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月7日,某公安机关因拟对李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3000元而告知了其听证权,李某当时表示不要求听证,公安机关遂于次日作出了处罚决定。1月9日,李某又提出听证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公安机关履行举行听证的法定职责。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应予支持,有不同意见。
肯定说认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后3日内均有权要求听证。因此,李某的听证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否定说认为:因为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处罚决定,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拒绝李某的听证要求。因此,李某的听证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持肯定说。理由如下:
1.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要求听证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提出。据此,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要求听证是一个法定时限规定,只要当事人在这一法定时限内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均应当无条件的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之所以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时间规定为3日,是基于行政执法效率的考量,同时也考虑到当事人对其听证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收集证据、研究法律,认真思考后再慎重作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