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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人一样不能放过

 庸庸学馆 2013-11-26
对行贿人一样不能放过
刘英团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十五年。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该案35项受贿事实,涉及了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名行贿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据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贿赂犯罪是社会发案率较高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受贿者因贪入狱,行贿者却照样做官,这让法律很受伤。 

    “重受贿轻行贿”是对行贿犯罪者的姑息和纵容。行贿最终目的是使自己从中获利。行贿受贿都触犯刑律,两者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宽宥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是无形的。首先,会使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更肆无忌惮,胆子越来越大;其次,容易造成社会上是非观念的混淆,在群众中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增加人们对行贿现象的容忍和认同,助长行贿之风。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进行了相同的评价,国内外立法对受贿与行贿的处罚也同等。这给我们很多启示。行贿和受贿像一对孪生兄弟,行贿诱发了受贿,受贿滋生了行贿。在行贿和受贿的利益链条中,行贿者通过贿赂受贿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受贿者则在接受行贿者的贿赂之后,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宽宥行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受贿案的破获。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在饮鸩止渴。实践中,大多数的行贿、受贿犯罪都是行贿人积极地实施行贿行为,甚至可以说行贿犯是受贿的诱因。如果刑罚对于行贿的处罚过轻,对行贿行为起不到震慑作用,受贿也随之而生。在每一起贿赂腐败案件中,正是行贿者与受贿者的紧密结合,才上演了一出权力与利益的丑恶联姻。所以,根除贿赂犯罪,行贿人受贿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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