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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突破一对一案件

 心雨室 2013-11-11
  “一对一”行、受贿案件是查办经济案件中经常遇到且难以突破的案件之一,怎样突破这类案件,是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成案率所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和体会,感到应有如下思考。
特点分析
  “一对一”案件是贿赂案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通常是指行、受贿双方通过某种方式达成默契,甲方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为乙方谋取利益,乙方在事前、事中或事后给甲方好处,暗中进行钱权交易,由于这种交易只在甲、乙两人之间进行,因此,我们称之为“一对一”案件。随着反腐败工作力度的加大,“一对一”案件越来越诡秘,查办的难度越来越大,这类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交易行为的诡秘性。行、受贿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既要达到谋利的目的,又想逃避法纪的追究。因而这种钱权交易不仅行为上具有较深的隐蔽性,而且交易方式上具有很大的诡秘性。
2.知情范围的狭窄性。“一对一”交易通常只在两人之间进行,没有其他直接知情人,因此,其比一般行受贿案件的知情面更窄。
3.共同利益的牢固性。“一对一”行、受贿双方有着密切的共同利益关系,采取的方式是相互句结、相互利用、“互通钱权”。一般都有攻守同盟来维护各自的利益,即事先统一口径,在“谋私”和“牟利”上有着统一的目的。
4.侥幸心理的对抗性。“一对一”行、受贿双方都坚信:“交易”只有双方清楚,若一方不说,则谁都不会知道。另一方面,行贿者往往担心交代了会受到法律追究;受贿者也知道,一旦交代就会身败名裂,所以,往往拒不交代。他们还认为,既使对方交代了,只要自己不认帐,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认定。由于这种侥幸心理和惧怕心理的作怪,行、受贿双方经常拒不交代问题,具有较强的对抗性。
5.有效证据的单一性。由于“一对一”案件行、受贿双方行为的诡秘,知情面的狭窄,导致查实的有效证据只能是双方的口供和未知的帐据,而且,仅有单方的口供和帐据都是无效的。
突破方法
  成功突破“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口供,重点在攻心。“一对一”案件的查处,实质上是调查人员同行、受贿两方思想、意志、心理等方面的全面较量,尤其是“一对一”心理素质的较量。这就决定了调查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修养、业务水平和心理素质,而且必须懂得灵活运用辩证法、心理学等方法对已掌握的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由表及里、去伪存真,选准突破口;交替采取“政策攻心”“冷处理”、“避实就虚”、“制造错觉”、“利用矛盾”、“恩威并重”等办案谋略,与被调查人斗智斗勇,以达到攻心取证,突破案件的目的。
1.先易后难选点。
“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准确地选准突破口是顺利获得口供的根本保障。选点就是对已掌握的线索、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在准确判断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找准突破口。
(1)选择易于攻破的人进行突破。“一对一”案件通常只有行、受贿两个直接涉案人,为确保谈话取证的成功,首先必须吃透行、受贿双方人员的各种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性格、心理特征、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等,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择较易开口的一方进行谈话。一是选择阅历浅、意志薄弱或性格多疑、胆小怕事的一方作为第一接触点;二是选择爱名誉、讲面子,注意影响,想尽快摆脱调查或希望得到从轻处理的一方予以突破;三是根据行、受贿的情节选择被迫或被动的一方进行突破;四是选择没有势力靠山的人员突破。
(2)选择关键环节或易于定性的问题进行突破。在已经掌握的线索中,选择其中比较关键的环节或容易落实,又能定性最纪的问题进行重点查实。在查清关键环节或查实一、两个容易定性,能给予被调查人纪律处分的问题后,直接接触被调查对象,重点突破。
(3)选择能查证的外围线索进行突破。对反映和初核了解的各涉案人、时间、地点、数额、情节等进行全面、细致分析,从中找出矛盾和漏洞,扩大线索,在证据调查上下功夫,收集和完善相关证据,围绕主要问题,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
(4)选择重点间接知情人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都不是绝对保密的。虽然“一对一”案件行为诡秘,知情人少,但绝不是铁板一块,或多或少总有人知情,虽说是一鳞半爪,但集中起来就足以说明某件事情。为有效查证被调查人的受贿问题,使证据形成证据链,必须想方设法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物证。在此基础上,集中有力证据向调查对象侧面点破又不露全貌,使其感到问题已暴露又摸不清底细,再加以政策攻心,予以突破。
2.攻心为上
突破“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瓦解行、受贿双方的心理防线。调查人员要在初步掌握一定外围证据的基础上,因人而谋,因事而异,灵活采用不同方法和策略攻心。
(1)条规攻心。对那些错误性质严重,且有悔过心理,但又担心得不到组织理解、原谅的违纪者,要向其反复宣传党纪政纪条规,促使其主动交代问题,走从宽之路。例如,查处李某“一对一”受贿案时,李某虽有悔过之意,但其担心交代后会受到组织严肃处理,加上行贿者是在工程竣工数月后送的钱,李某认为这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因此,在多次谈话中总是吞吞吐吐,欲言又止。调查人员反复向李某宣传受贿错误的构成和从严从宽政策,最终使其放下思想包袱,不仅交代了自己的问题,而且还有立功表现,最终得到了组织的宽大处理。
(2)证据攻心。少数骄横、顽固、自以为天衣无缝,纪检监察机关不可能掌握证据。对付这种人的最好办法是在外围调查取证上下功夫,获取充分扎实的证据,在讲明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点拨或者摆出一或两个证据材料,既让其摸不着我们掌握了多少证据,又要使其充分相信我们是握有其致命证据的,迫使其不得不交代问题。例如,章某2万元受贿款是“一对一”完成的,但他最初并不承认。调查人员通过三审行贿者和多次细致的外围取证,弄清了章某是当天下午参加了一个朋友的生日宴会,在回家后接受这笔贿赂的,并将其在回家路上碰到谁,收钱前后家里去了什么人,以及其言行等细节摸得清清楚楚,形成了一个有力的证据链。再次谈话时,调查人员只点了两句,章某就认为再也无法抵赖了,于是老老实实交代了收受这笔贿赂的详细经过。
(3)荣誉攻心。有些被调查人有值得骄傲的历史,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这些人被立案后,除了极度悔恨外,往往会产生悲观沮丧、绝望的心理,常常会不顾一切盲目对抗,如果调查人员针对他们尚存的羞耻心、荣誉感开展攻心,向其指明知错改错为时不晚。这种人会由于调查人员没有因其犯错误而全盘否定他们,没有忘记他们过去的贡献和业绩而受到感动,激起荣誉感,从而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例如,我们查处的某院长受贿案,该院长从办事员一直升迁到正局级院长、党委书记,有30年党龄,在退休前一下子被“双规”,打击之大、思想负担之重可想而知,他几度想到轻生,更谈不上交代自己的问题。调查人员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在充分肯定其对党的工作有过贡献的同时,严肃指出其问题的严重性,使其打消了轻生的念头,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并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完成了调查工作。
(4)情感攻心。有些调查对象的问题不是十分严重或者是被动的,但又死要面子硬撑,或者是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家庭利益难以心理平衡。对这类对象,应以关心、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明问题的性质和出路,促使其放下思想负担,如实交代问题。例如,某企业正副厂长各受贿10万元,而且都是“一对一”完成的,在找副厂长谈话时,调查人员抓住其妻子有病,孩子尚小,而且是被动受贿,想主动交代又害怕受到处理的心理,认真开展思想工作。调查人员主动为其小孩联系学校,帮助其妻子从外地购药,使其深受感动,不仅交代了自己的受贿问题,还揭发了厂长贪污数万元公款的问题。
  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和查处案件工作力度的逐步加大,腐败分子会越来越狡猾,“一对一”案件会越来越突出。纪检监察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提高查处和突破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以便更好地适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要求。
                      (作者单位:湖北省天门市纪委  摘自《中国监察》2003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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