17)《明太宗实录》卷十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壬午。

(18)《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七,永乐二年正辛酉。

(19)《明太宗实录》卷四十六,永乐三年九月癸卯。

(20)黄省曾:《西洋朝贡典录》,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页。

(21)马欢著、冯承钧校注:《瀛涯胜览校注》,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7页。

[ ]

(22)《明太宗实录》卷七十一,永乐五年九月壬子。

(23)《瀛涯胜览校注》,第25页。

(24)《明太宗实录》卷七十一,永乐五年九月壬子。

(25)《明太宗实录》卷二五○,永乐二十年六月壬寅。

(26)《明太宗实录》卷二六三,永乐二十一年九月戊戌。

(27)《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一,洪武十一年十二月丁未。

(28)《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一,洪武十五年正月乙未。

(29)《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三,洪武二十年七月乙已。

(30)《明太祖实录》卷二○一,洪武二十三年四月甲辰。

(31)《明宣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九月癸丑。

(32)黄瑜:《双槐岁钞》卷九,《京官折俸》。

(33)《明宣宗实录》卷一一四,宣德九年十一月丁丑。

(34)《明英宗实录》卷十九,正统元年闰六月戊寅。

(35)《明宪宗实录》卷九十七,成化十年丁丑。

(36)《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六,景泰四年十二月甲申。

(37)《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七,景泰五年正月乙丑。

(38)《明太宗实录》卷五十五,永乐四年六月丙子。

(39)《明仁宗实录》卷五上,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丙午。

(40)《明宣宗实录》卷六十七,宣德五年六月庚午。

(41)《明英宗实录》卷五十八,正统四年八月庚寅。

(42)《明太宗实录》卷一七○,永乐十三年十一月己酉。

(43)《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五,正统三年八月乙卯。

(44)《明宪宗实录》卷六十,成化四年十一月壬午。

(45)《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九,天顺二年三月乙己。

(46)《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七,正统十二年八月乙酉。

(47)《日中文化交流史》,第575-577页。

(48)《明英宗实录》卷五十七,正统四年七月甲戌。

(49)《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二,成化十五年七月癸酉。

(50)邹缉:《奉天殿灾上疏》,《皇明文衡》卷六,《奏议》。

(51)《明太宗实录》卷二三六,永乐十九年四月乙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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