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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户拆迁补偿税收分析--

 读书是最大快乐 2013-11-14
承租户拆迁补偿税收分析--一定要维护稳定大局 2013-11-13 20:20 阅读(180)
承租户拆迁补偿税收分析--一定要维护稳定大局
 

案例:振新衬布(个体工商户)租赁华晨公司一块土地,在该土地上委托施工单位建设厂房,造价1000万元,后华晨公司该块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补偿华晨公司5000万元,华晨公司向振新衫布支付2000万元补偿款,问上述2000万元振新衬布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

解析:营业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华晨公司属于土地使用者,华晨公司取得的5000万元显然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款项,“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个人以为上述是指政府征用后出让的是生地还是熟地的问题,如系生地直接出让给开发商,显然开发商不仅要付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还得直接付拆迁补偿款,这笔款项当然不是财政性资金,如系熟地则由政府三通一平后出让给开发商,拆迁补偿款由政府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笔钱还得包括在出让金内由开发商付款。所以不管是不是财政预算内给的钱,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补偿款,这笔政府给的钱不需要交营业税,但149号文件说的是给土地使用者华晨公司的,振新怎么办,请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那么振新在华晨土地上建立的厂房,我们知道振新是不具备土地使用者身份的,所建的厂房在租期到期后要么自行拆除,要么移交给华晨,所以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要么由华晨补办建设手续要么就是违建,

按照13条拆迁人政府或开发商要和华晨和振新谈判,这笔补偿金2000万如果由政府或开发商支付给振新,同样属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振新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如果按照27条的意思,由政府或开发商补偿给华晨,华晨再补偿给振新的2000万说白了就是违约金,我们来想,振新没有销售不动产(房子产权不是他的),不是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不是振新的),也没有提供应税服务吧(建筑安装、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文化体育、服务业、娱乐业),交哪门子营业税呢,那么个人所得税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分类税制,列为11类才可以征税,你归归看,这笔违约金2000万归到哪里去?(工资薪金、个体户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偶然、其他),实际上不就是华晨转交给振新本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嘛!

因此上述2000万,振新既不要交营业税,也不要交个人所得税,那么如果振新是公司呢?我觉得租赁厂房的振新照样属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规范范畴内,否则不公平啊,刚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提到要保持稳定,你不让振新享受政策性搬迁政策,你不是制造社会不稳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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