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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贿赂犯罪的“漏网之鱼”

 hercules028 2013-11-22

导语:近日,有媒体爆出,2012年曾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河南省教育厅财务处副处长冯哲虽然已经入狱,但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依旧做官。事实上,中国刑法偏重于打击受贿而轻视行贿,与受贿犯罪相比,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罚相对轻缓,大量行贿者成为贿赂犯罪中的“漏网之鱼”,生活无忧。

国际社会对贿赂的认定不同于中国,构成行贿不需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

据《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要要件,但从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和重要国际公约对治理行贿行为的规定来看,国际社会对贿赂行为的认定不同于中国,构成行贿不需要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只要“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 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构成行贿犯罪。

西方国家大多只要有约定或许诺给予“不正当好处”,即认定行贿

在法律理论上,西方国家大多以行为是否影响公平性和竞争原则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贿赂的标准。具体来讲,不是以“不正当好处”兑现与否作为认定标准,而是只要有约定或许诺给予“不正当好处”,即认定为贿赂。美国《反海外贿赂法》规定,提出或许诺进行支付,就视为违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promising)、提议给予(offering)或者实际给予(giving)不正当好处”,均构成行贿。

在美、德、西等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贿与受贿会受到同等刑事处罚

行贿、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对向犯罪,实质是共同犯罪行为,对行贿人在行贿后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应当比照受贿行为适度从轻处罚。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罪责是一致的。在美国、西班牙、菲律宾、阿根廷、新西兰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受贿与行贿应受到同等刑事处罚。

例如, 《德国刑法典》第331条受贿与第333条行贿的规定各有两款明确了法定刑,二者内容一一对 应且法定刑完全相同,各自的第1款都是“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各自的第2款都是“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任何人以赠品、礼品、承诺或者应答等方式腐化或试图腐化当局或者公务员者,除不给予停职处分外,与受贿公务员者的处罚相同。”

中国行贿与受贿无对应性,实践中行贿案立案只占受贿案的20%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起点刑各成体系,分别判断。司法上对行贿罪的处罚可以不考虑受贿罪的法定刑而独立判断,这种“各行其是”的处罚,无法保持受贿与行贿之间的对应性。中国刑法偏重于打击受贿而轻视行贿。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处罚情况严重失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的内部统计数据分析,全国检察机关2000年-2005年期间,合计立案侦查受贿案件50707件52525人,而立案侦查行贿案件仅仅为9867件10901人,约占立案查处受贿案件的20%。

从提起公诉的数量上看,行贿案件数更是不到受贿案件数的10%

如果从提起公诉的数量上看,行受贿两者之间比例失调问题更加突出。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0年-2005年,6年中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受贿犯罪被告人37458人,而诉的行贿犯罪被告人仅有3924人,二者之比仍然高达9.5:1。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证实了这点,“中国每年起诉的行贿案件数不到受贿案件数的10%,而且起诉到法院的行贿案件大多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通过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也很少被追缴。”

日本检察机关查处行贿者比受贿者要多得多,在1983至1992年十年间,起诉的受贿案件2900件,行贿案件却有3789件。而且日本检察机关起诉的受贿行贿案件平均之比长期稳定在7∶10左右,所惩处的受贿者比行贿者还少30%。

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更低,江苏常州在2009年-2011年的行贿犯罪中缓刑、免刑比率高达85%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估算,目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或仅为受贿者的1%。 2012 年6 月7 日,《人民法院报》曾刊登过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贿犯罪的一份调研报告中显示,“2009 年到2011 年中,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审结受贿案件为70 人、 76 人、63 人,但同期审结行贿案件却为3 人、10 人、7 人;从行贿犯罪的量刑情况来看,有期徒刑3 人、缓刑11 人、免刑6 人,缓刑、免刑比率高达85%??”

甘肃华亭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129名行贿者中,仅4人被以行贿罪治罪

随着收受贿赂的“主角”锒铛入狱,作为“配角”的行贿者却往往不为人知。甘肃华亭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中,行贿群体数量庞大,却十分隐蔽。任增禄其受贿金额达991万元,行贿者竟包括了当地129名官员,“几乎完整覆盖了该县所有的部门和机关”。尽管起诉书中已明列了姓名及职务,但任增禄案的129名行贿者中,仅4人被治罪。 据《财经》记者经实地调查核实发现,除了已经交由司法处理的四名干部外,绝大多数官员目前都在原职,只有少部分经历了地域岗位上的调动,并没有发现有人被开除原职。

任增禄接受129名同僚及下属贿赂清单

为严惩受贿者,“抓大放小”,以放纵行贿犯罪来换取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

在实践中,调查取证困难导致“放纵”行贿者。为尽快侦破贿赂犯罪案件,办案机关也会“抓大放小”对行贿者作出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承诺,以换取行贿者的“坦白”,甚至让行贿者以证人身份出庭指证受贿者,将行贿者的法律责任置换成办案机关的侦查手段。例如震惊全国的重庆纂江彩虹桥案,受贿的副县长林世元被判死刑(缓刑两年),而行贿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工程承包人 费上利却未受到任何刑事追究。这些典型案例都是行贿催生了受贿,只严惩受贿者,而置行贿者于温床上,以放纵行贿犯罪的代价来换取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

无规定要求“判决书须送达行贿者单位”,行贿者常逃脱处罚

按照一般的程序规定,法院会将判决书寄送给原告、被告和代理律师,但证人(行贿者会转成“污点证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送达主体。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也表示,目前,对类似受贿案件牵扯出的行贿者,其查处工作主要依靠相关部门“主动关注”。例如,河南省教育厅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案中,河南伊川县委宣传部、伊川县纪委均表示,由于没有收到判决书,因此“不清楚有其他公职人员牵涉到该案中”。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行贿者就难免因主管单位“不知情”而“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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