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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刑事上诉审程序

 秋天的海 2013-11-10

 

 

 

上诉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救济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各州都规定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在多数州,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要求法院将案件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审查的权利。传统上,只有被告人才有权上诉。现在,有少数州规定检察官也可以对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提出上诉。若被告人上诉,为保障贫穷的被告人享有平等的救济,除了免除诉讼费用,还会提供有效的律师协助。而且为了保障被告上诉权,二审法院是不能随意加刑的。而在检察官上诉的部分,若被告人一审判无罪,检察官是不能上诉的,因为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二审有纠正错误裁判的功能,也担负着救济被告权利的责任。

 

我们知道,美国刑事诉讼中规定重罪是通常要经过陪审团审判的,但陪审团只负责事实部分的裁决,法官在陪审团认定有罪后进行量刑。在上诉阶段,上诉人不得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提出上诉。因此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美国把原审法院违背法律的错误分为无害错误、有害错误和宪法错误三大类,并依错误的种类不同决定是否撤销原判决。但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即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错误地采纳了不应采纳的证据,或者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为由,请求上诉法院撤消原判决。

 

上诉应当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按照《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判决作出后的1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中要述明请求撤消或纠正原审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然后,被上诉人有权在此后的30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法院应将审理记录移送上诉法院供其审查。联邦法院和大多数州法院系统的上诉过程大致有两个阶段:从初审法庭到中级上诉法庭,从中级上诉法庭到最高法院。通常打输官司一方自动有权利上诉到中级法院,而高级法院只有在审慎判断后才会听取上诉。(一旦要求调阅案卷的命令状的请求抵达,上诉请求就会送到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权并非宪法权利,因为被告有无上诉权,属于各州裁量的范围,若规定为宪法权利,恐引起滥诉,耗费各州司法资源。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职业法官进行,一般进行书面审,不再传唤证人,不再审查证据,也不进行辩论。案件由一名上诉法官主办,全体法官评议。评议后,如果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则维持原判。如果否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纠正原判决,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命令下级法院按照上诉法院的意见修改原判决。一罪不能二判的原则在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中的表述是:“任何人都不应以相同的罪名而宣判二次”。此原则无论在联邦法庭还是州法庭均得以运用,除非第一次是错判,否则不能第二次审判,除非因为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宣布以前的宣判无效,或者是被告对定罪提出上诉。一罪不能二判也能防止二次惩罚,以及在二次审判中由于更仔细地审查而加重惩罚。因此,当案件被发回重审时,重审法院如果加重被告的刑罚,将被推定为恶意加刑,除非量刑法官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推翻这种推定。

 

吴法天,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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