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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谈洪武时期的倭患

 天南地北空无原 2015-02-01

  【内容提要】洪武时期以日本为基地的倭寇侵扰中国边境事件连续发生,对明朝国家安全和东部及东南从辽东到广东沿海漫长数千里区域民生造成严重威胁。这种威胁自元朝已经开始,不是由于明朝“禁海”而招致倭寇,而是倭寇持续侵扰而致明朝强化沿海地区武备与管理。洪武初期积极与日本南朝交涉,以求通过建立朝贡关系,形成中日和平、倭寇止息的稳定格局。但明朝在了解日本南北两政权皆在权臣控制下的局面以及交涉本身受挫后,转为消极外交,积极防御。在充分考虑洪武时期倭寇所造成的国家安全威胁及积极外交遭受挫折的背景下,可以看到洪武时期的所谓“海禁”,是从属于其防御倭寇军事举措的政令,并非立意封闭国家海岸线,也不是为了禁绝对外贸易。洪武时期对外贸易仍以多种方式在多个方向发生,当时民间海外贸易也并未遭政府绝对禁止。洪武时期的御倭、对日外交努力皆理路清晰。

  【关 键 词】洪武时期/倭患/海防/外交/海禁

  倭患与明代中国历史相始终。自明初以降,相关记述与研究日积月累,已然汗牛充栋。此类话题,无论基本事实还是所涉各种认识性问题,都会逐步进入共识状态,无须再议。然而今日学者,如欲通过借鉴已有研究形成关于明代倭患的明确认识,以之为基石,考察更大范围的问题,却会发现关于这个话题,并存太多相互并不一致甚至对立的说法,愈至晚近愈为明显,以至于想要“择善而从”,甚难抉择。此时简捷的方法,是重新梳理文献,直接做出判断。因时间跨度长,进行这种梳理与判断,需要分开若干时期。洪武时期是明朝国家体制、政略、对外关系格局设定基盘的时期,对明清时代后来历史,影响深远,故拟重加梳理。此文第一部分,梳理关于洪武时期倭患及明朝应对的较早记载,意在了解洪武时期倭患对于中国国家安全及民生造成威胁的程度。第二部分,梳理洪武时期倭患背景下明朝对日外交基本史事,辨析明朝对日军事防御与外交斡旋之间的权衡情况。第三部分,考察洪武时期“海禁”的初衷,与倭寇关联到怎样程度,是否意在封闭国家或者禁绝对外贸易。结论在前此考察基础上,再做一些延伸讨论。

  一、洪武时期倭患态势及明政府的应对

  关于明代的海禁,早有研究指出其与抵御倭寇侵扰的密切关系,并对倭乱是明朝海禁造成的之类说法进行批评。①20世纪后期,史学界对明清时代“海禁”批判的声音提高,“海禁”俨然被看做明初政府刻意造成的局面,倭寇侵扰近乎被看做中国海禁而造成的后果。至于明中叶的倭寇,一些研究者特别强调其主体是中国人,明中叶的中国沿海抗倭斗争之实质是中国商人反对海禁的斗争,一些海盗被描述成为体现人民意志和开放历史需求的英雄。此类看法,不无启发意义,但倭寇问题迁延数百年,相关文献汗牛充栋,相关研究也十分丰厚,将以往基本看法颠倒过来,既涉及史实考辩、理论、价值观念,也关涉对倭寇、海禁以外的诸多历史问题的认识,不能不反复考量。经重新梳理洪武时期倭寇问题基本史事,此节重申,洪武时期倭寇侵扰中国东部及东南沿海,是确切的事实,并非由于明朝海禁招引而致,构成对明朝国家安全和中国民生的严重威胁。

  倭寇侵扰中国东部及东南沿海由来已久,在元朝就已经构成中国的一个大问题。洪武二年(1369年)正月,“倭人入寇山东海滨郡县,掠民男女而去。”②二月,明太祖以明朝建立事正式告知当时他所知的“日本国主”,南朝掌握权柄者怀良亲王,③要求其“奉表来庭”或者“修兵自固,永安境土,以应天休”,不可“必为寇盗”。此书送达日本后,无积极反应,倭寇侵扰继续发生。该年四月,明朝升太仓卫指挥佥事翁德为指挥副使征剿。史载原委:

  先是,倭寇出没海岛中,数侵掠苏州、崇明,杀伤居民,夺财货,沿海之地皆患之。德时守太仓,率官军出海捕之,遂败其众,获倭寇九十二人,得其兵器、海艘。奏至,诏以德有功,故升之……仍命德领兵往捕未尽倭寇,遣使祭东海神曰:“予受命上穹,为中国主,惟图乂民,罔敢怠逸。蠢彼倭夷,屡肆寇劫,滨海郡县,多被其殃。今命将统帅舟师,扬帆海岛,乘机征剿,以靖边氓。特备牲醴,用告神知。”④

  该年八月,“倭人寇淮安。镇抚吴祐等击败其众于天麻山,擒五十七人。事闻,赐祐等绮帛有差。”⑤十月,高丽使者成惟得等将回国,明太祖问及其国内情形,说到高丽“去海滨五十里或三十里,民始有宁居者”,原因之一是“尝为倭奴所扰”。明太祖因而对高丽使者提供“持危保国之道”,建议其“设险以守其国”,并称:“倭人出入海岛,十有余年,必知王之虚实,此亦不可不虑也。王欲御之,非雄武之将,勇猛之兵,不可远战于封疆之外;王欲守之,非深沟高垒,内有储蓄,外有援兵,不能以挫锐而擒敌。”⑥由此可知,倭寇对高丽的侵扰,也增加了明朝对倭寇的防范意识。

  洪武三年(1370年)三月,明朝遣莱州府同知赵秩持诏致怀良亲王,再次要求其约束倭寇。⑦然而同年六月,“倭夷寇山东,转掠温、台、明州傍海之民,遂寇福建沿海郡县。福州卫出军捕之,获倭船一十三艘,擒三百余人。”⑧七月,明朝“置水军等二十四卫,每卫船五十艘,军士三百五十人缮理,遇征调则益兵操之。”⑨《明太祖实录》并未说明设置此水军的目的如何,但当时内陆无大规模水战需求,如此庞大的,由1200艘船只组成且随时准备增兵的水军,肯定是在沿海布置,其目的也当是防备倭寇。洪武四年(1371年)六月,“倭夷寇胶州,劫掠沿海人民。”⑩该年底,明朝发布了“海禁”之令,史载:“诏吴王左相靖海侯吴祯籍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尝充船户者,凡十一万一千七百三十人,隶各卫为军,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11)此后,终洪武之世,针对倭寇的防御、反击举措与海禁之重申交错发生。洪武五年(1372年)三月,“倭夷寇海盐之澉浦,杀掠人民。”(12)六月,“倭夷寇福州之宁德县。”(13)同月,“命羽林卫指挥使毛骧、于显、指挥同知袁义等,领兵捕逐苏、松、温、台濒海诸郡倭寇。”(14)不久,毛骧于温州擒获“倭船十二艘,生擒一百三十余人及倭弓等器,送京师。”(15)七月,因为“濒海州县屡被倭害,官军逐捕,往往乏舟,不能追击”,诏浙江、福建濒海九卫,造海舟660艘以御倭寇。同月,“倭夷寇福州之福宁县,前后杀掠居民三百五十余人,焚烧庐舍千余家,劫取官粮二百五十石。”(16)明州卫指挥佥事张亿率兵讨之,中流矢而卒。明太祖遣使致祭,诏恤其家。(17)史载,该年底礼部侍郎曾鲁去世,其事中涉及“倭夷入寇,戍将捕获之。诏命儒臣草诏,归其俘。鲁所撰有‘一视同仁’之语,上喜其言为得体。”(18)据此,当时明太祖对日本并无根本敌视之心,唯求其不加侵扰而不可得。

  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德庆侯廖永忠上言抵御倭寇事:

  臣窃观倭夷鼠伏海岛,因风之便,以肆侵掠。其来如奔狼,其去若惊鸟。来或莫知,去不易捕。臣请令广洋、江阴、横海水军四卫,添造多橹快舡,命将领之。无事则沿海巡徼,以备不虞。若倭夷之来,则大船薄之,快船逐之。彼欲战不能敌,欲退不可走。庶乎可以剿捕也。(19)明太祖从之。可知当时倭寇侵扰频繁,明朝甚以为苦,而其对应主旨,要在防御。同年六月,“倭夷寇即墨诸城、莱阳等县。沿海居民多被杀掠。诏近海诸卫,分兵讨捕之。”(20)同月,“台州卫兵出海捕倭,获倭夷七十四人,船二艘,追还被掠男女四人。”(21)该年内,福建都司都指挥同知张赫“率舟师巡海上,遇倭寇,追及于琉球大洋中,杀戮甚众,获其弓刀以还”。(22)洪武六年三月,明太祖诏“以广洋卫指挥使于显为总兵官,横海卫指挥使朱寿为副总兵,出海巡倭”。(23)

  洪武七年(1374年)六月,因有日本国僧人入明贡马及方物,明朝却之不受之事,明太祖晓谕中书省,指出日本怀良并非日本合法君主,幼君在位,臣擅国权,傲慢无礼,骨肉并吞,内损良善,外掠无辜,逆天之道,难以久存,命中书省将此意传达给日本,使其改过自新,转祸为福。(24)就在该月,“倭寇滨海州县。靖海侯吴祯率沿海各卫兵捕获,俘送京师。”(25)次月,“倭夷寇胶州”,“倭夷寇海州”,“倭夷寇大任、海口”。(26)

  洪武八年(1375年)正月,日本与高丽、占城等国“皆遣使入贡。”(27)但这并无补于停止倭寇入扰。该年十一月,明朝处死了潮州卫指挥佥事李德等,原因是在此之前,“潮州濒海居民屡为倭夷劫掠,诏德等率舟师沿海捕之。德等逗留不出兵巡御,贼遂登岸,大肆劫掠。”(28)

  洪武九年(1376年)三月,日本怀良遣僧人奉表向明朝贡马及方物并谢罪。明朝还是赏赐使节使还,同时因所上表中“词语不诚”,回书劝其“务修仁政,以格天心,以免国中之内祸”。(29)五月,明太祖以山东登、莱二州濒临大海,是高丽、日本往来要道,非建府治、增兵卫不足以镇之,“割莱州府文登、招远、莱阳三县益登州为府,置所属蓬莱县,复以青州府之昌邑、即墨、高密三县补莱州府。”(30)

  自洪武九年至十二年(1379年)间,明朝与日本多种势力有所往来,明朝史书并无此间倭寇对明朝大肆侵扰的记载,然而明朝沿海备倭,仍积极安排。4年间歇之后,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日关系益发恶化。该年胡惟庸案发,明朝上层怀疑胡惟庸与倭寇有勾结,对日本更为疏远。该年四月,日本怀良遣人入贡,明太祖却之不受。(31)六月,“倭夷寇劫广州府东莞等县。”(32)八月,“倭夷寇广东海丰县,杀掠吏民。”(33)同月,日本北朝征夷将军源义满(足利义满)遣僧人明悟法助等入明,有呈明朝丞相书,明太祖命令其贡不受。(34)十月,明太祖遣使诏谕足利义满,有“蠢尔东夷,君臣非道,四扰邻邦”语。(35)

  洪武十四年(1381年)七月,日本怀良遣僧人入明贡方物。明太祖再次命却其贡,并命礼部修书劝其自守,不可与明朝构隙。(36)同月,明礼部移书责备日本征夷将军往来无礼,“自夸强盛,纵民为盗,贼害邻邦。”(37)此后,明朝与日本各势力的关系趋于紧张。明朝方面仅记载洪武十九年(1386年)八月日本僧人上表贡方物一事。

  洪武十四年,明朝重申“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之令。(38)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浙江都指挥使司上疏建议御倭之事,显示出当时整个东南沿海备御倭寇的紧张情况:

  杭州、绍兴等卫,每至春则发舟师出海,分行嘉兴、澉浦、松江、金山,防御倭夷,迨秋乃还。后以浙江之舟难于出闸,乃聚泊于绍兴钱清汇。然自钱清抵澉浦、金山,必由三江、海门,俟潮开洋,凡三潮而后至,或遇风涛,动踰旬日,卒然有急,何以应援?不若仍于澉浦、金山防御为便。其台州、宁波二卫舟师,则宜于海门宝陀巡御,或止于本卫江次备御,有警则易于追捕。若温州卫之舟,卒难出海,宜于蒲洲楚门海口备之。诏从其言。(39)

  洪武十六年(1383年)八月,“赏温州、台州二卫将士擒杀倭寇有功者凡一千九百六十四人文绮、钞布、衣物有差。”(40)洪武十七年(1384年)春,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也。”(41)同年十月,明太祖命运粮辽东将士到达后回驻登州,“就彼巡捕倭寇。”(42)同月,“镇海卫百户王庭出海运粮遇倭寇战殁,广洋卫百户周清出海捕倭溺死。”(43)闰十月,“浙江定海千户所总旗王信等九人擒杀倭贼,并获其器仗。”“台州倭人登岸,杀其巡检守御。”(44)

  洪武二十年(1387年),倭寇侵扰加剧,明朝也大举加强沿海防务。正月,“置定海、盘石、金乡、海门四卫指挥使司于浙江并海之地,以防倭寇。”“置金山卫于松江之小官场,筑青村及南汇嘴城千户所二,置临山卫于绍兴及三山、沥海、三江等千户所,皆以沿海防御倭寇。”(45)三月,“命江夏侯周德兴往福建,以福、兴、漳、泉四府民户,三丁取一,为缘海卫所戍兵,以防倭寇。”(46)五月,“废宁波府昌国县,徒其民为宁波卫卒,以昌国濒海民尝从倭为寇,故徙之。”(47)同月,“敕福建都指挥使司备海舟百艘,广东倍之,并具器械粮饷,以九月会浙江,候出占城,捕倭夷。”并“命凡指挥千百户镇抚谪戍昌国卫者,咸出海捕倭,以功赎罪”。(48)七月,“倭寇至台州境上,杀掠居民。”(49)抵于该年十一月,信国公汤和奏言:“宁海、临山诸卫滨海之地,见筑五十九城,籍绍兴等府民四丁以上者以一丁为戍兵,凡得兵五万八千七百五十余人。”(50)这应是洪武十七年汤和受命往浙西沿海防倭的结果。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又“置福建沿海五卫指挥使司,曰福宁、镇东、平海、永宁、镇海,所属千户所十二,曰大金、定海、梅花、万安、莆禧、崇武、福金、金门、高浦、六鳌、铜山、玄钟,以防倭寇”。(51)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十二月,“倭船十二艘由城山洋艾子口登岸劫掠。”(52)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正月,浙江都指挥使司上报:“倭夷由穿山浦登岸,杀虏军士男女七十余人,掠其财物,守御百户单政不即剿捕,致贼遁去。诏诛之。”(53)四月,明太祖下令:“滨海卫所每百户置船二艘,巡逻海上盗贼,巡检司亦如之。”(54)十月,明太祖再度申严交通外番之禁。“上以中国金银铜钱段疋兵器等物,自前代以来不许出番。今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故严禁之。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55)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八月,“海盗张阿马引倭夷入寇,官军击斩之。”(56)此张阿马原是台州黄岩县无赖,经常到日本,引导其党至海边剽掠为患。可知中国沿海原居住民中,早就有勾结倭寇入扰者。九月,“倭夷寇雷州遂溪县。雷州卫百户李玉、镇抚陶鼎等御之,贼势猖獗而官寡弱不敌,玉等皆战死。”(57)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十一月,“山东都指挥使周房言,所属宁海、莱州二卫东濒巨海,途岸纡远,难于防御。近者雷择莱州要害之处,当置八总寨,以辖四十八小寨。其宁[海]卫亦宜置五总寨,以备倭夷。诏从之。”(58)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有朝鲜人“诈为倭国人”,“入金州新市屯劫掠”,辽东都司捕获一人械至京师,明太祖命宥之还国。(59)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正月,“禁民间用番香、番货。”(60)这与“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初意是一致的。二月,明太祖“以倭夷屡为寇患”,命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刘德、前军都督府都督佥事商暠巡视沿海州郡城隍,“度其高广丈尺,以及军士器械之数,仍督各卫严为备御,遇有调发,则一百户所全军同出,庶几兵将相知,不致相失。”(61)当时“海上有倭寇之警”,先命都督杨文节制沿海诸军备之,到三月,复命魏国公徐辉祖、安陆侯吴杰往浙江训练沿海军士。(62)八月,命安陆侯吴杰、永定侯张铨等率致仕武官,前往广东训练沿海卫所官军,“以备倭寇。”(63)十月,“辽东有倭夷寇金州,卒入新市,烧屯营粮饷,杀掠军士而去。”(64)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正月,定擒获倭贼升赏格。

  凡各卫指挥获倭船一艘及贼者,佥事升同知,同知升指挥使,仍赏白金五十两、钞五十锭。千户擒获者升指挥佥事;百户擒获者升千户;其赏俱与指挥同。在船军士能生擒及杀获倭贼一人者,赏白金五十两,将校军士与倭贼陆地交战,能生擒或杀获一人者,赏白金二十两、钞二十锭。(65)

  洪武三十年(1397年)四月,再度“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66)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二月,“倭夷寇山东宁海州,由白沙海口登岸,劫掠居人,杀镇抚卢智。宁海卫指挥陶鏎及其弟钺出兵击之,斩首三十余级,贼败去,钺为流矢所中,伤其右臂。先是,倭夷尝入寇,百户何福战死。事闻,上命登莱二卫发兵追捕。至是,铎等击败之。”(67)同月,浙江都指挥使陈礼报称,“近者倭贼二千余人、船三十余艘入寇海澳寨。楚门千户王斌、镇抚袁润等御之。贼势暴悍,斌等力不能胜,皆战死。诏发兵出海追捕,赐钞帛恤斌、润家。”(68)

  对于这一时期明朝的对倭政策,万历时人张瀚曾加追述,其中除与明实录记载相互印证者外,还说到洪武时期倭寇不仅在沿海剽掠,屡寇山东、直隶、浙东、福建沿海郡邑,且与张士诚余部相互勾结入寇云。(69)

  前文呈现的洪武时期倭寇侵扰合计为45次,计为:

  洪武二年正月,“倭人入寇山东海滨郡县,掠民男女而去。”

  洪武二年四月之前,“倭寇出没海岛中,数侵掠苏州、崇明,杀伤居民,夺财货,沿海之地皆患之。”

  洪武二年八月,“倭人寇淮安。镇抚吴祐等击败其众于天麻山,擒五十七人。”

  洪武三年六月,“倭夷寇山东,转掠温、台、明州傍海之民,遂寇福建沿海郡县。福州卫出军捕之,获倭船一十三艘,擒三百余人。”

  洪武四年六月,“倭夷寇胶州,劫掠沿海人民。”

  洪武四年十月,日本使节至南京,“送至明州、台州被虏男女七十余口。”表明此前不久有倭寇攻掠明州、台州事。

  洪武五年三月,“倭夷寇海盐之澉浦,杀掠人民。”

  洪武五年六月,“倭夷寇福州之宁德县。”“命羽林卫指挥使毛骧、于显、指挥同知袁义等,领兵捕逐苏、松、温、台濒海诸郡倭寇。”

  洪武五年七月,“濒海州县屡被倭害,官军逐捕,往往乏舟,不能追击”;“倭夷寇福州之福宁县,前后杀掠居民三百五十余人,焚烧庐舍千余家,劫取官粮二百五十石”。

  洪武六年六月,“倭夷寇即墨诸城、莱阳等县。沿海居民多被杀掠。诏近海诸卫,分兵讨捕之。”“台州卫兵出海捕倭,获倭夷七十四人,船二艘,追还被掠男女四人。”

  洪武六年年内,福建都司都指挥同知张赫“率舟师巡海上,遇倭寇。”

  洪武七年六月,“倭寇滨海州县。靖海侯吴祯率沿海各卫兵捕获,俘送京师。”

  洪武七年七月,“倭夷寇胶州”,“倭夷寇海州”,“倭夷寇大任、海口”。

  洪武八年十一月前,“潮州濒海居民屡为倭夷劫掠……大肆劫掠。”(70)

  洪武十三年六月,“倭夷寇劫广州府东莞等县。”(71)

  洪武十三年八月,“倭夷寇广东海丰县,杀掠吏民。”

  洪武十六年八月,“赏温州、台州二卫将士擒杀倭寇有功者……”

  洪武十七年十月,“镇海卫百户王庭出海运粮遇倭寇战殁。”

  洪武十七年闰十月,“浙江定海千户所总旗王信等九人擒杀倭贼,并获其器仗。”“台州倭人登岸,杀其巡检守御。”

  洪武二十年七月,“倭寇至台州境上,杀掠居民。”

  洪武二十二年十一月,“倭船十二艘由城山洋艾子口登岸劫掠。”

  洪武二十三年正月,“倭夷由[浙江]穿山浦登岸,杀虏军士男女七十余人,掠其财物。”

  洪武二十四年八月,“海盗张阿马引倭夷入寇,官军击斩之。”

  洪武二十四年九月,“倭夷寇雷州遂溪县。”

  洪武二十七年二月,“海上有倭寇之警。”

  洪武二十七年十月,“辽东有倭夷寇金州,卒入新市,烧屯营粮饷,杀掠军士而去。”

  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倭夷寇山东宁海州……先是,倭夷尝入寇,百户何福战死。”“近者倭贼二千余人、船三十余艘入寇[浙江]海澳寨。”

  这些情况,都是被载入《明太祖实录》的有明确日期的倭寇侵扰,其规模也为较大者,从防御情况可以推知的其他侵扰、小规模侵扰及后来文献追述的侵扰尚未统计在内。如此,则在洪武约30年间,每年平均约有一次较严重的倭寇侵扰。就时间覆盖性而言,整个洪武时期,仅有少数没有侵扰记载年份,多数年份有倭寇侵扰。从地理范围而言,从辽东到广东,覆盖整个东部与东南海岸线。这样大范围、高频率的来自同一国外势力的武装侵扰,肯定构成对明朝国土安全及其治下民生安宁的巨大威胁,也肯定促使明朝对此威胁来源地国家高度警惕。另据范中义、仝晰纲统计,洪武年间倭寇对辽东侵扰1次,对山东侵扰达9次,对南直隶侵扰7次,对浙江侵扰16次,对福建侵扰4次,对广东侵扰7次。(72)其中有与本文统计并不重合者,显示倭寇侵扰情况比本文直接展示的更为严重。

  二、洪武时期倭患与明朝对日外交

  在面临国土安全威胁的情况下,逻辑上,一个国家的政府可能的举措有4种,一是通过外交斡旋解除威胁,二是加强军事防御使威胁不致造成过于严重的危害,三是通过主动的军事行动消除威胁者实施威胁的能力,四是借诸第三种力量牵制、遏制或者打击对方以解除威胁。14世纪东亚区域,中国是最强大国家,不存在其他具有实力主持区域性国际事务的国家,所以第四项选择在当时实际不可能发生。明朝建立之后,对周边国家政策以“不征”为基调,所以第三项逻辑上可能的举措也不会成为实际的选择。(73)其余两项,则被明朝并同采用。洪武时期旨在与日本建立朝贡关系或各安本土的默契关系的外交活动,与建立防御倭寇设置体系的军事举措,如一人以左右两手与人相搏,密切不可分割。洪武十三年以前,明朝基本取积极对日交涉姿态,力图通过与日本建立中国与周边国家传统的朝贡关系,使倭寇在其本国政府的收束下不再侵扰中国。洪武十三年之后,转为消极交涉,积极防御。

  明朝甫建,立即展开对日交涉。洪武二年二月明太祖向当时他所知道的“日本国主”怀良亲王致书称:

  自辛卯以来,中原扰扰,彼倭来寇山东,不过乘胡元之衰耳……间者山东来奏,倭兵数寇海边,生离人妻子,损伤物命,故修书特报正统之事,兼谕倭兵越海之由。诏书到日,如臣,奉表来庭,不臣,则修兵自固,永安境土,以应天休。如必为寇盗,朕当命舟师,扬帆诸岛,捕绝其徒,直抵其国,缚其王,岂不代天伐不仁者哉?惟王图之。(74)

  据此,明朝建立之后,及时通知日本,中国已经建立统一政府,日本或者“奉表来庭”,与明朝确立封贡关系,或者保境自安,由其抉择,惟必不可继续侵扰中国,否则将加讨伐。当时明朝政府,亦无海禁之意。这种姿态,与现代国家间所谓不论大小,一律平等观念相比,自居大国,并未将他者完全平等视之,但显然将日本视为一个独立国家,希望达成两国间和平并存关系,借此停止倭寇侵扰。(75)这应是当时历史条件下明朝可能设想的唯一对日方略。但明朝此种意图,只有当日本为统一国家时才有意义,而日本当时分为南北政权,并无一个具有对整个日本的控制力。此书由明朝使者行人杨载等持往日本,(76)送交南朝执政者怀良。怀良甚为凶猛,斩杀明使五人,拘囚正使杨载、吴文华,数月后才放其回国。从明朝角度说,对日本国家权力结构定位的误判,是其此番努力没有获得积极结果的重要原因。从日本角度说,则其既无与明朝建立朝贡关系的积极意图,也无约束倭寇侵扰中国的愿望,是明朝此次外交努力没有结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此后倭寇侵扰中国并未稍减,可想而知。

  洪武三年三月,明朝遣莱州府同知赵秩持诏前往日本。诏内提到:“蠢尔倭夷,出没海滨为寇。己尝遣人往问,久而不答。朕疑王使之,故扰我民……俄闻被寇者来归,始知前日之寇,非王之意……”可知当时明太祖可以接受侵扰中国的倭寇并非日本政府指使的说法,但仍认为日本政府对倭寇侵扰中国负有责任,要求其加以约束,否则将招致大军征讨。“果能革心顺命,共保承平,不亦美乎?……王其戒之,以延尔嗣。”(77)赵秩等入日本后,将诏书交给日本怀良,两相辩驳,一度被扣留,洪武四年十月方回抵南京。同来的日本怀良使者僧人祖来等“进表笺,贡马及方物”,同时将日本人从明州、台州掳去的男女70余口人送归明朝。(78)明太祖诏赐祖来等文绮帛及僧衣,并派僧人祖阐、克勤等8人护送其还国,行前明太祖曾与诸僧有诗唱和,寄望殷殷。祖阐等到达日本后不久,南朝被北朝军队挫败,祖阐等被迎至北朝足利义满所在的京都,北朝遂遣派使者随祖阐等入明。(79)

  洪武七年六月,日本僧人宣闻溪等入明,贡马及方物,当时日本国政权内讧,宣闻溪没有代表日本政府致明朝皇帝的表文,所持为“其国臣之书达中书省”。明太祖下诏却之不受,同时仍给宣闻溪等赏赐有差,遣还。明太祖就此敕中书省:

  向者,国王良怀奉表来贡,朕以为日本正君,所以遣使往答其意。岂意使者至彼,拘留二载。今年五月去舟才还,备言本国事体。以人事言,彼君臣之祸,有不可逃者。何以见之?幼君在位,臣擅国权,傲慢无礼,致使骨肉并吞,岛民为盗,内损良善,外掠无辜,此招祸之由,天灾难免。天地之间,帝王酋长因地立国,不可悉数;雄山大川,天造地设各不相犯。为主宰者,果能保境恤民,顺天之道,其国必昌。若怠政祸人,逆天之道,其国必亡。今日本蔑弃礼法,慢我使臣,乱自内作,其能久乎?尔中书其移书,谕以朕意,使其改过自新,转祸为福,亦我中国抚外夷以礼,导人心以善之道也。(80)当时日本其他势力也有派遣使者入明朝贡者,明太祖则认为其“无本国之命而私入贡”,却之不受。诏礼部答曰:

  夷狄奉中国,礼之常经;以小事大,古今一理。今志布志、岛津、越后守臣氏久,以日本之号纪年,弃陪臣之职,奉表入贡,越分行礼,难以受纳。氏久等当坚节以事君,推仁心以牧民,则不为祸首,享福无穷。如或不然,乱尔国,凶尔家,天灾有莫能逃者。其表文贡物付通事尤虔赍领还国。

  从这些文本看,明太祖先前与日本交涉,意在与日本合法统治者交涉,期待的是将邦交、国防、贸易等一体安排稳当,并不清楚当时日本诸势力之间统属关系底细。此后明朝对日交涉本身受挫,又深入了解了以前交涉的所谓“日本国王”并非日本“正君”,而是专擅国家权力的臣子,并且判断其行事蔑弃礼法、内损良善、外掠无辜,将遭天谴,故在根本上失去了与之建立密切往来关系的意愿。明朝处理外交事务,对对方合法性有所考量,认为陪臣迈过其君主入明朝贡,无礼越分,甚至可能招致祸乱。明朝虽积极建立与周边国家朝贡关系,但若对方有得权不正或篡权行为,则一般不会贸然交往。此类情况,在明太祖处理与高丽关系、与李氏朝鲜关系时亦发生过。(81)

  洪武七年,有日本僧人灵枢等遣人入明贡马,受之,并赏赐使臣令还。(82)洪武九年三月,日本怀良遣沙门圭庭用等奉表向明朝贡马及方物并谢罪。明朝赏赐使节使还,同时因所上表中“词语不诚”,致书劝其安天守道,不可自取其祸,书称:

  然览表观情,意深机奥,略露其微,不有天命,恃险负固,昭然矣……故国有大小,限山隔海,天造地设,民各乐土。于是殊方异类者,处于遐漠,阴命王臣以主之,使不相矛盾。有如其道者,上帝福佑之,否其道者,祸之……王其务修仁政,以格天心,以免国中之内祸,实为大宝。惟王察之。(83)

  该年九月,日本人滕八郎入南京,献弓马、刀甲、硫黄之属,并转交日本僧人灵枢所附贡马二匹。明太祖却滕八郎之献不收,赐白金遣回。灵枢则因先前曾至京受赐,明朝受其所献马匹,赐给绮帛。(84)同月,于洪武四年出使日本的萧山人华克勤回朝,“奏对称旨”,授官赐金。(85)洪武十二年五月,日本良怀遣其属下刘宗秩、通事尤虔俞丰等,上表贡马及刀甲、硫黄等物。赐良怀织金文绮,宗秩等服物有差,使还。(86)

  自洪武九年至十二年间,明朝与日本多种势力有所往来,这些往来都在明太祖提点之下,但并不以明朝皇帝对日本国王对话方式,而是取用明中书省或者礼部的名义,这是明太祖得知日本无统一中央政府以后,将对日交涉格局降低的表现。此间,明朝沿海的备倭举措,积极安排。

  洪武十三年发生胡惟庸案,明太祖认为胡惟庸曾“使指挥林贤下海招倭军,约期来会”。(87)揆诸情理,胡惟庸做出这样事情的可能还有疑点,但此事在明代文献中多有记载,这种记载本身至少表明当时明朝上层话语中的倭寇,不仅威胁东南海疆,而且威胁明朝内政。该年四月,日本怀良遣人入贡,未持表文,明太祖认为不诚,却之不受。(88)九月,“日本国遣僧明悟法助等来贡方物,无表,止持其征夷将军足利义满奉丞相书,辞意倨慢。上命却其贡。”(89)这是来自日本北朝势力对明朝的交往。十二月,明太祖遣使诏谕“日本国王”,语词极为严厉:“蠢尔东夷,君臣非道,四扰邻邦。前年浮辞生衅,今年人来匪诚。问其所以,果然欲较胜负。于戏!渺居沧溟,罔知帝赐,傲慢不恭,纵民为非,将必自殃乎?”(90)根据明实录记载此书的时间,此谕当针对足利义满而发。当时明朝文献中将南朝、北朝主导势力首脑,都称为“日本国王”。谕中显然依旧认为日本政府对倭寇侵扰中国有不可推卸的纵容责任。

  洪武十四年七月,日本怀良遣僧如瑶等贡方物及马十匹。明太祖命却其贡,并命礼部移书劝其自守,勿构隙于明:

  王居沧溟之中,传世长民。今不奉上帝之命,不守己分,但知环海为险,限山为固,妄自尊大,肆侮邻邦,纵民为盗。帝将假手于人,祸有日矣。吾奉至尊之命,移文与王。王若不审巨微,效井底蛙,仰观镜天,自以为大,无乃构隙之源乎?(91)同月,明朝礼部又移书责备足利义满:

  前将军奉书我朝丞相,其辞悖慢,可谓坐井观天而自造祸者也。往者,我朝初复中土,日本之人至者,云使则加礼遇,商则听其去来。斯我至尊所以嘉惠日本,故遣克勤、仲猷二僧行。及其至也,加以无礼。今又几年矣。洪武十二年,将军复奉书肆侮……今日本迩年以来,自夸强盛,纵民为盗,贼害邻邦,若必欲较胜负,见是非,辩强弱,恐非将军之利也。将军审之。(92)

  这时明朝已经明确地分别针对日本南朝和北朝势力交涉,交涉文书都以礼部名义而不用明朝皇帝名义。依照《明史》记载,怀良曾就明朝责备之书回书。该书不见于《明太祖实录》,见于《明史》成书之前者,有王世贞《弇山堂别集》本,单加标题为《倭国求通表》。但是,该书并非以“求通”为主旨,标题可能是王世贞所加,与内容不谐。另有严从简《殊域周咨录》所载文本,无单独标题。严从简书成于万历二年,较王世贞书早16年,是目前所见该日本回书存世最早文本。将3个文本对照,大旨相同,称谓方式及绝大多数文字相同,仅若干单字、词及最后两句有不同,应是出于一个原本无疑。录严从简本如下:

  臣闻三王立极,五帝禅宗。惟中华而有主,岂夷狄而无君。乾坤浩荡,非一主之独权。宇宙宽洪,作诸邦以分守。盖天下者,乃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臣居远弱之倭,偏小之国,城池不满六十,封疆不足三千,尚存知足之心,故知足者常足也。今陛下作中华之主,为万乘之君,城池数千余座,封疆百万余里,犹有不足之心,常起灭绝之意。天发杀机,移星换宿;地发杀机,龙蛇起陆;人发杀机,天地反覆。尧舜有德,四海来宾;汤武施仁,八方奉贡。臣闻陛下有兴战之策,小邦有御敌之图。论文有孔、孟道德之文章,论武有孙、吴韬略之兵法。又闻陛下选股肱之将,起竭力之兵,来侵臣境。水泽之地,山海之洲。是以水来土掩,将至兵迎,岂肯跪涂而奉之乎?顺之未必其生,逆之未必其死。相逢于贺兰山前,聊以博戏,有何惧哉!倘若君胜臣输,且满上国之意;设若臣胜君输,反作小邦之耻。自古讲和为上,罢战为强,免生灵之涂炭,救黎庶之艰辛。年年进奉于上国,岁岁称臣为弱倭,今遣使臣答黑麻敬诣丹墀,臣诚惶诚恐,稽首顿首,谨具表以闻。(93)

  此书自称“臣”、“夷狄”、“远弱之倭”、“弱倭”,而且词意间颇以整个日本统治者自居,这都令人怀疑该文本的真实性。而且,明太祖早已确定日本在不征之国列,虽然曾在对日本统治者的书信中用征伐二字加以恐吓,但不曾真正立意对日本加以征伐,更未做过任何征伐的军事准备。当时明朝与日本关系的主题,一是倭寇侵扰中国问题,二是是否建立朝贡关系问题,双方政府间直接军事对抗局面并未出现,这些都增加该文本的可疑性。而且,该书行文,裹挟许多中国古籍中语句,姿态过分虚浮飚扬,不类日本国书。揆诸前后史事,此所谓日本国王的回书出于明中叶人杜撰的可能性不小,至少是在真本基础上做很多修改的文本。

  无论如何,洪武十三年是明日关系的一个拐点。此后的洪武朝与日本各势力的关系都保持紧张,明日外交往来极少,仅见洪武十九年八月,日本怀良遣僧人宗嗣亮上表贡方物,而明朝不受的记载。(94)

  通观洪武时期对日外交举措,理路其实甚为明晰。其初衷,一在制止倭寇侵扰中国沿海,二在建立明日和平相处关系。此两个目标密切不可分割。后者又分两个选择,一是建立日本对明朝的朝贡关系;二是不行朝贡,各守疆土,相安无事,皆由日本方面自愿。然而日本方面,无论南朝、北朝,皆未有效约束倭寇,仅此一项,足以使明朝失去与日本政府建立常态化往来关系的积极性。况且,明朝使节曾在日本遭到其政府杀害、扣押,另有倭寇勾结明朝权臣胡惟庸疑案,皆构成明朝对日外交意图趋于淡化的因素。此外,明朝在与日本往来交涉过程中对日本政权结构了解日多,将其权臣执国命的格局,以及纵民为盗等行为,视为逆天无道,失去与之交往的意愿。即使如此,凡日本入明使节,仍得到接待,并无杀害、扣押之事,以待将来。与此同时,明朝在沿海部署防御,郑重谨严,因而洪武时期虽有倭寇频繁侵扰,却未演成重大灾难。

  三、洪武时期倭患与明代的“海禁”

  20世纪后半叶,中国史学界讨论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社会时,经常使用诸如“闭关锁国”、“夜郎自大”之类的语汇。虽然多数论述主要针对清代使用“闭关锁国”的概念,但也有学者将之延展到“明清时代”。(95)通俗历史知识中,更时常将明清两代合并讲说,于是逐渐流行起鸦片战争之前的明清中国社会“闭关锁国”的意象。这种“封闭”性中国意象的始点,恰好就是洪武时期。洪武四年的“海禁”被许多学者判定为整个明清500多年自我封闭政策的起点。然而明清时代的中国,有大量海外白银输入,有诸如玉米、红薯之类高产农作物的引进,有天主教传教士与中国知识分子的交流合作以及天主教士在中国社会下层的传教活动,有中国制造的瓷器、丝绸等大量产品的出口和外贸出超,有圆明园这样汲取西方建筑、艺术的园林,有遍及东南亚的海外华侨,皆与封闭的明清中国意象相冲突。因而,其实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严密的逻辑来判定明清时代中国是封闭的。处在那个“封闭”时代之起点的洪武“海禁”究竟意味什么,也需再加考量。

  从洪武时期倭患以及以倭患为背景的明日交涉、明朝防御倭寇举措角度看,可以明确看到,当时明朝与日本之间根本不可能建立常态朝贡关系。明朝政府在与日本初步交涉后不久已经了解到,倭寇侵扰并非日本政府所为,但如欲制止倭寇,势必要求日本政府对之加以约束。倭寇巢穴在日本,依托日本国土为纵深,劫掠中国所得也到日本享用消化,日本如有政府,则该政府对倭寇频繁侵扰中国不能摆脱干系。如果日本政府不欲约束倭寇侵扰中国,日本即成敌对国;如果日本政府无力约束倭寇侵扰中国,则意味着该政府不具备对日本的有效治权,其合法性欠缺,其稳定性不足,与之交往的意义也远为不足。所以,倭寇不停止侵扰中国,明朝与其建立常态往来关系的意义甚小,不仅朝贡关系难以成立,连各守其土、相安无事的关系也难成立。此时又不可能自己出动军队去日本沿海、境内围剿倭寇,只好沿海布防,常年备御。故洪武时期以军事备御为基点的对日方针,是不得已而为,也是合乎事理逻辑的。

  针对倭寇侵扰的军事防御,从辽东到广东,蔓延数千里,耗费巨大。由此而造成的民生困扰也难以计量。洪武五年七月,明太祖令浙江、福建濒海九卫造海舟660艘以御倭寇,并就此晓谕中书省臣,不可因御倭而致重劳百姓。中书省臣对曰:

  陛下爱民而预防其患,所费少而所利大。臣尝闻倭寇所至,人民一空,较之造船之费,何啻千百?若船成,备御有具,濒海之民可以乐业。所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又何怨?但有司之禁,不得不严。先是,濒海州县屡被倭害,官军逐捕,往往乏舟,不能追击,故有是命。(96)

  这段对话,反映出明朝沿海整备军务的不得已。有学者曾作专文,统计洪武时期山东一省海防情况,列出卫所、军队详细统计,显然防御倭寇布置代价巨大。(97)一省如此,东南各省无不如此。邸富生统计,“洪武一朝,明政府在浙江沿海共计设卫14,千户所31;在福建沿海设卫9,千户所13;在广东沿海设卫所20多处。”(98)陈懋恒统计:洪武年间在辽东沿海设有八个卫,山东沿海设七个卫,浙江沿海设十一个卫,福建沿海设六个卫,广东沿海设九个卫,计四十一卫,驻军近三十万。(99)汤和在宁海、临山诸卫滨海之地筑五十九城,“籍绍兴等府民四丁以上者,以一丁为戍兵,凡得兵五万八千七百五十余人。”(100)这些布置是必要而有效的,《筹海图编》引主事唐枢语回顾:“国初汤信国经理海防,北起乍浦,南迄薄门,萦纤二千余里,设九卫及诸所巡司,总有百城。又营寨烽堠,彼此联络,援应接济,血脉贯通。”(101)

  设卫、筑城、籍民为兵、调动军需,皆造成经济和民生巨大代价。《明史稿·汤和传》称:“役夫往往过望,而民家墙除雄皑之石,率发以佐筑,浙人颇苦之。”(102)这种民生代价,根本上说,归因于倭寇。有的时候,明朝会对造成严重民生代价的举措加以调整。如,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山东宁海州莒岛民刘兴等诣阙,诉旧所居地平衍,有田千五百余亩,民七十余户,以耕渔为业,近因倭寇扰边,边将徙兴等于岛外,给与山地,硗瘠不堪耕种,且去海甚远,渔无所得,不能自给,又无以供赋税,愿复居莒岛为便。诏许之。”(103)

  在巨大规模防御举措背景下,中国东部沿海一线成为军事戒备区,随时可能发生战事。这时的民间对外贸易活动,虽然可能增加商人收益,却冒增加侵扰势力可乘之机的风险。据万历《漳州府志》载:“国初即设备倭水寨,继有防海都指挥李彝者奏言,海岛居民多货番,以故番有向导,得入吾境。乃尽迁海岛居民,处之内陆。于是内有防守,外无引援,百余年无倭患矣。”(104)可知沿海中国居民的确有可能成为倭寇侵扰的向导内应,而洪武时期防御倭寇的军事布置,确有实效。

  洪武二年二月明太祖致日本“国主”书明确提出,日本无论“奉表来庭”,还是“修兵自固,永安境土,以应天休”,都可实现与明朝和平并处,只是不可“必为寇盗”,其中显然没有实行海禁之意。此书没有获得积极反应,其间倭寇又侵扰不止,于是才有明朝于洪武四年底发布的加强东南海防的诏令,提到“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105)

  洪武七年编成,后经多次修订,在洪武三十年重新颁布的《大明律》将与“海禁”有关的条款列于《兵律》,可见是作为国家安全、防务事务对待:

  凡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货贬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于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106)

  此款首先显示,当时如果持有号票文引,沿海去处船只可以下海。洪武四年令中禁止的“私出海”,是没有号票文引出海,用现代话语说,就是没有许可或者执照出海。既然有许可有不许可,就并非对海岸线的全面封禁。其次,此款禁止“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一语,是边疆防卫性条款,二桅以上大船具有远海航行能力和军事装备性质,在海疆不靖情况下禁止民间擅自建造此类相当于“军器”的船只,禁止“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是维系国家安全和民生稳定所必需的,并不意味着对海岸线的全面封锁。“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也构成破坏沿海防务行为,既然海防局势紧张,则加以禁止,并非全无道理。其下一句,惩罚“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货贬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显然是为了断绝前列禁止的自造大船、勾结海贼、劫掠良民、与倭贸易者的国内接济。这种意图,在明初文献中另有明确记载。“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入贡。而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107)所以,《大明律》中特别提到苏木、胡椒,其主旨也是为了制止沿海下番者“诱蛮夷为盗”。此外还需注意最后一句,“前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于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显然《大明律》前款,并不妨碍沿海小民捕鱼生计,也未绝对禁止民间近海船只出海。综合来看,明初实行“海禁”,明确针对倭寇侵扰而行,并非刻意封闭与他国的政治、商业往来,也不是为了实现对国内商人、商业的控制,更不是意在铲除沿海渔民的生活根基。

  另据《邻交征书》所收文献记载,洪武五年,明太祖派遣护送日本使者祖来回国的僧人克勤在日本曾请日本延历寺住持,向北朝持明天皇即后圆融天皇转达明朝皇帝通商之意,其书云:“大国之民,数寇我疆,王宜禁之;商贾不通,王宜通之。”并提到自己与尊道同属天台宗,当能“修两国之好,使商贾交通,民安其土,兵不加境”。(108)该书以明朝使者口气称日本为“大国”,显然不是原本,但该文本本身透露出的信息,也是当时明朝并无刻意禁绝对外通商之意,即使与纵容倭寇的日本政府之间,仍在寻求通商的可能渠道。

  洪武时期为国防需要,其实曾经实施比“禁滨海民不得私出海”更严峻的措施。汤和曾经迁徙沿海居民内撤,包括“废宁波府昌国县,徙其民为宁波卫卒,以昌国濒海,民尝从倭为寇,故徙之。”(109)“徙福建海洋孤岛断屿之民,居沿海新城,官给田耕种,从左参议王钝请也。”(110)“国初,定海之外,秀、岱、兰、剑、金塘五山争利,内相仇杀,外联倭夷,岁为边患。信国公经略海上,起遣其民,尽入内陆,不容得业。乃清野之策也。”(111)洪武十七年“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也。”(112)不一而足。万历时期人严从简认为当时国防举措是有效的,“当时沿海经略之宜,自和一出,规制颇密,使守之弗失,自可摧倭奴之入也。”(113)洪武时期倭寇侵扰频繁,却没有造成特别巨大的民生灾难,也没有动摇明朝国家安全的根本,这与洪武时期御倭措施有力,应有关系。

  洪武时期明朝不得已而有针对日本的沿海布防和“海禁”,如果转将目光向西,就可看到明朝对与境外的往来与商贸,都持积极态度。据《明史》,明太祖曾在洪武三十年向撒马尔罕表示:“朕即位以来,西方诸商来我中国互市者,边将未尝阻绝。朕复敕吏民善遇之,由是商人获利,疆场无扰,是我中华大有惠于尔国也……是以近年回回入境者,亦令于中国互市……”(114)注意这里所讲的并非朝贡贸易,而是民间商人对华贸易,明朝对之毫无刻意阻隔限制之意。西弛而东禁,因为所面临的对方不同,若无倭寇侵扰,“海禁”即无必要。《明太宗实录》也曾记载明太宗对礼部的话说,“太祖高皇帝时,诸番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其以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误干宪条,皆宽宥之,以怀远人。”(115)这也反映明太祖并无刻意阻绝与外国贸易往来,自我封闭的本意。

  明初海禁是由抗御倭寇侵扰这一具体时局而实行的对应性、有条件举措,其实施并不表示明朝刻意追求与外部隔离,故在“海禁”期间,贸易并未停止。洪武四年七月,朱元璋“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116)王士性曾说:“市舶司,国初置于太仓,以近京,后移福浙,虽绝日本而市舶不废,海上利之。”(117)《殊域周咨录》也载:

  按夷中百货,皆中国不可缺者。夷必欲售,中国必欲得之。以故祖训虽绝日本而三市舶司不废。市舶初设,在太仓黄渡,寻以近京师,改设于福建、浙江、广东。七年,罢。未几,复设。盖北夷有马市,西夷有荼市,江南海夷有市舶。(118)

  就是洪武时期编定颁行的《大明律》,也有关于民间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制,载于《户律》而非《兵律》:“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119)这里提到的“泛海客商”,显然是民间商人,其泛海贸易,入境时报官纳税,当即为合法。洪武时期所谓“海禁”只是从东南海防需要出发颁布的有特定范围的规定,并未禁绝一切民间海外贸易,因此在《大明律》中方有设立此款的必要。

  洪武三十年八月,明太祖还曾回忆说:“洪武初,海外诸番与中国往来,使臣不绝,商贾便之。”(120)他在此处所说的商贾,多半指伴随朝贡使臣入明贸易的商贾,但毕竟表示明太祖并不希望禁绝商贾来华贸易。

  通明一代,上至皇帝,中及封疆大吏,下至地方官,谈及“禁海”之理由,都出于不得不禁的原因,从语境分析,当时若无外来侵扰等情况,都是宁可开海贸易的。故明朝上下基本没有从价值观念、文化观念的层面确立与外部世界隔离的主张。所以一旦后来条件允许,开放海禁就会发生。至于开海禁之后仍有政府控制乃至某些限制,如穆宗开海,并非一切海外贸易贸易自由,而是由市舶司管理收税、政府管理贸易资格,并有其他限制,皆意味政府对海外贸易保持控制和管理,并不意味封闭。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税收及秩序,类似现代的海关。现代国际贸易,也涉及诸如贸易配额、选择性禁止贸易、关税、最惠国待遇与否等等,并非一切由商人之便随意而行。明朝非以禁止官、私海外贸易为基本国策,并未刻意隔离中外,除了与日本之间的贸易一直因倭寇问题而未充分展开以外,与其他国家的朝贡贸易始终进行,朝贡贸易以外的民间对外贸易在嘉靖大倭寇平息以后的隆庆到明末的约100年间是合法的。综合这些情况,明代的中国不是对外封闭,而是有限开放的。即使对日贸易关系,也是被动性禁止贸易,即由于国家安全受到威胁而禁止中日贸易。如果搁置明政府的政策来考察明代中国与外部世界的贸易关系,还可看到更为开放的画面,包括规模巨大的民间贸易活动和大量的中外物流置换、经济体系的交互作用、人口流动、思想文化交融等等。(121)

  结语

  洪武时期以日本为基地的倭寇侵扰中国边境事件连续发生,对中国国家安全和东部及东南从辽东到广东沿海漫长数千里区域民生造成严重威胁。这种威胁自元朝已经开始,不是由于明朝“禁海”而招致倭寇,而是倭寇持续侵扰而致明朝强化沿海地区武备与管理。洪武时期对日本国内政治天皇与幕府权力格局以及南北政权纷争局势不够了解,积极与其南朝交涉,以求通过建立朝贡关系,形成中日和平、倭寇得到控制的稳定格局。南朝权臣怀良先曾杀害明朝使臣,后渐倾向于与明朝交往,但不久在与北朝的竞争中遭受挫败。此间明朝已经了解日本南北两政权皆在权臣控制之下的局面,在政治文化价值观念角度并不认可这种体制,又因与多个日本政治势力同时交往并不能如其先前期待的那样,将停止倭寇侵扰与建立稳定和平关系两事一揽子解决,遂转为消极外交,积极防御。在充分考虑洪武时期倭寇所造成的国家安全威胁及积极外交遭受挫折的背景下,可以看到洪武时期的所谓“海禁”是从属于其防御倭寇军事举措的政令,并非立意封闭国家海岸线,也不是为了禁绝对外贸易。洪武时期明朝对外贸易仍以多种方式在多个方向发生。对《大明律》有关“海禁”条款做细致解读,可见当时民间海外贸易并未遭政府绝对禁止。洪武时期的御倭举措,坚实有力,因而才得以遏制倭寇更大规模的侵扰。国防与贸易,都为国家、社会、民生所需,然而当数种需要发生冲突时,国防需要更为紧急迫切,贸易需要置待将来,这是古今通理。洪武时期御倭、对日外交努力都无重大不当。当时因倭寇威胁而做出的限制沿海人民对外贸易等行为的政令,对当时经济、外贸、民生肯定产生消极影响,然而考虑当时各方面情势,完全开放沿海,恐迅速造成类似嘉靖时期那样的国防与民生灾难。至于明初政府重农本而轻商,本是事实,弊病亦大,但这主要并不在洪武时期对日政策方面,应在更大范围内再加考察。

  [收稿日期:2013年5月20日]

  注释:

  ①参看陈鸣钟:《嘉靖时期东南沿海的倭寇》,《新史学通讯》,1955年第2期;陈懋恒:《明代倭寇考略》,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

  ②《明太祖实录》卷38,洪武二年春正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

  ③明朝文献多称此怀良亲王为“良怀”,一度以为是日本国王。

  ④《明太祖实录》卷41,洪武二年四月戊子。

  ⑤《明太祖实录》卷44,洪武二年八月乙亥。

  ⑥《明太祖实录》卷46,洪武二年冬十月壬戌。

  ⑦《明太祖实录》卷50,洪武三年三月庚寅。

  ⑧《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

  ⑨《明太祖实录》卷54,洪武三年七月壬辰。

  ⑩《明太祖实录》卷66,洪武四年六月戊申。

  (11)《明太祖实录》卷70,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有学者依据前引“仍禁”二字判断此前就曾发布海禁政策,参看陈尚胜:《“怀夷”与“抑商”——明代海洋力量兴衰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5页。这从语言意义上虽有可能,但明代文献中如前例行文方式使用的“仍”字,较多表示“也”、“并”,故前引文表示洪武四年首次发布海禁之令可能性较大。即使“仍”表示“仍前”,明代海禁之政令,毕竟当在前述洪武二年致书日本国王谋求建立和平关系失败之后。

  (12)《明太祖实录》卷73,洪武五年三月丁卯。

  (13)《明太祖实录》卷74,洪武五年六月丙戌。

  (14)《明太祖实录》卷74,洪武五年六月己丑。

  (15)《明太祖实录》卷74,洪武五年六月癸卯。

  (16)《明太祖实录》卷75,洪武五年七月丙申。

  (17)《明太祖实录》卷75,洪武五年七月壬寅。

  (18)《明太祖实录》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壬辰。

  (19)《明太祖实录》卷78,洪武六年正月庚戌。

  (20)《明太祖实录》卷83,洪武六年六月辛亥。

  (21)《明太祖实录》卷83,洪武六年六月丙寅。

  (22)《明太祖实录》卷203,洪武二十三年八月甲子。

  (23)《明太祖实录》卷80,洪武六年三月甲子。

  (24)《明太祖实录》卷90,洪武七年六月乙未。

  (25)张同声、李图等纂:[万历]《胶州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1351页。

  (26)《明太祖实录》卷91,洪武七年七月壬申、甲戌、壬午。

  (27)《明太祖实录》卷96,洪武八年春正月。

  (28)《明太祖实录》卷102,洪武八年十一月癸巳。

  (29)《明太祖实录》卷105,洪武九年四月甲申。

  (30)《明太祖实录》卷106,洪武九年五月壬午。

  (31)《明太祖实录》卷131,洪武十三年四月。

  (32)《明太祖实录》卷132,洪武十三年七月壬寅。

  (33)《明太祖实录》卷133,洪武十三年八月丙戌。

  (34)《明太祖实录》卷133,洪武十三年九月甲午。

  (35)《明太祖实录》卷134,洪武十三年冬十月。

  (36)《明太祖实录》卷138,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

  (37)《明太祖实录》卷138,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

  (38)《明太祖实录》卷139,洪武十四年十月己巳。

  (39)《明太祖实录》卷144,洪武十五年夏四月辛丑。

  (40)《明太祖实录》卷156,洪武十六年八月戊子。

  (41)《明太祖实录》卷159,洪武十七年春正月壬戌。

  (42)《明太祖实录》卷166,洪武十七年冬十月丁卯。

  (43)《明太祖实录》卷166,洪武十七年冬十月癸巳。

  (44)《明太祖实录》卷167,洪武十七年闰十月乙巳、丁未。

  (45)《明太祖实录》卷180,洪武二十年正月甲辰、丁未。

  (46)《明太祖实录》卷181,洪武二十年四月戊子。

  (47)《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五月丁亥。

  (48)《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五月庚申、壬戌。

  (49)《明太祖实录》卷183,洪武二十年七月丙戌。

  (50)《明太祖实录》卷187,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己丑。

  (51)《明太祖实录》卷188,洪武二十一年二月己酉。

  (52)《明太祖实录》卷198,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

  (53)《明太祖实录》卷199,洪武二十三年正月己巳。

  (54)《明太祖实录》卷201,洪武二十三年四月丁酉。

  (55)《明太祖实录》卷205,洪武二十三年十月乙酉。

  (56)《明太祖实录》卷211,洪武二十四年八月癸酉。

  (57)《明太祖实录》卷212,洪武二十四年九月。

  (58)《明太祖实录》卷222,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戊寅。

  (59)《明太祖实录》卷230,洪武二十六年冬十月丙戌。

  (60)《明太祖实录》卷231,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

  (61)《明太祖实录》卷231,洪武二十七年二月癸酉。

  (62)《明太祖实录》卷232,洪武二十七年三月辛丑。

  (63)《明太祖实录》卷234,洪武二十七年八月甲戌。

  (64)《明太祖实录》卷235,洪武二十七年冬十月己巳。

  (65)《明太祖实录》卷244,洪武二十九年正月丁丑。

  (66)《明太祖实录》卷252,洪武三十年四月乙酉。

  (67)《明太祖实录》卷256,洪武三十一年二月乙酉。

  (68)《明太祖实录》卷256,洪武三十一年二月丁酉。

  (69)张瀚:《松窗梦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7页。

  (70)《明太祖实录》卷102,洪武八年十二月癸巳。

  (71)《明太祖实录》卷132,洪武十三年七月壬寅。

  (72)范中义,仝晰纲:《明代倭寇史略》,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8页。

  (73)明太祖确定对周边“不征”的国策,见洪武二年始纂,洪武六年编成的《祖训录》及洪武二十八年据之改定重颁的《皇明祖训》。内有:“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扰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祥也……今将不征诸夷国名,开列于后:……正东偏北: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264册,第167—168页。

  (74)《明太祖实录》卷39,洪武二年二月辛未。按洪武二年以前最后一个“辛卯”年为元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年。

  (75)万明曾研究指出:明太祖尽管在王朝初建时,“也有天下主身份与形象展现,但是在现实中则更多地定位于大国之君。这说明在明朝统治者的认识中,天下国家已经重新定位:从一元天下到多元国家,从天下主到大国之君……从传统帝国天下观到国家观,观念重构的过程,也就是历史转折的过程,标志了传统帝国逐步向近代国家转型的趋向。”见万明:《明代外交观念的演进——明太祖诏令文书所见之天下国家观》,《古代文明》,2010年第2期。

  (76)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2,《东夷·日本》,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51页。《明太祖实录》卷39,洪武二年二月辛未。

  (77)《明太祖实录》卷50,洪武三年三月庚寅。

  (78)《明太祖实录》卷68,洪武四年十月癸巳。

  (79)见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2,《东夷·日本》,第54页。

  (80)《明太祖实录》卷90,洪武七年六月乙未。

  (81)如明太祖曾却止高丽入朝,称:“高丽限山负海,风殊俗异,虽与中国相通,离合不常。今臣子逐父,立其子,请欲来朝,盖为彝伦大坏,君道专无,不臣之逆大彰。谕使者归,童子不必来朝。立亦在彼,废亦在彼,中国不与相干。”见[朝鲜王朝]郑麟趾等:《高丽史》卷137,《辛禑五》,首尔:景仁文化社,1961年,第964页。又如对李成桂初得政权以后要求对明入贡,明太祖曾因认为其国内数次发生弑杀君王之事,多年不许。

  (82)《明太祖实录》卷90,洪武七年六月乙未。

  (83)《明太祖实录》卷105,洪武九年四月甲申。

  (84)《明太祖实录》卷106,洪武九年五月壬午。

  (85)《明太祖实录》卷106,洪武九年五月。

  (86)《明太祖实录》卷125,洪武十二年闰五月丁未。

  (87)《明太祖实录》卷129,洪武十三年正月甲午。

  (88)《明太祖实录》卷131,洪武十三年四月。

  (89)《明太祖实录》卷133,洪武十三年九月甲午。

  (90)《明太祖实录》卷134,洪武十三年十二月。

  (91)《明太祖实录》卷138,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

  (92)《明太祖实录》卷138,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

  (93)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2,《东夷·日本》,第56—57页。按“设若臣胜君输,反作小邦之耻”句不甚通,王世贞本做“设若臣胜君输,翻作小邦之利”,文意通顺;《明史》本做“设臣胜君负,反作小邦之羞”,仍不通顺。此外,严从简本“年年进奉于上国,岁岁称臣为弱倭”句,王世贞本为“年年进贡于丹墀,岁岁称臣于上国”,《明史》本则无。此句是三个文本差异最大处。

  (94)《明太祖实录》卷179,洪武十九年十一月辛酉。

  (95)参看徐明德:《论十四至十九世纪中国的闭关锁国政策》,《海交史研究》,1995年第1期。另如黄顺力《“重陆轻海”与“通洋裕国”之海洋观刍议》(《深圳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主要针对清朝文献评析清代海洋观,包括“在国防战略上以‘禁海’代替海防”,并将此类判断扩展用于论说明清两朝。

  (96)《明太祖实录》卷75,洪武五年秋七月甲申。

  (97)见赵红:《论明初洪武时期的山东海防》,《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98)邸富生:《试论明朝初年的海防》,《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5年第1期。

  (99)陈懋恒:《明代倭寇考略》,第164—171页。

  (100)《明太祖实录》卷187,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己丑。

  (101)郑若曾:《筹海图编》卷12上,《固海岸》,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773页。

  (102)万斯同:《明史稿》,《列传十二·汤和传》,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年,第3册,第122页。

  (103)《明太祖实录》卷220,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己巳。

  (104)罗青霄:《漳州府志》卷7,《兵防志》,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第145页。

  (105)《明太祖实录》卷70,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

  (106)《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5,《兵律》,清光绪三十四年刻本。此条亦见[正德]《明会典》卷110,《兵部五·事例》,及万历时期成书的陈仁锡《皇明世法录》。

  (107)《明太祖实录》卷231,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

  (108)克勤:《致延历寺座主书并别幅》,载[日]伊藤松辑,王宝平、郭万平等编:《邻交征书》,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226页。

  (109)《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六月丁亥。

  (110)《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六月甲辰。

  (111)郑若曾:《筹海图编》卷5,《浙江事宜》,第366—367页。

  (112)《明太祖实录》卷159,洪武十七年正月壬戌。

  (113)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2,《东夷·日本》,第57页。

  (114)张廷玉等:《明史》卷332,《外国传·西域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607页。

  (115)《明太宗实录》卷12上,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丁亥。按洪武年号至三十一年而止,此“洪武三十五年”为建文四年,明太宗刻意取消建文年号而致如此书之。

  (116)《明太祖实录》卷167,洪武四年七月乙亥。

  (117)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76—77页。

  (118)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8,《暹罗》,第284页。

  (119)《大明律》卷8,《户律五·课程·舶商匿货》,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80—81页。

  (120)《明太祖实录》卷254,洪武三十年八月丙午。

  (121)关于明代的民间外贸活动,参见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外贸易》,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此外,刘军《明清时期“闭关锁国”问题赘述》(《财经问题研究》,2012年第11期)主张,即使是明清官方的政策也不是长期“闭关锁国”,从相关政策执行中实际的微观行为和宏观效果上看,同样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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