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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匹红梢一丈绫”价值几何?

 联合参谋学院 2013-11-04
公元817年,政府下令禁止铜钱出境,与蕃商交易只能以物易物。为
防止铜钱转道出海,还下令国内禁止将铜钱输往岭南。公元785年,
下令禁止客商将钱带出关中地区。由于中央的禁止,导致各地政府也
纷纷禁止铜钱出境。因此,客观上,货币在唐代并不能充分承担流通
和交换的职能。
再次,正由于此,为了使社会物品正常流通唐代政府确定了实物货币在流通领域中的地位。在唐代初年,由于战乱甫定,国家货币体制尚未恢复完善,民间一般多以布帛作为交易的中间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布帛的货币作用日益显得力不能支。又由于在货币发行上采取了过于保守的政策,所以,“钱荒”的矛盾日益加重。在此清况下,朝廷或是增加货币发行量,或是以其他替代物来辅助货币支持社会商品的流通。唐政府选择了后者,公元732年下令:市面交易不得专用铜钱,应杂用绢、布、缣、绮、罗、杂货。公元743年规定,交易1贯以上,必须钱绢杂用。公元811年,由于钱绢兑换比率变化,又规定10贯以上的交易必须钱绢杂用。
因此,宫使以“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的确是一种“买卖”行为,不是如一些注家所说是“以宫中无用之物换取一车木炭”。那么,“半匹红绡一丈绫”与“一车炭,千余斤”之间的价值是否相当呢?
事实上,按照唐玄宗开元16年规定的比价,1匹绢可兑铜钱550文。但至德宗、顺宗时,市面上1匹绢曾上涨至3000至4000文,直至9000文以上。若按法定比价计算,“半匹红绡一丈绫”似乎价值不菲,但细究唐代实物货币制度的详细规定,“半匹红绡一丈绫”其实一文不值。
唐代规定绢帛可以充当实物货币,而绢帛是物类名,是丝织品的总称,包括丝类的绢、帛、锦、绣、绮、罗、纱、绸、缣和麻类的布,一般不以绡、绫为实物货币。这是因为,绢、帛、锦、绮、罗、纱、绸、缣均是以经纬纱采取不同组合方式织成的平织品,劳动价值容易计算,而且还可以充当普通的日用品。绣品虽经过特殊的刺绣加工,但刺绣在当时也是一种普遍的女工,其劳动价值也容易评判;并且,绣品是以绢帛等为基础制作的,计算价值时可在绢帛的本价之外另行加价即可,计算也方便;再者,在绢帛上加绣也是必要的点缀,很少有以纯素的绢帛直接制成衣物的。而绡是采用抽纱和剪纱工艺织成的,其薄如纱,且以透亮的空洞组成花纹,是一种工艺品,只能制成头巾之类的小饰物,平时只是当礼品或彩头赠送。白居易《琵琶行》中,琵琶女“一曲红绡不知数”便是说红绡只是王孙公子搏笑卖艺的赠品而已。绫是采用提花斜纹工艺织成的,只可作地毯、铺垫之类,白居易《缭绫》一诗所述也很为详尽。因此,绡、绫二物虽然也是丝织品,但一般只以商品形式出现,不作为实物货币流通。所以,以红绡和绫作货币买炭,在实物货币的种类上看,就是一种欺骗。
由于绢帛可以作为货币,因此,唐代还以法令形式规定了作为货币的绢帛的规格和标准。唐代法令规定:绢以4丈为一匹,布以5丈为一端,幅宽不得小于1尺8寸。法令还规定:用作货币的绢帛都以匹计,不得割裂,以免造成计量标准的混乱和绢帛实用价值的损失。因此,“半匹红绡一丈绫”实际上根本不能作为货币,其实一文不值。
就“半匹红绡一丈绫”的实用价值来看,饥寒交迫的卖炭翁既不需要“半匹红绡”作头巾衣带,也不需要“一丈绫”作地毯垫巾;另行转卖,也难以出手。宫使的所作所为,的确是“其实夺之”。
总之,有唐一代,虽重视了社会物品的产出,却轻视了社会产品的流通,具体表现之一是违反货币投入与社会流通需求量相一致的经济规律,不得不退而实行实物货币制度。这一决策明显妨碍了社会商品的交流,在很大程度上,也阻碍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并使中国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在此基础上,也产生了种种弊端,如物轻钱贵、价格标准尺度不统一、官吏借钱物兑换从中盘剥私肥,以及由“宫市”造成的卖炭老人的悲剧。其中的历史教训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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