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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想购物旅行社面临现实考验

 智慧旅游519 2013-11-15

    □郭旗

    游客有购物需求,但旅行社却不敢碰购物这根“红线”,这是《旅游法》实施后的首个黄金周暴露出来的问题。笔者日前走访山东省内多家旅行社发现,“十一”后这个问题依然存在,面对游客确实存在的购物需求,旅行社左右为难。

    购物:旅行社不敢碰的“红线”

    国庆期间,山东交运旅行社接了一个来自广东的团队。到了目的地之后,客人强烈要求购物,并要求加点。但即使游客签字以示同意,旅行社也坚决不允许。该社总经理助理姜静告诉笔者,“不管游客要求多强烈,社里下了死命令的,不能碰红线”。之所以下这样的命令,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是禁止购物的,而且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地接中心副经理王燕也告诉笔者,有一些游客表示希望购物,“按理说,旅行社是为游客服务的,应该满足游客的合理需求”,但旅行社害怕违反《旅游法》,还是将购物安排坚决排除。

    济南国信旅行社总经理张晓国曾就购物问题在游客中做过调查。游客表示,“旅游购物稍微贵一点没关系,只要能买到真的,好的”,但是该社仍不敢接,因为“拿不准,会被处罚。”

    有朋友对笔者说:“出去旅游一次,一般都想着给家人、朋友、同事买点什么,要是空着手回来,也不太好看。当然,要是买到假的、或是价格虚高,上当受骗也很郁闷。”

    有旅行社将购物点变为体验基地

    同样是在国庆期间,济南市民

    刘雨跟一百多人参加了一个山西三日游的团队,游览五台山、平遥、乔家大院等地后,被带到了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导游让游客下车参观醋的生产流程,进了一个店,他转了一圈,看到有人在酿醋,旁边摆了很多成品醋、还可以品尝,尽管没有人推销,他也觉得这是诱导游客购物。

    “旅行社说是让你看生产流程,醋就摆在那里,又不是购物点,怎么能说旅行社诱导购物?只是让你去体验,你要买是你自己的事,这一招太滑了。要起诉的话,举证很难,一般不会受理。”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刘雨认为。

    采访中,有几位业内人士表示,他们正在考虑将购物点变为体验基地或是景点,由旅行社跟这些地方签合同,导游不拿回扣,由旅行社跟导游分成。

    张晓国认为,“这是钻法律的空子,仍然可能被游客投诉。”姜静则表示,“即使游客不投诉,这样的做法也可能被执法部门查处。”

    “组织游客到乡村采摘会不会被当做购物?”在淄博的一个金银花种植园,济南康辉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杨大斌问笔者:“到了农业观光园、或是采摘园,游客买点蔬菜水果,或是自己摘些付钱带走,算不算购物?”

    期待出台操作细则

    “十一”前,国家旅游局曾在北京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会上就业者普遍关心的旅游购物问题予以明确:《旅游法》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但在采访中,仍然有业者表示,即使“明确”了,仍难以操作。比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的“除外”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但现实操作中,想购物的游客也难以实现这一愿望,因为要获得全部团员的一致同意几乎不可能。

    “在操作层面上,期待相关部门能出台更详尽的细则。”张晓国说。

    “我们一直在学习《旅游法》,有些地方感觉还是很模糊。从旅行社的角度来说,什么是可以碰的、什么是坚决不能碰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解释。《旅游法》涉及工商、税务、物价、旅游等多个部门,对某些问题不清楚,旅行社该向哪些部门咨询,也需要明确一下。”姜静说。

    (插图隗合飞绘)

    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相关链接

    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旅行社如果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欺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做出合理的安排;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不得因此而减少团费。

    旅行社违反这些要求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摘自本报9月13日8版“全面权威解答《旅游法》实施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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